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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成都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吗
法律分析:迁户口到异地后,重新办理身份证其编号是不会改变的。除非你的身份证号码已经与其他人重码,那这个叫做号码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落户办新的身份证需要多久才下来
身份证一般都在六十日内办理下来;交通不便的地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其办理流程和材料如下: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坚持与申领人见面制度。申领人本人未到由他人代为申领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申领人确因患病不能前来办证的须出示医院证明,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前来办证的须经社区民警核实签字确认。受理时,按以下类别核验凭证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并要求提交复印件存档:
(1)、对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初次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须核验监护人和申领人居民户口簿、监护人居民身份证、附照片的申领人有效证件(如:学生证、毕业证等)。
(2)、对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初次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须核验居民户口簿、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未申领过或丢失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供附照片有效证件,如学生证、毕业证、工作证、驾驶证等)。
二、审批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仔细审核凭证材料内容与人口信息系统中信息是否一致,申领人相貌和凭证材料相片及人口信息系统中图像是否相符,同时还应采取辨其口音、询问其家庭成员情况等方法验证其身份的真实性。核对信息后,根据核对结果进行相应步骤:
(1)、对人口信息系统中信息和凭证材料内容一致,且申领人相貌和凭证材料相片、人口信息系统图像相符的,进行图像采集。
(2)、对人口信息系统中无信息,或户口簿、身份证、人口主项信息不一致,或图像信息无法辨别的,告知申领人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变更、更正有误的主项信息或图像信息后方可办理。
(3)、对人口信息系统中无图像信息的,可继续进行图像采集、收费、录入等步骤,但要告知申领人,须通知户口所在地亲友持申领人户口本原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审核手续,确认办证图像为申领人本人后方可制作证件。
(4)、对办证信息系重证号、重记录的,告知申领人须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了更正手续后方可办理。
三、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及时、准确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
扩展资料
收费问题
2003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
1.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2.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身份证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3.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补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照原(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和发展和改革委于2018年4月12日下发的财税〔2018〕37号文件,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参考资料:中共南县县委南县人民政府-居民身份证办理指南
成都天府新区人才集体户口落户后怎么办理身份证
集体户口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须持本人户口卡、集体户首页(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到户口所在的单位(即人才市场)借出您的户口卡、集体户首页即可。
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具体步骤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窗口填写《人口信息核对表》,核对人口信息(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正确无误,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30个工作日后本人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
落户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吗
落户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落户成功需要立即换身份证。公民是需要根据户口迁移的相关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新的身份证的,市内户口迁移的不需要立刻办理新的身份证,若夸市区甚至省份迁移的就需要立刻申请办理新的身份证。
身份证办理程序:
1、申领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2、经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采集人像信息;
3、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导登记表》;
4、核对资料无误,录入公民指纹信息;
5、缴纳证件工本费;
6、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导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综上所述,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