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学历落户政策

法律主观:

成都落户最新政策2023

成都落户最新政策2023如下:

1、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对比:调整前只有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非成都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对比:调整前是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3、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对比:调整前是高级人员)。

4、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位,回国要求到成都市落户的人员(对比:调整前只是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人员)。

5、非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投靠户籍在成都市的配偶,在配偶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满5年,且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的可将户口迁入(对比:调整前是35周岁)。

6、凡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如不愿意将户口迁入该市,经本人申请,市公安局将配套发给《成都市引进人才专项居住证》作暂住人口登记。

有效期内,持此专项居住登记证的人员在购车、子女就学、开办企业等方面享受成都市民同等待遇。此次户口政策调整中未涉及部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成都入户新政策解读(成都落户最新政策2023)

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

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成都落户最新政策2023

积分落户成都新政策如下:

1、完成居住登记,在成都合法稳定居住,有成都市居住证;

2、在合法稳定就业,单位职工缴纳社保,个体工商户缴纳灵活就业社保,需要连续缴纳五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连续缴纳五年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3、无任何犯罪记录(包括酒驾等情况也算);

4、居住证积分总分值达到年度落户要求(2023年度是140分)。

成都积分落户办理流程:

1、积分受理。随到随积,全年工作日内均可申报积分;同一月内不得重复申报积分;本次积分结果尚未公布之前,不得再次申报积分。申请人应到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申报积分;

2、分数公布。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的“个人中心”查询;

3、名单公示。积分结果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确定入户名单,并宴大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的“公示公告”栏“入户公示”中公示;

4、名单公告。积分入户公示3日后,公布积分入户正式名单,申请人可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的“公示公告”栏“入户公告”中查询积分入户名单;

5、入户通知单打印。符合积分入户人员可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的“个册答人中心”里下载打印《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通知单》;

6、办理入户。符合积分入户人员,应在正式入户名单公布后60日内,到区县公安办证中心办理入户,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州祥慧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成都入户新政策解读(成都落户最新政策2023)

2023成都购房最新政策

2023年成都购房资格最新政策汇总来啦,包括购房资格预审、限购区域及政策、购房资格顺位等信息。

最新消息:

一、成都出台通知: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可购买一套住房

为坚持贯彻“房住不炒”定位,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解决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的,可以作为单独家庭在户籍对应的限购区域购买一套住房。

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对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收,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且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备案的,2022年前按照0%税率综合征收”的政策。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

二、【2022年11月17日,成都出台通知,进一步优化区域限购,11月18日起施行】

01

将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统一为一个住房限购区域,具备该区域内任一区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以及具备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均可在该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该区域购房套数、户籍社保年限等住房限购要求保持不变。

02

在成都东部新区、青白江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区域内生活工作且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非成都市户籍居民家庭,可在该区域内购买一套住房用于自住。

点击查看:政策解答

三、【成都出台通知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

11月17日,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通知》,以进一步优化完善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相关规定。在销售方式、销售流程上进行了优化完善,比如不再区分居民家庭购房资格的顺位、将原来的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普通购房家庭三类优化为两类,即无房居民家庭(含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以及普通购房家庭。

点击查看:实施细则

四、成都住建出台新政:高层次人才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与限购区域限制!

点击查看:实施细则 | 细则解读

五、四川共有产权房来了!重点面向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但买不起商品住房的城镇无房群体供应!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六、2022年5月31日,成都住建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涉及购房资格放宽、税费降低、多孩可多购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等!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政策调整后和原有政策有哪些区别?

购房资格预审

在报名登记方面,购房申请人凭“购房资格预审码”,通过成都市住建局网上政务大厅或者“天府市民云”手机应用客户端购房登记系统进行报名登记,报名登记时间不少于1天。未取得“购房资格预审码”的,购房登记系统不接受其报名登记。

点击查看:购房资格预审办理流程

成都积分入户2023年政策

成都医保待遇等待期最新规定来了,我为大家整理了政策原文以及政策解读,待遇等待期有变哦。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

为进—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 ] 43号)等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待遇享受等待期

将成都市城镇职工(生育)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统—调整为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

