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1. 南京落在派出所的集体户有首页吗
  2. 集体户口首页怎么拿
  3. 南京集体户口首页去哪里开
  4. 南京房产证集体户口没有户主

南京落在派出所的集体户有首页吗

有的。

首先,集体户是有的,每个单位都有,户主一般是最早进这个单位的单身职工,如果他有孩子以后,孩子的户口没有跟着他,那么这个人的户口就不会由集体户转为家庭户。其次,派出所管着户口,但是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所以,派出所的职工的户口是在分局的,派出所本身是没有户口单位的。

想要去找首页的去派出所是可以的。

集体户口首页怎么拿

获取集体户口个人页之前,需要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开具加盖印章的介绍信。携带介绍信及身份证到去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中心申请取出集体户口个人页。但是需注意集休户口个人页不可保留在个人手里,在办完相关事项后需归还。

集体户口的公民,若需要使用户口簿首页,是要求本人带上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属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借出户口簿首页的。

集体户口的户口簿首页丢失,可以由户主本人带上申请到户籍所属的派出所或者行政机构申请补办。

一,户籍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变更为居民户口和集体户口

国家户籍改革(3)以后,明确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户口簿分为居民家庭户口和居民集体户口,居民集体户口是以单位或者机构为主办理的,户口簿由单位或者机构相关负责人拥有,其户口里面成员不具备持有居民户口簿的职责。

二、集体户口户口簿资料外借,需要本人带上身份证亲自前往咨询

对于集体户口,由于包含整个单位或者机构的所有户口成员资料,一旦丢失影响甚大,因此该户口簿资料是不可以随便外借的。

公民若需要办理身份证、结婚证等资料必须使用户口簿首页以及本人户口页的,可以由本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到单位或者机构相关负责人处申请外借,满足条件是可以外借使用(或者由单位或者机构出具相关证明代替户口簿首页)

三、集体户口户口簿资料缺失或者丢失,需要到户籍所属派出所或者行政机构申请补办

对于集体户口,若出现户口簿损坏,丢失或者缺失导致无效情况下,集体户口户主是可以本人带上集体户口户口簿原件,户主本人身份证原件直接到户籍所属的派出所或者行政机构户籍部门申请换证的,若户主无法代为办理可以委托集体户口里面其他成员代为办理。

四、集体户口使用例子:

1.福建省集体户口申请更换身份证:

集体户口在办理居民身份证(2)时,须持本人户口卡、集体户首页(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到户口所在的单位(即人才市场)借出您的户口卡、集体户首页即可。

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具体步骤为:

①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窗口填写《人口信息核对表》,核对人口信息(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②人口信息正确无误,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③30个工作日后本人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申请办理加快证件的,10个工作日内由邮政快递按指定地点投递)。

2.福建省集体户口申请办理结婚证

集体户口申请办理结婚证(1),要求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结婚。需要带上以下资料进行办理:

1.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的带集体户口的个人单页加首页(或首页的复印件盖公章;或个人单页盖派出所的公章)

3.两人2寸红底合影近照3张即可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南京集体户口首页去哪里开

在户籍管理部门开。南京市的集体户口首页一般在户籍管理部门开具,具体的开具地点则会因办理所需的具体事项而有所不同,可前往南京市政务服务网或户籍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开具地点,前往当地的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咨询相关工作人员。集体户口是指某些地区特有的户口类型,一般由某个单位或组织代为管理。

南京房产证集体户口没有户主

集体户口的户主是单位,是单位的所在地。集体户口,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户口首页就是一张纸,主要针对集体户口,说明该集体户口的户主是谁。没有首页,可以拿身份证到户口归属地的派出所开据户籍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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