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往届大专落户政策
法律分析:非成都市户籍35周岁以下的普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含国外取得学历人员,可凭毕业证在成都东部新区、近郊区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成都大专学历落户
成都市大专落户可分为普通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入户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入户两种,我为大家整理了具体政策。
成都市大专落户可分为普通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入户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入户两种,它们在落户条件和落户区域上有明显差别。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入户
落户条件:在成都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可在取得毕业证的次年12月31日前,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落户区域: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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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入户
落户条件:非本市户籍35周岁以下的普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含国外取得学历人员,可凭毕业证在成都东部新区、近郊区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落户。
落户区域:东部新区、近郊区(近郊区是指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具体政策:点击阅读
成都大专生落户新政策
法律分析: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非本市户籍毕业生(含国外取得学历人员)可凭毕业证在成都东部新区和近郊区申请入户。
近郊区是指: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所需材料:1.入户申请表2.毕业证3.经人社局验证的“成都人才服务码”(国外留学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4.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成都市公安局下发的《办理应届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指南》一、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入户成都东部新区和近郊区指南:
(一)入户条件: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非本市户籍毕业生(含国外取得学历人员)可凭毕业证在成都东部新区和近郊区申请入户。
近郊区是指: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二)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毕业证
3、经人社局验证的“成都人才服务码”(国外留学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其他材料
(三)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选择入户方式,并提交对应的材料:
1、入合法稳定住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或30天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住房系直系亲属所有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2、入直系亲属户:《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或30天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3、入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中心集体户:本人无房佐证材料、集体户首页和空白内页(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在单位领取)。
成都大学生毕业落户政策
按照要求,普通全日制大学及以上的青年,凭毕业证及相关身份证件就可以落户成都。应届生、往届生均可。年龄要求在45周岁及以下。如果满足“普通全日制大学及以上”,及“年龄要求在45周岁及以下”,成都每一个区(市)县都欢迎你。你可以在任一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落户,请准备好毕业证书、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本市无房证明、集体户户主内页和空白内页,带上这些材料直接到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申请办理。
一、办理落户所需的相关材料有哪些?
1、《入户申请表》;
2、毕业证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省、市、区(市)县人社部门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原件);
4、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9、本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随迁或投靠,所需材料参照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指南提供。
二、投靠方式入户需要哪些资料?
1、新生婴儿入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
2、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3、父母子女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
4、近亲属投靠:出具法定监护(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抚养)关系的公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