二、规范转移接续及补缴机制

(一)外地职工中断后转入成都参加居民医保

跨统筹地区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入成都市,并在转入前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接续参加成都市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完成参保缴费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开始时间为其转入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次月起。

( 二)外地居民中断后转入成都参加职工医保

跨统筹地区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入成都市,并在转入前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3个月(含)以内接续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统账结合方式的参保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费用;补缴后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的,无待遇享受等待期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外地职工中断后转入成都参加职工医保

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转出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合并计算,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费用后,缴费记录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的,无待遇享受等待期,按规定享受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本地职工中断参保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在第4个月(含)前按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后视同连续缴费,中断期间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按规定享受。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仅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初次参保或中断4个月以后参保)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医保部门、市医保事务中心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实时掌握政策落实动态,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踪并妥善处理。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应根据本通知做好经办信息系统调整,并指导各区(市)县医保部门做好经办服务。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22年8月4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相关情形的参保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落实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最新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属于人口净流入城市的特点,增强我市人才吸引能力,进一步助力我市营商环境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与配置,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2年8月1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待遇享受等待期

将成都市城镇职工(生育)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统一调整为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

(二)规范各类情形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接续

情形一:外地职工中断后转入成都参加居民医保

跨统筹地区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入成都市,并在转入前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接续参加成都市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完成参保缴费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开始时间为其转入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次月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需在满足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要求后方可享受待遇。

情形二:外地居民中断后转入成都参加职工医保

跨统筹地区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入成都市,并在转入前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3个月(含)以内接续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统账结合方式的参保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费用;补缴后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的,无待遇享受等待期,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需在满足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要求后方可享受待遇。

情形三:外地职工中断后转入成都参加职工医保

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转出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合并计算,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费用后,缴费记录连续不间断满6个月的,无待遇享受等待期,按规定享受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需在满足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要求后方可享受待遇。

情形四:本地职工中断参保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在第4个月(含)前按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后视同连续缴费,中断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按规定享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中断缴费处理,从恢复缴费当月开始重新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

三、适用范围

上述四种情形仅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初次参保或中断4个月以后参保)仍按现行规定,自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开始享受。

四、实施时间

为紧密衔接《暂行办法》实施时间,充分保障成都市参保群众待遇,鼓励人才合理流动,本次调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2月1日至其印发实施之间的时段,可参照执行。

解读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解 读 人:赵兰

联系电话:87706504

2023年成都入户政策

好消息,四川新冠治疗费用将纳入医保报销啦,包括住院报销、门诊报销,还有部分药品纳入医保目录啦。

2023四川关于新冠医保报销政策如下: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川医保发〔2023〕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决定对我省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就医报销水平

住院报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

门诊报销:对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门急诊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含临时支付政策范围)的,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由统筹基金直接按70%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封顶线。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临时纳入药品)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专项保障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行相关医保政策执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不纳入DRG/DIP支付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

二、执行临时医保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将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等医院制剂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3号)中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治疗医疗机构制剂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药品纳入医保:将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复方氨酚烷胺(口服常释剂型)、小儿氨酚黄那敏(口服常释剂型)、氨咖黄敏(口服常释剂型)、氨酚麻美(口服液体剂)、贝诺酯(口服常释剂型)共5种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甲类药品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按各地现行线下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价格政策执行,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项目执行。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成本。

各地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在此基础上,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

五、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

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

各地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完成信息系统适配改造。

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各级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

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

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1月8日起)。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月7日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成都居住证积分入户条件

成都市积分入户的条件如下:

一、基础指标及分值

1、合法稳定就业

持证人与在蓉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试用期除外),或持有登记地址在蓉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纳税的,积10分。

2、合法稳定住所

持证人在蓉实际居住,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按照面积计算积分,最高不超过40分;

租赁住房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的,积5分。

3、参加社会保险

凡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持证人在我市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月缴费的,每年最高积12分。其中:

(1)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3分;

(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6分。

4、连续居住年限——与上面三个不同的地方:可以按年限累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居住且办理居住证证件签注的,每满一年积5分。

二、导向指标

1、区域导向指标。

持证人在本市中心城区(包含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武侯区、金牛区、高新区)以外区域居住的,每满一年加10分。其中,在重点发展区域居住的,每满一年加20分。

