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可以异地落户吗
退伍可以异地落户,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当事人退役后,实现就业安置的,户口可以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地落户;
2、否则应遵循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原籍地的民政部门开具的退役证明(退伍证)等;
3、去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的,要提供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落户的,要提供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3.转业军人落户我市的,应提供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和接收单位证明(自主择业的除外);
4.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除提供市、县安置办证明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
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
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
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转业可以在驻地落户吗
法律分析:
第一是转业时,如果夫妻是双军人,那么可以选择双方驻地之一转业落户。第二是如果你能享受岛内公寓房待遇,分房时双军人是有加分的。其它待遇,一般按夫妻职务高的一方享受相关待遇。这方面只有对飞行员家属、或者边海防等一些特殊单位、特殊岗位有照顾性政策。对其他双军人调动并无很明确的政策,只是在调动审批时,单位对双军人的调动一般都会有所照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房产证共有人可以落户吗
不一定,房产共有人表明的是财产关系,不一定可以拥有户口。如果想要取得当地户籍,必须要符合当地落户的规定。如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仅凭借住房不一定能落户。
房子落户条件规定
我国每个省市关于买房落户的条件均不一样,但是通常都会附加有稳定工作,房屋面积需要达到一定的平方米,缴纳社保等。
举例成都的,可以作为参考:
1、有稳定职业,在市里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本市户口的人,可以在网上进行签约房子。
2、在市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合同签订时间)和二手住房,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
3、缴纳一年以上社保,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时,落户的人还得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查档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已经购买商品住房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持经过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统一交钱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房管局产权管理处出具的查档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房子落户方法:
1、准迁入程序
带着房权证找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让居委会把房屋编号、出具户口准许迁入证明;之后带着该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同意迁入证明;
2、准迁出程序
带着办好的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准许迁出证明,之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批准迁出证明;若有违纪违法等原因或居委会不同意则不能迁出;
3、编户号受理
带着上述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办理迁入手续,居委会编好户号,之后带着全部手续到房屋所在地办理迁入手续;
4、派出所落户
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根据居委会编的户号同意迁入,并对号入座,把材料档案输入微机,迁入户口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