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1. 成都集体户口孩子怎么落户
  2. 成都集体户口落户流程是什么
  3. 成都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条件
  4. 成都怎么落集体户口

成都集体户口孩子怎么落户

法律分析:根据户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父母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婚生婴儿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入户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成都集体户口落户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1、本人或委托人凭劳动合同、身份证到成都市人才中心开《调档函》,同时领取《成都市调(流)动人员登记表》或《申请落户成都市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办理就业接收(入户》回单位签字盖章;2、持《调档函》回原存档单位办理提档或调动手续,3、确认档案已到成都市人才中心后,到我中心签订《单位人事代理合同书》,材料报我中心审查、盖章,办理;4、到人才中心领取相关材料;5、到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准迁证(地址:政府街38号);6、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7、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入户;8、户口挂靠在成都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者将《常住人口登记表》返回中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成都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条件

一、成都集体户转个体户的流程

1、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持集体户口本或户口页、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2、持户籍证明(和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的证件,如:房本等)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

3、持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4、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二、由集体户口转为家庭户口的途径

1、个人在当地有房产的,可以将户口迁入房产处;

2、配偶为当地家庭户口的,可以将户口迁至配偶处。

三、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所需条件

1、在本地有属自己或配偶的住房;

2、在本地有直系亲属和配偶可以投靠的。

3、户口迁回原籍的,需先征得原籍派出所的同意并出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才能办理迁移。

四、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所需材料

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贷款的为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所有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集体户口卡原件,此件没收不退。

4、本人身份证原件。

5、新立户还需物业开一张证明。

6、非明示所有权人,需提供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结婚证、出生证之类的证明。

五、迁移户口注意事项

1、迁移人非房主的,提供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原始户籍底档、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职工履历表等)。

2、迁移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迁移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的,应按照“一房落一户”的原则,由全部共有产权人共同提出同意落户书面申请。

4、农转非后办的集体户口,不能回原籍,落户需要买房;

5、如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结婚、计生和小孩户口问题办理不了;

6、婚后的集体户口不能迁移回原籍;

以上就是给大家整理的相关方面的知识,然而书面知识是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对于成都集体户如何转为个人户口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大家对此还有疑问的,可以到相关机构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咨询和了解。

成都怎么落集体户口

法律主观:

根据《四川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第九条〔户籍分类〕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特殊集体户等。第十条〔户籍地址规范〕户籍地址按照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居(村)委会、街路巷(小区)、建筑物、建筑物单元房屋层级进行规范填写。其中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居(村)委会必须登记;户籍地址中有街路巷(小区)的,必须填写街路巷(小区),街路巷(小区)名称原则上与标准地址中的街路巷(小区)名称一致;建筑物、建筑物单元房屋按照标准地址中门(楼)牌号规范填写。户籍地址应尽量与标准地址对应。新登记的户籍地址原则上按照标准地址规范要求填写。已登记的非标准户籍地址原则上在办理户籍业务中逐步规范。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的新增、更名、启用、停用

法律客观:

《户口管理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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