本科毕业,在成都高新南区工作半年,非成都户口,没房,怎么落户?

如果你是全日制本科学历,年龄不超45周岁,不管你在成都有没有房子,都可以直接落户成都任意一个区县。

没房的户口就落在当地区县的人才交流中心,比如你想落户成都高新南区,户口就落在高新南区人才交流中心即可。

2022上海落户要求?

上海落户新政策中主要对几种申请上海常住户口的办法进行了说明,包括应届毕业生落户、人才引进落户、居转户、创业落户和投靠落户几种方式。

1、非沪籍应届生落户

根据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发布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应届毕业生达到标准分72分,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即可在上海落户。

2、人才引进落户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一)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 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 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 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 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 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九) 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十) 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十一) 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注:凡符合第1款规定申请调沪的已婚人员,必须夫妻双方均符合该款规定,办理调动时其子女可随迁进沪;按第2、3、4、5款规定申请进沪的已婚人员,办理调动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进沪。)

3、居转户

居转户的条件:

(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备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以无职称):

① 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没有职称,按2倍以上(不含2倍)准备相关材料。

② 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100万)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100人)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创业落户

在上海,以自己的名义入股一家创业公司,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0%,2年后就能申请落户。但这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落户资格的效力以及后续发展也有待观察。

5、投靠类落户

(1)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 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 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 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3)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上海落户新的政策当中包括一项积分落户政策,也就是在积到一定的分数的情况下是可以在上海落户的。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落户社保要求?

、落户上海申请条件:政府条件:经过工商局、税务局、征信等部门的认定,并且在得出推荐意见后报至市人力资源及社保局的审核批准。

企业条件:用人单位的注册资本(实到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申请人条件:

1、需是与研发产品相关专业毕业的理工科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

2、社保交满两年(按上海市最低标准的3倍或是平均标准的两倍交的优先)

二、落户上海申请材料: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6、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

7、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8、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条件

三、申请落户上海流程:

1、上海政务网上注册

2、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本人身份证、介绍信,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等至各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

3、单位审核完毕后,用人单位登陆上网,为个人进行网上注册;并由单位为个人填写申请表格;

4、单位为个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并点击“审核”按钮,单位需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审核完毕后,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受理点;

6、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将通过短信等形式通知个人审批结果,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陆,了解审批进度和结果;

7、根据受理点短信通知的时间和地址,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前往拍照,并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正联和副联;

8、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单位或个人至规定的地点领取居住证。

青岛高新区上学必须落户吗?

不是必要条件,如果不落户,就需要就业交社保满一年以上,如果不满足就需要落户,详细内容如下:

  (一)“两证齐全”户籍地适龄儿童入学条件

  在高新区购房和落户,取得房产证(包括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和户口簿;适龄儿童的户籍与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一的户口在同一户口簿上,该适龄儿童居住地与户口簿上的住址必须一致,且该房屋产权所有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一,要求共有产权比例为100%。高新区内同一套私有产权住房(用途为住宅)用于申请学位时,小学期间只允许同一户住户的孩子申请学位,如同一套住房有多个孩子申请学位,必须是同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招生报名不接受同一套住房重复申请学位。

  (二)集体户适龄儿童入学条件

  适龄儿童户籍在高新区集体户的,从落户高新区集体户的时间开始计算积分,只计算落户时间积分。在户籍地“两证齐全”适龄儿童后给予安排。

  (三)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截至2021年8月31日,父母非青岛市户籍一方在高新区正规就业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缴费截至报名当月按月连续缴纳,且其子女为非青岛市户籍;

  2.父母至少一方有高新区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截至2021年8月31日满6个月以上;

  3.截至2021年8月31日,父母一方在高新区购买房屋且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商品房、集体产权房屋且居住满一年以上;

  4.符合青岛市规定的入学年龄(截至2021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

江门入户条件?

江门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

一、市外户口迁移

(一)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被投靠方属我市户口,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已婚子女照顾父母,以共同居住生活为条件,允许1名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投靠入户。

(二)引进人才入户

1、工作调动(录用)入户。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公务员、政府雇员、事业单位职员,或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的单位自主招聘的事业单位职员,本人可申请入户,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其户口须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

2、高层次人才入户。经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申请入户。

3、专才入户。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条件之一的,本人可申请入户,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迁。

(三)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1、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在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合法稳定就业满半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迁;在各市(县级)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随迁。(市公安局负责)

2、自购(建)住房入户。凡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房的,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以及父母可申请入户;购房者在我市同时拥有两套或以上住房,其中一套住房借给旁系亲属居住,其旁系亲属可申请入户。

(四)大中专毕业生入户

原籍本市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可直接在我市办理复户;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原籍非本市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可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各市区人才交流中心。

(五)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招生入户

被本市大中专(含技工)院校录取的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其入学时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本市学校,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册保管,毕业后按有关规定予以迁移。

(六)随军家属入户

驻我市部队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申请随军入户。

(七)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入户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无军籍职工,其本人及已随军的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八)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可以申请入户。

(九)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境)恢复户口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十)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复户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已经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因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可回原籍办理复户。

(十一)收养入户

本市居民收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儿童,可申请在本市入户。

(十二)安置入户

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办理入户。

二、市内户口迁移

1、自购(建)住房迁移。以自有合法产权住宅为条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迁入;已婚子女在我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的,也可迁入。

2、空挂户管理。租赁政府公租房或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合法产权住宅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入户。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原集体户单位倒闭、旧城改造拆迁等原因,且在本市内没有合法产权住宅的,可以征得房屋产权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其家庭户中;没有亲友家庭户可挂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应当迁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三、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所生子女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父母离婚的,其子女户口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决定随父或随母登记;经父母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决定其户口随父或随母登记。

四、单位设立集体户

(一)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二)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所有权厂房、办公楼、生活区的厂企单位,企业员工数量50人或以上(通过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不受员工人数限制),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五、其他说明

(一)本实施方案中“合法稳定住所”是指:1.属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权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为凭);2.属工作单位合法所有权,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及产权单位证明为凭);3.租赁政府的公租房(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以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为凭。4.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租赁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及政府房管(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为凭。

(二)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1户。符合市外迁入或市内迁移需挂靠亲友的,可经房屋产权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其地址无户口的可单独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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