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技能人才落户情况

关于成都市技能人才落户的温馨提示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技能人才来蓉落户受理

办理单位

办理地点: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一楼,技能人才来蓉落户受理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现场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028-87706888

028-87706999

二、法定依据

《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三、受理范围

(一)在成都市现单位工作满2年及以上(以单位为其缴交社保为准),且年龄未满45周岁(技师、高级技师除外);

(二)获取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现所在单位推荐。

四、申请材料

(一)拟入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拟入户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入户人现单位推荐意见(加盖鲜章)。

五、办理程序

(一)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cdhrss.gov.cn”下载《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单位签署意见。持《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资格认证申请表》到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在“工作单位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

(三)准备材料。除有单位签署意见的《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资格认证申请表》外,还须准备:

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除身份证原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退还本人外,其他皆留存。

(四)现场审核。工作人员现场对拟入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和完备情况进行审核。

(五经审核,如拟入户人完全符合入户成都市的条件,工作人员即向成都市公安局开具《》。

(六)办理入户。拟入户人持《》,到现单位所在区域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和入户手续。

六、温馨提示

(一)拟入户人可先登录网址:www.scpxjd.com(四川省职业资格证书网站)或http://zscx.osta.org.cn(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网站),对个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查询验证。但是,四川省职业资格证书网站需持证人获得证书之日起1个月及以上时间才能查询,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网站需持证人获得证书之日起3个月及以上时间才能查询。如无法查询,须由《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办部门作出说明,经相关鉴定部门认证后,方可有效。

(二)如需代办人来办理落户手续,代办人需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成都人才落户条件

成都人才落户条件如下:

一、学历人才落户

学历人才落户又分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成都入户、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入户成都东部新区和近郊区入户和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大专毕业生入户三类。

1、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成都入户

入户条件: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非本市户籍毕业生(含国外取得学历人员),可凭毕业证申请入户。

2、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入户成都东部新区和近郊区入户

入户条件: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非本市户籍毕业生(含国外取得学历人员)可凭毕业证在成都东部新区和近郊区申请入户。近郊区是指: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3、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大专毕业生入户

入户条件: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的非本市户籍毕业生,在毕业次年12月31日前,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入户。

二、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入户条件: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入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中级职称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专业技术人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经单位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后申请入户。

三、技能人才落户

入户条件:在成都市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服务中心认定后,可申请入户。

四、其他符合成都市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政策的人员入户

成都人才落户政策

【法律分析】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⒈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⒉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告知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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