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过可不可以在成都落户

可以。

行政拘留是很轻微的处罚,远够不到刑法的程度,一般可以迁户口,不影响异地落户,不同地域对与行政拘留的记录方式都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计入个人档案之中,对于户口迁移的影响也较小,但是对于某些地区以及迁入地来说,标准和要求则较为严苛。

落户相关要求并非法律所规定而是当地的政策落户政策,而各地区的标准时不一致的,可以去当地的相关部门查询。不过被行政拘留是很轻微的处罚,远够不到的程度,一般可以迁户口。

成都有前科的人户口本上显示吗

不会

户口簿上是不会写前科这两个字的,而且刑事案底,也就是你说的前科,只有调查你在公安的户籍系统才能看到的,平时是看不到的。

你可以放心,普通民众是无法登录公安内网查询的。即便是公安人员办案需要查询,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有前科不能落户成都吗(有前科不能落户成都吗知乎)

有犯罪记录人员的户口,可以迁入外省落户吗

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影响迁移户口,有犯罪记录会影响找工作、参军或再犯罪时有影响。

犯罪记录不影响个人的户口迁移,也就是说是否有犯罪记录与户口迁移没有关系,有过犯罪记录的,仍然是公民,仍然有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的权利,迁户口只需要持迁入地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就可以了。

户口迁移所需要的流程和材料:

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自建房应该提供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应该提供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应该提供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扩展资料:

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户口迁移所需材料:属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录(聘)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人户的:军转干部或复退军人安置部门介绍信;随迁军转干部家属安置通知书。属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入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中专、技校)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属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入户:投资人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迁移

成都落户条件

成都落户条件: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对比:调整前只有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非成都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对比:调整前是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对比:调整前是高级人员)。

四、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位,回国要求到成都市落户的人员(对比:调整前只是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人员);

五、非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投靠户籍在成都市的配偶,在配偶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满5年,且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的可将户口迁入(对比:调整前是35周岁)。

此外,凡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如不愿意将户口迁入该市,经本人申请,市公安局将配套发给《成都市引进人才专项居住证》作暂住人口登记。有效期内,持此专项居住登记证的人员在购车、子女就学、开办企业等方面享受成都市民同等待遇。此次户口政策调整中未涉及部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有前科可以迁户口吗

可以迁户口。即使有过前科,也不会影响办理有关户籍迁移业务的。

扩展资料:

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中国的户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当时诸国征战,人口成为最重要的资源,没有之一。

赋税、夫役、兵丁,皆出于人口。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后,人们自由活动的范围更加广泛、相互交往更加频繁,户口管理所提供的住户人口基本信息也就日益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社会服务管理、国家行政司法都不可或缺的信息基础,户口管理也就成为近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其限制甚至镇压职能将完全褪去,而协调、服务职能不断增强。

因此,户口管理在未来社会不仅不会也不能被削弱,更不可能被“取消”,而只能依法科学地得到稳步强化,以便为公众生活、群体生产、社会服务、政府行政和国家其他行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发挥其应有的更广泛、多样、持续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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