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婚迁户口新规

法律主观: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关注的问题越来越广泛,其中成都市结婚迁户口手续有哪些也是人们着重关注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一、成都结婚迁户口的流程 1、先到迁入地领取并且填写《入户申请表》; 2、当事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理户籍证明,并且应该先将户口婚姻状况信息修改成已婚才能办理其他事宜; 3、当事人准备好办理迁户口所需要的材料后,就可以到迁入地办理准迁证明; 4、当事人需要将准迁证交回户籍所在地,然后由户籍所在地开具户口迁移证; 5、将户口迁移证拿回迁入地后就能够办理落户手续以及新人户口本和身份证了。二、结婚迁户口所需资料双方需要准备好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还要办理准迁证明、准迁证等材料,当事人需要有成都市有效期内居留证,伴侣要携带本市住房的房产证,当事人还要有在本市缴纳了3年社保的证明。否则无法在成都地区办理落户手续。三、成都结婚后迁户口的条件成都地区婚迁户口有一定的条件,如果你想要将自己的户口迁至伴侣户口所在地,那么伴侣必须是成都籍户口,而且伴侣必须在成都市有稳定收入,还有一个条件是伴侣或者直系亲属必须在成都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满足这些才能申请入户。目前成都市婚迁户口还有一条额外规定,就是夫妻双方必须结婚满三年。四、户口迁移手续 1、提交结婚户口迁移申请及相关资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市内迁移派出所当场办结,市外迁入的经初审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3、派出所按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意见办理。综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市结婚迁户口手续有哪些的解答,总的来说,对于成都市结婚迁户口手续有哪些在我国现有的政策规定中就是这样了,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网站或者部门。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东部新区是成都户口吗

东部新区是成都户口,要看你们当地的教育政策。也就是说划片范围,因为我们全国城市每个城市的小学教育都是按照当地教育部门的划片范围来确定的,每年都可能有所变化。所以你想上那个小学的话,最好先咨询一下当地的教育部门。或者直接问问学校也行,总之你要咨询官方机构,而不是道听其说。

成都夫妻投靠入户条件

1、您本人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

2、您或您的直系亲属在本市有住房;

3、结婚登记满3年,或连续办理居住证满3年,或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3年(这里的三个三年满足一个就好)。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投靠人在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5、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社保清单(结婚或办理居住证时间未满3年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提供)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住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拓展资料】

东部新区购房资格为成都市户口或购买成都市社保满一年。

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区户籍(其中户籍迁入拟购房所在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拟购房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成都东部新区落户赔偿标准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

1、土地补偿费,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年产值×征地面积×10倍;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人均耕地1亩及1亩以上:年产值×征地面积×6倍。人均耕地1亩以下:年产值×应安置人口数×6倍。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现场实际,按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凡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4、青苗补偿费,耕地:1300元每亩×征收耕地面积。

成都东部新区在哪里办理离婚

法律分析:成都市高新区民政局:天府大道北段18号国际商务广场,028-82829116(民政局);028-85122994(婚姻登记处)。

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文明东街11号,028-84853355。

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青羊区平安巷10号1号楼15楼1501~1509(东城根街东边),028-86633643。

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政局:便民路10号10层,028-83695589。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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