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1. 2021年农转非政策
  2. 农转非社保的政策规定
  3. 农转非户口的最新补偿政策有哪些
  4. 农转非的政策

2021年农转非政策

法律分析:办理“农转非”户口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农村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及其他亲属照顾,生活难以自理,必须来我市投靠子女生活的;

(2)在农村无人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在校生)来我市投靠父母的;

(3)夫妇一方在农村,入户人年龄35周岁以上,结婚3年以上,并在落户地有固定住所的职工居民家属及其不满15周岁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的在校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农转非社保的政策规定

法律分析: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每人15000元的农转非养老保险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按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不少人群由于土地的被征用,成为农转非人员。而农转非养老保险的出台为他们解决了后顾之忧,切实做好了养老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转非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农转非养老保险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3、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1)“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农转非户口的最新补偿政策有哪些

农转非户口的最新补偿政策如下:

1、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的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并按照原有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对其进行依法的确权颁证;

2、如果不在承包期内,且已经落户城镇,并退出承包地的,或者是已经获得了退出承包土地的相关经济赔偿的家庭,将没有资格进行土地确权的依法登记颁证,也就是相当于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了;

3、户口迁出的农户和华侨原本在农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和房屋,经村集体开具相关证明后,也是可以依法办理确权的,只是需要在土地证上备注“该权利人非本村农民集体成员”;

4、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这里不包括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原则上要按照农户自愿的原则,对宅基地进行确权的登记;

5、如果是家庭的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者是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那么除非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以外,将不得进行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农转非的政策

昌平也属于北京,所以这个还是适合你的要求的吧,你可以作为参考。

所谓“农转非”是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国家按照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供应口粮的一项重大的社会经济政策。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农转非”的政策背景发生了变化。国家计委从2002年起不再统一下达年度分地区“农转非”计划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接负责“农转非”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那么,现阶段北京“农转非”政策还需不需要保留,如何保留。本研究力图通过实际调研和相关比较研究回答这些问题。

一、北京“农转非”面临的形势与主要矛盾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北京近郊就有征地和招工“农转非”,只是规模不大,涉及面小。80年代以来,随着北京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农转非”规模不断扩大;加之郊区乡镇企业发展迅速,农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农民进城、转非愿望比较强烈。为了控制“农转非”的过快增长,1989年国家对“农转非”实行了计划管理。北京也不例外,自90年代开始,一直对“农转非”实行指标控制,并按照“农转非”的渠道,实行分部门审批管理。其中建设征地“农转非”近两年逐渐成为主渠道,2001年全市基本建设征地“农转非”39900人,占全市实际审批67055人的59.5%,上升速度最快。

建设征地“农转非”以1993年市政府16号令为标志,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6号令以前,建设征地实行“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征地单位负责转非、转工以及超转人员,“农转非”人员基本都能得到妥善安置,没有出现大的问题。16号令以后,虽然“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没有变,但允许征地单位委托乡镇政府安置,还允许符合转工条件的人员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并给予3万元的安置费。16号令的执行一方面减轻了建设征地单位的安置压力;另一方面则出现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这就是大批当年选择自谋职业的人员,失去了就业和社会保障,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今后几年,随着奥运场馆建设等一系列政府重点工程的相继启动,建设征地“农转非”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多年累积的矛盾也会更加突出。

进入21世纪,体制环境的变化失去了继续对“农转非”实行指标控制的依据,现行“农转非”管理和政策严重滞后于形势发展需要,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北京城市化进程,出现了许多新矛盾、新问题:

1、政策矛盾。主要是“农转非”政策的终极目标不明确,政策欠系统和协调,实际操作中执行的“农转非”政策内容庞杂而零乱,缺乏从“农转非”工作的各个环节、从整个流程和整体上设计户籍、土地、就业、社会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等方方面面的政策;“农转非”政策不统一,执行难度大;政策严重滞后,缺乏动态调整机制。2、农民转非意愿发生了根本变化,大部分农民已不愿意转非,在近郊表现得尤为突出,影响了城市化进程,加大了建设征地难度。农民不愿转非的主要原因是,转非后实际收入水平下降。

