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户口可以在成都哪些地方购房

2017年3月24日起,在成都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需要拥有限购区域户籍,或者在该限购区域内稳定就业并且连续不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是指购房者工作单位注册地在限购区域,且该工作单位已为购房人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23日没有在限购区域购买过新建商品房、2017年3月23日之后未在限购区域内购买过住房(商品房或二手房)。

限购区域:高新区(包含南部、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温江、双流、郫都区。

【拓展资料】

1、很多限购城市要求非本市户籍需要连续缴满社保或个税达一定年限,才可以购房,如果你在该城市已经缴纳了一定年限的社保或个税,就等待自己缴纳的社保或个税符合相应的年限要求后,再买房吧。

2、买非限购区域的房产,优先解决户口问题,在生活中,有一些城市实行分区限购,比如中心城区限购,部分新区和开发区不限购。因此,可以选择在这些非限购区域内买房。

3、买非限购的房产一般来说,限购的都是70年产权的普通住宅,40年产权、50年产权的房子是没有限购要求的。如果你是出于理财的目的,那么可以考虑购买商业性质的住房。

4、各位购房者在打算买房时,首先要对相应城市的限购政策有个具体了解。就拿某个地方来做例子(比如长沙),这个地方的新房是限购的,而二手房却是没有限购要求的。

5、从限购政策来看,一般本市户籍家庭限购2套,或者是没有限购要求的、但是第三套房暂停住房贷款。如果是非本市户籍的人与本市户籍的人结婚,则可以获得买房资格。

成都天府新区落户买房(成都天府新区有房子怎么落户)

成都天府新区购房资格

成都天府新区购房资格如下:

1、购房人具有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户籍,或非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户籍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天府新区户籍和24个月社保不是同时必备)户籍迁入成都市未满24个月的购房人,应在成都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方可在成都市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而且如果买天府高新必须是买房所在区域的社保才行。

2、成都市户籍居民家庭两人及以上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成都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成都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不得作为单独家庭购房。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两年内购买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成都天府新区购房条件

1、成都天府新区最新 限购政策 规定 购房 人具有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户籍(户籍迁入拟购房所在区已满24个月或虽未满24个月但已在拟购房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 社保 12个月以上)或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2、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 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 身份证 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 宅基地使用权 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在天府新区购房可贵落户成都吗

可以

根据成都市现行的落户政策为:本市户籍居民(含驻成都市社保、实施购房资格审核),且在成都无住房记录的,暂停在天府新区购买商品住房。

天府新区户口购房范围

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区户籍(其中户籍迁入拟购房所在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拟购房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区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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