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是成都市户口能不能夫妻关系落户?
一、前置条件:
成都市外人员与本人结婚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本市有稳定合法住所的,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落户;
(投靠人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是指在本市连续办理居住正满3年、或办理结婚登记满3年且办理居住证、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且办理居住证,以申请入户之日起上溯计算。)
二、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办证中心或网上下载)
2、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投靠人在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5、缴纳社保清单(结婚或办理居住证时间未满3年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提供)
7、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价和复印件)
8、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夫妻俩入户成都,原地迁岀手续已办,丈夫不能到场,妻子能否办理夫妻双方的入户?
这种情况是可以的。因为,夫妻两人原迁出手续是办理齐全完整的。丈夫虽然不能到场,妻子应该拿上原始的所有材料。可以办理入户手续的。当然。丈夫能够到场那是最好不过的。
老公是成都户口,老婆能不能落户都是二婚
答:老公是成都户口,老婆可以落户都是二婚,二婚不是决定落户的条件,取得结婚证才是决定落户的根本条件。
丈夫可以随妻子落户吗
丈夫是可以随妻子落户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是积分落户过来另一方能迁吗
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是积分落户过来,另一方户口是可以迁入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妻子一方可以通过夫妻投靠落户到男方户口所在地,也可落户到男方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不受被男方户口登记地限制。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九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投靠配偶的,符合上述投靠情形的,投靠人可以在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不受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老公的户口可以迁到老婆这边来吗
法律分析:丈夫可以随妻子户口。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结婚迁户口的常见原因;
1、便捷性的需求
其实迁不迁户口都是跟个人所需决定的,很多人选择迁过去是为了方便。毕竟自己已经和自己的老公组成了一个家庭,这样一来的话,如果说要买房或者买车的话,需要使用到户口本的时候,只需要从家里面带就可以了,并不需要特意跑回娘家找父母拿,可以省了不少的麻烦。
2、避免人员关系复杂
另外有的父母只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女儿出嫁后如果不选择将户口迁过去的话,意味着以后还要和这个儿子的家庭混在一起,大多数人为了方便会选择将自己的户口也一起迁过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