2、急需紧缺人才和职业(工种)目录指标。

持证人符合本市年度公布的急需紧缺人才和职业(工种)目录的,加20分。

法律依据: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六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职业、居住引导、就业引导、入户区域引导、年龄指标、专业技术、个人贡献加分项,以及违法犯罪、个人不良信用等减分项,总积分为各加分项指标之和扣除各减分项所得结果。

(一)稳定职业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缴费的,分别按10分/年累积计算,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最近连续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等于及高于四川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2.5倍(含)的、高于2.5倍低于3倍(含)的,分别加10分、20分。(解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1、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解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2、截止申请日上月起上溯按月连续不间断缴纳的36个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与对应的36个月养老保险缴费所使用的省平月工资相比,计算出的36个比值的平均数等于及高于2低于2.5(含)、高于2.5低于3(含)分别加10分、20分。(解读单位:市人社局)

提供材料:①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人员,可在成都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成都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打印《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信息》。 ②参保关系在四川省且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可在省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社保”查询打印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在省医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和参保单位网上经办系统查询打印医疗保险缴费信息。

(二)居住引导指标。申请人拥有本市合法稳定的住所,连续居住按5分/年累积计算。申请人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居住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居住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在成都东部新区居住按6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30分。(解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

1、此条 “合法稳定的住所”,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一种:(1)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2)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备案的。(解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在本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1)申请人本人名下单独所有或与配偶共有产权的住房;(2)申请人(包括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且份额不低于50%的住房;(3)申请人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解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住房租赁是指在申请日前,申请人(包括配偶)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国有直管公房、职工租住的本单位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合法租赁住房。(解读单位:市住建局)

4、“连续居住”的认定以办理本市居住证时间为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按5分/年累积计算。(解读单位:市公安局)

5、居住区域的认定以申请人当前办理居住证的地址为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连续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中同一区行政范围内居住的,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中同一县(市)行政范围居住的,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成都东部新区居住的,按6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30分,不满1年不得分。(解读单位:市公安局)

提供材料:①自有住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需交付使用);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租赁合同和国有直管公房租赁信息采集表;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公租房提供公租房住房租赁合同;安置房提供安置协议;房屋租赁备案凭证。②配偶名下登记的住房,同时提供结婚证。

(三)就业引导指标。按照申请人就业所在地计算分值,在66个产业功能区就业按照10分/年累积计算。申请人在天府国际空港新城、简州新城、淮州新城等东进区域和成都科学城、天府总部商务区、天府国际生物城、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等南拓区域就业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在欧洲产业城、新都智慧物流产业园等北改区域和中德(蒲江)中小企业合作区、彭州天府中药城等西控区域就业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解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1、申请人当前就业单位应在66个产业功能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申请日上月底期间,申请人就业单位在66个产业功能区,按照10分/年累积计算分值,不满1年不得分。单位参保人员就业单位以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个体参保的就业单位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准。(解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2、申请人在以下同一产业园区就业的,从2018年1月1日起至申请日上月底期间,可累积按年享受加分。在天府国际空港新城、简州新城、淮州新城等东进区域和成都科学城、天府总部商务区、天府国际生物城、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等南拓区域就业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欧洲产业城、新都智慧物流产业园等北改区域和中德(蒲江)中小企业合作区、彭州天府中药城等西控区域就业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不满1年不得分。(解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提供材料:①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人员,可在成都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成都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打印《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②参保关系在四川省且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可在省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和“四川e社保”查询打印养老保险缴费信息。③单位参保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④个体参保人员还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入户区域引导指标。按照申请人选择入户区域计算分值,申请入户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加10分,申请入户在远郊新城加20分,申请入户在成都东部新区加30分。(解读单位:市公安局)

选择入户区域是指,申请人可在自有住房、租赁房屋、居住证地址选择入户区域。申请入户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加10分,申请入户在远郊新城加20分,申请入户在成都东部新区加30分。

提供材料:与选择入户区域相符合的自有住房、租赁房屋、居住证的相关证件。

(五)技术技能指标。申请人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的,紧缺度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分别加20、15、10分。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0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解读单位:市人社局)

