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1. 成都儿童迁户口怎么迁
  2. 成都户口离婚后户口怎么办
  3. 成都集体户口孩子怎么落户
  4. 非婚生子怎么上户口,成都

成都儿童迁户口怎么迁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手续一般如下:

1、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

2、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3、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成都户口离婚后户口怎么办

一是分户,二是可以回迁户口。关于离婚后户口分立迁转。(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成都集体户口孩子怎么落户

法律分析:

成都集体户口小孩落户流程

根据户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父母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婚生婴儿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需提供的材料: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必须在一个月内随父或随母落户,如果父母是集体户口,还必须取得集体户口的户主同意,不然就是黑户了,你们的孩子只能落集体户口,还得单位同意才行。

1、父或母户口先挂靠亲属家庭户内后,婚生婴儿可随其申报出生登记。需提供材料:父或母本人申请报告、所挂靠亲属户主《户口簿》、挂靠户主作出可随时通知到该当事人的书面保证书外,办理时,当事双方均需到场,到派出所办理。

2、父或母户口确实无法找到挂靠亲属的,婚生婴儿出生登记可随母或随父落在单位集体户内。但单位必须提供可随时通知到该当事人的书面保证。

应届生办理集体户的条件

1、已通过四川人才交流网(申请档案托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

2、户口在学校的(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

办理集体户的资料准备

1、报到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需复印正反两面);

2、户口迁移证原件(户口迁往地需为成都市);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工作单位上班证明、实习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1份)三者任选其一;

6、一寸照片2张。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非婚生子怎么上户口,成都

可以到户口登记处具体询问能否登记。

一般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亲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到申报户口登记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扩展资料

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注意事项

要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

缴费的数额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确定,根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有所不同。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该一次性缴纳,如果确有实际困难,可以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对于流动人口,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部门按照现居住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

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都没有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已经在一个地方缴纳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被再次征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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