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1. 农村女儿出嫁后,娘家的土地还有份吗
  2. 农村女儿出嫁后她的土地应该归谁
  3. 出嫁女儿户口迁出本村还有土地吗
  4. 嫁出去的女儿还有土地吗

农村女儿出嫁后,娘家的土地还有份吗

法律分析: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有依法核准的使用,而无所有。所以版,权农村承包人的土地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被继承,只可依法进行流转。外嫁女依法具有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具有娘家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并和父母同属一个以家庭为单位承包集体的,父母死亡后的土地可由外嫁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外嫁女户口已迁出,并在婚居地分包到土地的,或和父母不属一承包户的,则不能将父母死亡后的土地流转到名下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农村女儿出嫁后她的土地应该归谁

法律分析:女子在出嫁后,如果户口迁到男方家庭居住地未分得承包地的,出嫁女依然享有娘家土地的使用权。出嫁女的娘家人和原村集体不能剥夺其拥有的土地权利;如果出嫁女未将户口迁出,且在(娘家)原村有承包地,只要她户口不迁,就将永久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和继承权。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出嫁女儿户口迁出本村还有土地吗

出嫁女户口迁出在夫家未取得土地的娘家原有的土地还是她的。农村的土地是归集体所有,户口已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出嫁女,在新户籍所在地没有取得土地的,可以保留原有土地份额。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外嫁女肯定有征地补偿吗

外嫁女不一定能够获得征地补偿。如果外嫁女的户籍仍在本村,同时本人依然在本村进行生产、生活活动的话,就能够享受征地拆迁的补偿。具体来说,外嫁女要参与分配娘家村集体所取得的征地补偿,需要结合自身的户籍信息、日常生活和生产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情况下,如果外嫁女已将户籍迁到丈夫所在的村集体,随丈夫到夫家进行生产、生活活动,当然无权分配娘家村里的征地补偿。如果双方结婚后,仍在娘家村里生产、生活,同时户口并未迁移,这时候外嫁女仍有权参与分配村里的征地补偿款。

这主要是因为,参与分配村集体资产的前提在于,外嫁女具有本村集体成员的资格。继续享有村集体成员权的外嫁女,有权分配村集体的财产。

结婚迁户口需要准备哪些证件与材料

1、个人申请(女方迁户口的个人申请书,详见后文申请书)

2、户籍证明(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收费5元,最好准备2份,出生证会用到)

3、村委接收证(备注:需要两份,一份是男方村委或街道办开具的接收证明,一份是男方村委开具的户口变动证明);男方村委开具的户口变动证明是在办理出准迁证后办理,要分两步的。当前只需要前一份。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育龄妇女纳入管理证明(到男方所在区域街道办、镇街计生办开具证明已纳入管理)

男方所要办理文件;

1、村委接收证明(男方村委或街道办开具的接受证明)需要两份,一份是男方村委或街道办开具的接受证明,一份是男方村委开具的户口变动证明)备注;男方村委开具的户口变动证明是在办理出准迁证后办理,要分两步的。

2、双方结婚证复印件(最好复印4份,办理子女出生证明要用到。)

3、到男方的街道或XX镇计生办开具育龄妇女纳入管理证明(不明白可以问妇女主任或打电话询问)

4、户口本及身份证

女方所要办理文件:

1、写婚迁个人申请书(详见婚迁申请书)

2、户籍证明(女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一份5元,要两份,孩子出生证明用一份。)

3、村委开具的户口变动证明(先开出,在办理准迁证后到女方户籍处会用到)

4、身份证、户口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嫁出去的女儿还有土地吗

女子出嫁,如果户口依然在娘家,从法律角度来讲依然属于村集体成员,依然享有村集体内的相关福利等。针对土地确权这个事情,如果出嫁以后,户口在娘家,土地也相应的依然在娘家,并且在丈夫家并没有取得土地,这种情况下,在土地进行确权的时候,是有权利进行你自己那份土地的确权的。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三、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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