1、《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解读: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在本市66个产业功能区内,且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保1年以上,符合当年度或上年度《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中重点产业人才开发目录紧缺度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的人才,可按照得分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按照本人申请、企业审核、产业功能区认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认定。(解读单位:市人社局)

提供材料:《成都市产业功能区紧缺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职称证书解读:申请人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不含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增加对应分值,只计最高资格得分。(解读单位:市人社局)

提供材料:《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评审表》复印件、职称任职文件复印件(四川省外取得的职称证书需官方网上可查询并提交职称查验结果截图)

3.技能等级证书解读:申请人具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分别增加对应分值,只计最高资格得分。可通过登录http://zscx.osta.org.cn(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网站),对个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查询验证。(如无法查询,须由《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办部门作出说明,经相关鉴定部门认证后,方可认证指标。)(解读单位:市人社局)

提供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证书原件。

(六)个人贡献指标。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的, 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申请人在本市参与社会服务的,在参加志愿者服务、慈善捐赠、无偿献血等方面做出贡献的,每项达到标准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及以上奖励、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解读单位:市科技局、市总工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市卫健委、市文明办、市民政局、退役军人局)

1、“创新创业”解读:申请人近五年内,获得国家、四川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申请人近五年内,获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由政府部门主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或铜奖)以上奖励。(解读单位:市科技局)

提供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团队成员证明(获奖证书注明了人员姓名的仅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未明确人员姓名的需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劳动模范”、“工匠”的解读:纳入成都市管理的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和成都市劳动模范(含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工匠。(解读单位:市总工会)

“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分为四类:全国劳模、享受全国劳模待遇人员、省部级劳模、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人员。其中:全国劳模是指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享受全国劳模待遇人员以授予该荣誉称号的表彰决定为准;以及其他按相关政策文件应享受全国劳模待遇者。省部级劳动模范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人员以授予该荣誉称号的表彰决定为准;以及其他按相关政策文件应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者。

“成都市劳动模范”分为两类:成都市劳模、享受成都市劳模待遇人员。其中成都市劳动模范是指全国副省级(含地、厅级)城市政府授予的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者。享受成都市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以授予该称号的表彰决定为准;以及其他按相关政策文件应享受成都市劳模待遇者。

成都工匠是指:以成都市命名的市级工匠,以及按相关政策文件认定的成都工匠。

提供材料:提供表彰文件、获奖证书。

3、“道德模范”解读:纳入成都市管理的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四川省道德模范和成都市道德模范,分别加25分、20分、15分。(解读单位:市文明办)

提供材料:表彰文件、获奖证书。

4、“见义勇为模范”解读:获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解读单位: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提供材料: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颁发的表彰文件或证书

5、“志愿服务”解读:申请人参加志愿服务,在成都志愿者网(APP)实名注册登记并获得志愿服务时长,申请积分自申请日上月月底向上溯计算12个月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满25个小时加2分,达到25个小时后每增加2个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解读单位:市文明办)

提供材料:成都志愿者网打印的志愿服务时长凭据。

6、“慈善捐赠”解读:申请人在本市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含红十字会系统)范围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可加分。申请人近3年内(以申请日上月月底向上溯计算36个月)捐赠资金或物资(折合人民币)按每满0.1万元加2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解读单位:市民政局)

提供材料: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原件、复印件)

7、“无偿献血”解读:自申请日上月月底向上溯计算12个月内,在我市每捐献200ml全血,加2分,每增加100ml全血加1分;每捐献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2分,每增加0.5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解读单位:市卫健委)

提供材料:无偿献血证

8、退役军人立功解读: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含荣誉称号)及以上奖励的加25分,二等功加20分,三等功加15分。(解读单位:市退役军人管理局)

提供材料: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获奖证书证章原件。

(七)年龄指标。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加50分;36—45周岁的,加40分。(解读单位:市公安局)

截止申请日上月底,申请人年龄35周岁以下的,加50分;36周岁至45周岁的,加40分;46周岁以上的,不加分。

提供材料:居民身份证

(八)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申请人近3年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解读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市税务局、市法院)

此项指标由市市场监督局、市税务局、市法院等部门认证。以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内的记录为准。

(九)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每次减20分。(解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