3、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全部覆盖“农转非”人员,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影响社会稳定,与“农转非”相关的群体上访案件增加。据调查反映,朝阳区70年代起开始转非转工,累计约5万人,其中自谋人员约2万人。其中高碑店乡自1992年开始农转工,总计转了8000多人,其中自谋人员4000多人。如果用自谋人员占转工人员的比例大致为40-50%进行推算,1993年以来,全市自谋人员约十几万人,已发展成一个特殊社会群体,不能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4、全市劳动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转非农民失去土地后,受劳动技能和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就业难度加大。

5、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奥运场馆建设的启动和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进行,整建制“农转非”需求增加,目前尚缺乏明确的配套政策。

二、现阶段北京“农转非”政策定位

1、“农转非”趋势预测

“农转非”政策的存在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社会经济不发达阶段的特殊产物,随着国家户籍管理制度向居住登记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转非”范畴最终会自行消失。从最终趋势看,北京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差别政策将消失,农业户口将根据本人意愿转为非农业户口。

2、现阶段“农转非”政策定位

在现阶段,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制约,二元经济现象还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北京“农转非”政策和管理还不能完全取消。

由于北京人口基数大,2001年全市农业人口342.2万人。如果一下放开“农转非”控制,政府一时将难以承受就业、社会保障等多方面压力;也容易造成失控、混乱和不稳定。因此就现阶段看,至少在2008年以前,北京“农转非”政策以调整为主,重点是取消“农转非”的指标控制,取消限制城市化进程的规定,促进城市化发展。需要指出的是,“农转非”并不是城市化的唯一途径。现阶段,在建设征地“农转非”需求量较大的情况下,农转非政策必须适当兼顾农民实际利益,以保证政府重点建设工程征地需要。从长远发展看,城市化应主要立足于农民就地转移,而不仅仅是进城。同时,还应鼓励人口的双向流动。

三、“农转非”政策调整的总体思路与原则

1、本市“农转非”政策调整总体思路是“统一协调、重点突破、扩大规模、维护社会稳定”

2、北京“农转非”政策调整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开原则;城乡全面发展,逐步消除差别原则;促进郊区小城镇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原则;为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和全市重点领域发展服务的原则;政府推动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原则。

四、政策建议

1、改革全市“农转非”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减少审批环节,取消指标控制,实行条件准入制

2、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农转非”人员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事宜,在诸如子女就学、购房、就业、社会保障等权利上避免发生歧视现象

3、加强市政府对“农转非”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

4、调整社会保障政策,将“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降低社会保障的身份门槛,逐步扩大现行城镇社会保障范围。允许自愿转非人员和有条件的农民,按城镇社会保障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允许执行16号令的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障。允许所有“农转非”人员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同时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调整土地政策,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为基础,明确对“农转非”人员承包土地的处理意见。除16岁以下的“农转非”人员和征地建设外,其他“农转非”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自1998年以来,小城镇“农转非”已经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费。

6、调整就业政策,逐步弱化转工和安置概念,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和“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信息服务与指导,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7、尽快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应参与分配的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标准分配集体资产。在分配集体资产时,应预留“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基金和就业基金。制定具体鼓励措施,支持农村优良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造,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农转非”工作的经济基础。

8、鼓励整建制“农转非”。对整建制“农转非”,允许农村集体资产的一定比例用于缴纳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为了更好地与城镇社会保障衔接,允许整建制“农转非”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整建制“农转非”后,原农村集体资产要进行改制。鼓励整建制“农转非”后,建设发展新型社区,依靠扩大社区服务,吸纳劳动力。整建制“农转非”后,愿意迁到小城镇居住的,可以给予适当鼓励。

9、建立“农转非支持保障资金”,来源为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农村集体资产注入、土地补偿费等,专款用于“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就业等相关事宜。10、用好、用活农村中的沉淀资金。据悉,近郊乡镇每年都有大面积土地被征占,相应有大量的征地补偿款,全市总计约几十亿元。目前都沉淀在各乡镇,这是一笔巨大的财富浪费。建议由市里统一安排使用,作为市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资金来源,定期返还乡镇应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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