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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居民医保在哪里办理
法律主观:
在日常的生活与工作中,人们对于成都居民医保怎么样办理也是着重关注的,许多人可能只是对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成都居民医保怎么样办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成都居民医保怎么办理 1、申请办理:居民在参保时间内携带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所属社区进行参保登记; 2、录入信息:社区工作人员打出确认表粘贴照片,居民核对信息无误并签名确认; 3、缴费:打印实时缴费单,居民持缴费单到相应银行缴费; 4、发医保卡:社区负责收集资料、办理医保卡并发卡。二、成都医保卡丢了怎么挂失成都社保卡电话挂失号码为028- 12333。挂失成功后,社保个人账户将被自动冻结72小时,参保人员只需在规定时间带上身份证件前往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补办社保卡。三、成都新社保卡有和哪些银行合作 1、工商银行 2、农业银行 3、建设银行 4、邮政储蓄银行 5、成都银行 6、成都农商银行四、成都市单位参保多久可以报销医疗根据成都社保政策规定,初次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以予以规定报销。五、外地医保怎么转成都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医保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同意接收,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医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医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医保关系和资金后,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六、成都职工社保医疗险是多少成都职工社保医疗险最新缴纳比例: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相关方面的知识,然而书面知识是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对于成都居民医保怎么样办理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大家对此还有疑问的,可以到相关机构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咨询和了解。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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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成都市异地就医条件:
1、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2、医保账户属于缴费状态。
办理情形:
1、在职人员长期异地工作;
2、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
异地就医所需资料:
在职人员:
1、《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
2、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单位驻外分支机构);
3、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等材料(无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
4、派遣协议,如协议中没有明确工作地点,还应提供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劳务派遣)。
退休人员:
1、《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
2、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3、异地的户籍、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暂住证(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4、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或暂住证(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异地就医流程:申请人备齐上述资料前往规定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成都的社区居民医保怎样办理
参保险种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2、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含重特大疾病保险)
3、长期照护保险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
市内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和在园学生(含外籍和港澳台学生);
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散居儿童;
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成都市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居住证》的未满18周岁散居儿童及新生婴儿;
具有本市户籍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2、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条件
参加了成都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3、长期照护保险参保条件
参加了成都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参保人员。
一、参保登记
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需要先办理参保登记,然后再缴费。
参保登记范围
1、未参加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成年居民、18岁以下散居儿童及新生婴儿;
2、高校、高中、职高、高职、技师院校2021年毕业的学生;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2021年年满18周岁的原散居儿童;
4、在册、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
5、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残联资助对象中调减人员;
6、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残联资助等政府资助对象。
上述人员中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办理参保登记:
1、川内其它市(州)建档立卡贫困户;
2、成都拟以普通居民身份参保的川内其它市(州)政府资助对象;
3、拟以成年居民身份参保的川内其它市(州)高校大学生;
4、其它市(州)已经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
参保登记办理方式
1、在册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由学校和幼儿园组织参保登记,代收保险费;
2、成年居民和18岁以下散居儿童(含新生婴儿),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3、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残联等资助对象,由资助部门负责参保登记缴费。
办理参保登记所需资料
1、登记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市户籍18岁以下散居儿童需提供登记人父母本市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外籍学生儿童需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学生儿童需提供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缴费方式
无需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可直接按税务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缴纳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费。
缴费方式
1、线上缴费
“成都医保”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集约平台(链接直接进入)—养老医保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
“成都税务”微信公众号“我要办事—社保缴费”;
微信“我—支付—城市服务—社保—四川社保缴纳—四川社保缴费”;
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
天府市民云“社保缴费—在线缴保”;
社保费代收银行提供的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网上银行等。(目前,成都市开通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服务的银行有: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川天府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具体缴费方式以银行提供为准)。
2、线下缴费
乡镇(街道)、村组(社区)社保缴费服务网点;学校、幼儿园代收。
待遇享受时间
1、集中筹资期内参保
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25日缴费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医疗待遇享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初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有90天等待期(学生、儿童除外)。
2、集中筹资期外参保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25日缴费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医疗待遇享受时间为缴费后第91天至2022年12月31日24时。
温馨提示:
1、长期照护保险随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缴纳,其待遇享受时间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医疗待遇连续不间断2年以上(含2年)。
2、在保险年度出生的新生婴儿,出生之日起180天内参保缴费的,医疗待遇享受时间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24时;出生之日起180天以后参保缴费的,医疗待遇享受时间为缴费后第91天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参保缴费时间以税务系统记录的缴费时间为准。
小孩成都落户后医保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7〕6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年满19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有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商、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没有成都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无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
第三条原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无用人单位、未从事个体经商或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予保留。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计缴费年限。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计算公式为: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政府补助金额,计算单位精确到元。
第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中小学生、婴幼儿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婴儿满月后30日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时续保缴费视为中断参保。
第六条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或出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享受参保资助的少年儿童还须分别由民政、计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审核确认并鉴章的基础信息。
第七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初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60周岁以上人员,还须提供由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确认并鉴章的家庭收入证明。
第八条《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低保对象和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由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分别提供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并鉴章。
第九条参保居民(非少年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算公式为:
三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50%。
二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55%。
一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60%。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65%。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每人不超过成都市上一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是指一张出院证明所证明的从入院到出院期间连续不间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条参保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管理办法、结算方式,参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执行。在此基础上,参保少年儿童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再增加血友病,患苯丙胴尿症的参保少年儿童每年定额补偿1500元。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取得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均视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暂按现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原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参保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未开通前,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日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十四条参保中小学生、婴幼儿市外转诊、异地急(抢)救和非少年儿童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暂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参保城镇居民因异地就医、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抢)救等发生的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市内60日内、市外90日内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结算时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费用清单;
(三)复式处方;
(四)出院证明书;
(五)社会保险卡(医疗证);
(六)外伤病人还须提供经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鉴章的病历首页复印件。
超过结算时限和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受理结算。
第十六条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次日至当学年的8月31日。
第十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实行市级统筹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暂按《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试行办法》施行后,新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不得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已按《暂行办法》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可自愿改按《试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也可继续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但改按《试行办法》缴费的不得再改为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
第十九条《试行办法》所称的“以上”或“以下”,除有明确注明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册、信息录入方式与管理办法等,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各区(市)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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