此项指标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认定。

成都学历落户政策

法律主观:

成都落户最新政策2023

成都落户最新政策2023如下:

1、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对比:调整前只有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非成都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对比:调整前是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3、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对比:调整前是高级人员)。

4、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位,回国要求到成都市落户的人员(对比:调整前只是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人员)。

5、非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投靠户籍在成都市的配偶,在配偶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满5年,且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的可将户口迁入(对比:调整前是35周岁)。

6、凡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如不愿意将户口迁入该市,经本人申请,市公安局将配套发给《成都市引进人才专项居住证》作暂住人口登记。

有效期内,持此专项居住登记证的人员在购车、子女就学、开办企业等方面享受成都市民同等待遇。此次户口政策调整中未涉及部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成都入户新政策解读(成都落户最新政策2023)

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

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成都落户最新政策2023

积分落户成都新政策如下:

1、完成居住登记,在成都合法稳定居住,有成都市居住证;

2、在合法稳定就业,单位职工缴纳社保,个体工商户缴纳灵活就业社保,需要连续缴纳五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连续缴纳五年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3、无任何犯罪记录(包括酒驾等情况也算);

4、居住证积分总分值达到年度落户要求(2023年度是140分)。

成都积分落户办理流程:

1、积分受理。随到随积,全年工作日内均可申报积分;同一月内不得重复申报积分;本次积分结果尚未公布之前,不得再次申报积分。申请人应到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申报积分;

2、分数公布。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的“个人中心”查询;

3、名单公示。积分结果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确定入户名单,并宴大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的“公示公告”栏“入户公示”中公示;

4、名单公告。积分入户公示3日后,公布积分入户正式名单,申请人可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的“公示公告”栏“入户公告”中查询积分入户名单;

5、入户通知单打印。符合积分入户人员可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的“个册答人中心”里下载打印《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通知单》;

6、办理入户。符合积分入户人员,应在正式入户名单公布后60日内,到区县公安办证中心办理入户,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州祥慧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成都入户新政策解读(成都落户最新政策2023)

2023成都购房最新政策

2023年成都购房资格最新政策汇总来啦,包括购房资格预审、限购区域及政策、购房资格顺位等信息。

最新消息:

一、成都出台通知: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可购买一套住房

为坚持贯彻“房住不炒”定位,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解决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的,可以作为单独家庭在户籍对应的限购区域购买一套住房。

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对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收,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且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备案的,2022年前按照0%税率综合征收”的政策。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

二、【2022年11月17日,成都出台通知,进一步优化区域限购,11月18日起施行】

01

将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统一为一个住房限购区域,具备该区域内任一区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以及具备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均可在该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该区域购房套数、户籍社保年限等住房限购要求保持不变。

02

在成都东部新区、青白江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区域内生活工作且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非成都市户籍居民家庭,可在该区域内购买一套住房用于自住。

点击查看:政策解答

三、【成都出台通知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

11月17日,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通知》,以进一步优化完善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相关规定。在销售方式、销售流程上进行了优化完善,比如不再区分居民家庭购房资格的顺位、将原来的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普通购房家庭三类优化为两类,即无房居民家庭(含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以及普通购房家庭。

点击查看:实施细则

四、成都住建出台新政:高层次人才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与限购区域限制!

点击查看:实施细则 | 细则解读

五、四川共有产权房来了!重点面向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但买不起商品住房的城镇无房群体供应!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六、2022年5月31日,成都住建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涉及购房资格放宽、税费降低、多孩可多购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等!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政策调整后和原有政策有哪些区别?

购房资格预审

在报名登记方面,购房申请人凭“购房资格预审码”,通过成都市住建局网上政务大厅或者“天府市民云”手机应用客户端购房登记系统进行报名登记,报名登记时间不少于1天。未取得“购房资格预审码”的,购房登记系统不接受其报名登记。

点击查看:购房资格预审办理流程

成都积分入户2023年政策

成都医保待遇等待期最新规定来了,我为大家整理了政策原文以及政策解读,待遇等待期有变哦。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

为进—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 ] 43号)等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待遇享受等待期

将成都市城镇职工(生育)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统—调整为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

二、规范转移接续及补缴机制

(一)外地职工中断后转入成都参加居民医保

跨统筹地区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入成都市,并在转入前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接续参加成都市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完成参保缴费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开始时间为其转入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次月起。

( 二)外地居民中断后转入成都参加职工医保

跨统筹地区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入成都市,并在转入前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3个月(含)以内接续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统账结合方式的参保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费用;补缴后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的,无待遇享受等待期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外地职工中断后转入成都参加职工医保

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转出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合并计算,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费用后,缴费记录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的,无待遇享受等待期,按规定享受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本地职工中断参保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在第4个月(含)前按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后视同连续缴费,中断期间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按规定享受。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仅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初次参保或中断4个月以后参保)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医保部门、市医保事务中心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实时掌握政策落实动态,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踪并妥善处理。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应根据本通知做好经办信息系统调整,并指导各区(市)县医保部门做好经办服务。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22年8月4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相关情形的参保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落实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最新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属于人口净流入城市的特点,增强我市人才吸引能力,进一步助力我市营商环境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与配置,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2年8月1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待遇享受等待期

将成都市城镇职工(生育)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统一调整为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

(二)规范各类情形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接续

情形一:外地职工中断后转入成都参加居民医保

跨统筹地区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入成都市,并在转入前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接续参加成都市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完成参保缴费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开始时间为其转入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次月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需在满足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要求后方可享受待遇。

情形二:外地居民中断后转入成都参加职工医保

跨统筹地区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入成都市,并在转入前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3个月(含)以内接续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统账结合方式的参保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费用;补缴后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的,无待遇享受等待期,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需在满足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要求后方可享受待遇。

情形三:外地职工中断后转入成都参加职工医保

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转出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合并计算,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费用后,缴费记录连续不间断满6个月的,无待遇享受等待期,按规定享受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需在满足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要求后方可享受待遇。

情形四:本地职工中断参保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在第4个月(含)前按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后视同连续缴费,中断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按规定享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中断缴费处理,从恢复缴费当月开始重新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

三、适用范围

上述四种情形仅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初次参保或中断4个月以后参保)仍按现行规定,自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开始享受。

四、实施时间

为紧密衔接《暂行办法》实施时间,充分保障成都市参保群众待遇,鼓励人才合理流动,本次调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2月1日至其印发实施之间的时段,可参照执行。

解读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解 读 人:赵兰

联系电话:87706504

2023年成都入户政策

好消息,四川新冠治疗费用将纳入医保报销啦,包括住院报销、门诊报销,还有部分药品纳入医保目录啦。

2023四川关于新冠医保报销政策如下: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川医保发〔2023〕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决定对我省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就医报销水平

住院报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

门诊报销:对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门急诊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含临时支付政策范围)的,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由统筹基金直接按70%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封顶线。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临时纳入药品)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专项保障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行相关医保政策执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不纳入DRG/DIP支付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

二、执行临时医保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将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等医院制剂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3号)中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治疗医疗机构制剂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药品纳入医保:将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复方氨酚烷胺(口服常释剂型)、小儿氨酚黄那敏(口服常释剂型)、氨咖黄敏(口服常释剂型)、氨酚麻美(口服液体剂)、贝诺酯(口服常释剂型)共5种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甲类药品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按各地现行线下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价格政策执行,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项目执行。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成本。

各地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在此基础上,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

五、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

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

各地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完成信息系统适配改造。

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各级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

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

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1月8日起)。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月7日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成都居住证积分入户条件

成都市积分入户的条件如下:

一、基础指标及分值

1、合法稳定就业

持证人与在蓉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试用期除外),或持有登记地址在蓉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纳税的,积10分。

2、合法稳定住所

持证人在蓉实际居住,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按照面积计算积分,最高不超过40分;

租赁住房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的,积5分。

3、参加社会保险

凡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持证人在我市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月缴费的,每年最高积12分。其中:

(1)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3分;

(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6分。

4、连续居住年限——与上面三个不同的地方:可以按年限累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居住且办理居住证证件签注的,每满一年积5分。

二、导向指标

1、区域导向指标。

持证人在本市中心城区(包含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武侯区、金牛区、高新区)以外区域居住的,每满一年加10分。其中,在重点发展区域居住的,每满一年加20分。

2、急需紧缺人才和职业(工种)目录指标。

持证人符合本市年度公布的急需紧缺人才和职业(工种)目录的,加20分。

法律依据: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六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职业、居住引导、就业引导、入户区域引导、年龄指标、专业技术、个人贡献加分项,以及违法犯罪、个人不良信用等减分项,总积分为各加分项指标之和扣除各减分项所得结果。

(一)稳定职业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缴费的,分别按10分/年累积计算,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最近连续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等于及高于四川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2.5倍(含)的、高于2.5倍低于3倍(含)的,分别加10分、20分。(解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1、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解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2、截止申请日上月起上溯按月连续不间断缴纳的36个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与对应的36个月养老保险缴费所使用的省平月工资相比,计算出的36个比值的平均数等于及高于2低于2.5(含)、高于2.5低于3(含)分别加10分、20分。(解读单位:市人社局)

提供材料:①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人员,可在成都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成都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打印《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信息》。 ②参保关系在四川省且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可在省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社保”查询打印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在省医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和参保单位网上经办系统查询打印医疗保险缴费信息。

(二)居住引导指标。申请人拥有本市合法稳定的住所,连续居住按5分/年累积计算。申请人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居住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居住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在成都东部新区居住按6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30分。(解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

1、此条 “合法稳定的住所”,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一种:(1)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2)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备案的。(解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在本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1)申请人本人名下单独所有或与配偶共有产权的住房;(2)申请人(包括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且份额不低于50%的住房;(3)申请人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解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住房租赁是指在申请日前,申请人(包括配偶)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国有直管公房、职工租住的本单位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合法租赁住房。(解读单位:市住建局)

4、“连续居住”的认定以办理本市居住证时间为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按5分/年累积计算。(解读单位:市公安局)

5、居住区域的认定以申请人当前办理居住证的地址为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连续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中同一区行政范围内居住的,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中同一县(市)行政范围居住的,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成都东部新区居住的,按6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30分,不满1年不得分。(解读单位:市公安局)

提供材料:①自有住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需交付使用);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租赁合同和国有直管公房租赁信息采集表;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公租房提供公租房住房租赁合同;安置房提供安置协议;房屋租赁备案凭证。②配偶名下登记的住房,同时提供结婚证。

(三)就业引导指标。按照申请人就业所在地计算分值,在66个产业功能区就业按照10分/年累积计算。申请人在天府国际空港新城、简州新城、淮州新城等东进区域和成都科学城、天府总部商务区、天府国际生物城、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等南拓区域就业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在欧洲产业城、新都智慧物流产业园等北改区域和中德(蒲江)中小企业合作区、彭州天府中药城等西控区域就业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解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1、申请人当前就业单位应在66个产业功能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申请日上月底期间,申请人就业单位在66个产业功能区,按照10分/年累积计算分值,不满1年不得分。单位参保人员就业单位以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个体参保的就业单位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准。(解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2、申请人在以下同一产业园区就业的,从2018年1月1日起至申请日上月底期间,可累积按年享受加分。在天府国际空港新城、简州新城、淮州新城等东进区域和成都科学城、天府总部商务区、天府国际生物城、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等南拓区域就业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欧洲产业城、新都智慧物流产业园等北改区域和中德(蒲江)中小企业合作区、彭州天府中药城等西控区域就业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不满1年不得分。(解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提供材料:①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人员,可在成都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成都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打印《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②参保关系在四川省且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可在省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和“四川e社保”查询打印养老保险缴费信息。③单位参保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④个体参保人员还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入户区域引导指标。按照申请人选择入户区域计算分值,申请入户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加10分,申请入户在远郊新城加20分,申请入户在成都东部新区加30分。(解读单位:市公安局)

选择入户区域是指,申请人可在自有住房、租赁房屋、居住证地址选择入户区域。申请入户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加10分,申请入户在远郊新城加20分,申请入户在成都东部新区加30分。

提供材料:与选择入户区域相符合的自有住房、租赁房屋、居住证的相关证件。

(五)技术技能指标。申请人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的,紧缺度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分别加20、15、10分。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0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解读单位:市人社局)

1、《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解读: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在本市66个产业功能区内,且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保1年以上,符合当年度或上年度《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中重点产业人才开发目录紧缺度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的人才,可按照得分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按照本人申请、企业审核、产业功能区认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认定。(解读单位:市人社局)

提供材料:《成都市产业功能区紧缺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职称证书解读:申请人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不含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增加对应分值,只计最高资格得分。(解读单位:市人社局)

提供材料:《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评审表》复印件、职称任职文件复印件(四川省外取得的职称证书需官方网上可查询并提交职称查验结果截图)

3.技能等级证书解读:申请人具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分别增加对应分值,只计最高资格得分。可通过登录http://zscx.osta.org.cn(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网站),对个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查询验证。(如无法查询,须由《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办部门作出说明,经相关鉴定部门认证后,方可认证指标。)(解读单位:市人社局)

提供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证书原件。

(六)个人贡献指标。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的, 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申请人在本市参与社会服务的,在参加志愿者服务、慈善捐赠、无偿献血等方面做出贡献的,每项达到标准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及以上奖励、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解读单位:市科技局、市总工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市卫健委、市文明办、市民政局、退役军人局)

1、“创新创业”解读:申请人近五年内,获得国家、四川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申请人近五年内,获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由政府部门主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或铜奖)以上奖励。(解读单位:市科技局)

提供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团队成员证明(获奖证书注明了人员姓名的仅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未明确人员姓名的需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劳动模范”、“工匠”的解读:纳入成都市管理的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和成都市劳动模范(含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工匠。(解读单位:市总工会)

“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分为四类:全国劳模、享受全国劳模待遇人员、省部级劳模、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人员。其中:全国劳模是指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享受全国劳模待遇人员以授予该荣誉称号的表彰决定为准;以及其他按相关政策文件应享受全国劳模待遇者。省部级劳动模范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人员以授予该荣誉称号的表彰决定为准;以及其他按相关政策文件应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者。

“成都市劳动模范”分为两类:成都市劳模、享受成都市劳模待遇人员。其中成都市劳动模范是指全国副省级(含地、厅级)城市政府授予的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者。享受成都市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以授予该称号的表彰决定为准;以及其他按相关政策文件应享受成都市劳模待遇者。

成都工匠是指:以成都市命名的市级工匠,以及按相关政策文件认定的成都工匠。

提供材料:提供表彰文件、获奖证书。

3、“道德模范”解读:纳入成都市管理的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四川省道德模范和成都市道德模范,分别加25分、20分、15分。(解读单位:市文明办)

提供材料:表彰文件、获奖证书。

4、“见义勇为模范”解读:获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解读单位: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提供材料: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颁发的表彰文件或证书

5、“志愿服务”解读:申请人参加志愿服务,在成都志愿者网(APP)实名注册登记并获得志愿服务时长,申请积分自申请日上月月底向上溯计算12个月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满25个小时加2分,达到25个小时后每增加2个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解读单位:市文明办)

提供材料:成都志愿者网打印的志愿服务时长凭据。

6、“慈善捐赠”解读:申请人在本市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含红十字会系统)范围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可加分。申请人近3年内(以申请日上月月底向上溯计算36个月)捐赠资金或物资(折合人民币)按每满0.1万元加2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解读单位:市民政局)

提供材料: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原件、复印件)

7、“无偿献血”解读:自申请日上月月底向上溯计算12个月内,在我市每捐献200ml全血,加2分,每增加100ml全血加1分;每捐献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2分,每增加0.5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解读单位:市卫健委)

提供材料:无偿献血证

8、退役军人立功解读: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含荣誉称号)及以上奖励的加25分,二等功加20分,三等功加15分。(解读单位:市退役军人管理局)

提供材料: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获奖证书证章原件。

(七)年龄指标。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加50分;36—45周岁的,加40分。(解读单位:市公安局)

截止申请日上月底,申请人年龄35周岁以下的,加50分;36周岁至45周岁的,加40分;46周岁以上的,不加分。

提供材料:居民身份证

(八)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申请人近3年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解读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市税务局、市法院)

此项指标由市市场监督局、市税务局、市法院等部门认证。以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内的记录为准。

(九)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每次减20分。(解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

此项指标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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