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军转最新消息
军人在参军之后是会有一定好处的,如果需要退休的情况一般还会有补助,如果有需要转业的情况,一般也是应当有一定的帮扶政策的,也是非常有用的。下面是我搜集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相应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军人转业新政策出台情况
“金戈铁马数十载,脱下戎装再攀岩”,昔日,你们是祖国的钢铁长城,为国防事业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年华;今朝,你们要离开自己战斗过的火热军营,前往地方继续奉献。
度军转干部工作已经启动,转业安置是广大军官人生的第二次抉择和挑战,是军队改革关键年,裁军压力下,部队和地方军官转业安置压力增加,广大军转干部面临转业时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未雨绸缪是化解问题的好办法,了解转业政策,确定转业方向,全面评估应考能力,将临考前的焦虑与彷徨分步骤、分方法一一解决。
根据军转干安置政策规定来看,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两大渠道。很多转业干部都希望安置到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也非常需要军转干部。
再来就是,军队的许多单位和岗位与地方事业单位是大体相通的,如院校、医院、科研院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以及某些后勤保障等单位,许多专业技术干部的专业技术职称也都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评定的,所以说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对军转干部来说并不陌生。从军转安置实践看,事业单位非常适合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到事业单位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对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也有特殊政策。政策很多,就不一一给大家讲解了,现在就拿军人最担心的家属安置问题来说吧!
家属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一、军人退役按排方式: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
二、军人退役按排原则:
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三、自主择业工资待遇:
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
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
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
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
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
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
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
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2023年广东省户口迁移手续新规
《广东省户口迁移手续新规,广东省户口迁移手续流程及材料》是我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此类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且未婚又无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职干部、职工的,按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
(一)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三)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地派出所凭:
(1)就业派遣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5)居民身份证。
户口在生源地的,凭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以上证件证明,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市)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对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在同一城市(镇)就业的,毕业生凭:
(1)集体户口页、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接收单位证明。
(4)落户亲朋家庭户口簿。
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上述证明材料,在接收单位证明上签署“同意落户”意见后,直接回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通过各级人才市场代理部门就业和通过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
(1)省、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将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集体户口。
(五)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
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新生落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新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普通高等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新生《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
(3)盖有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
统一办理集体户口迁入登记。
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三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3、技工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技工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两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两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六)投资兴办实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有租赁或自建厂房、办公场所,且资金占用一年以上,或虽投资不足100万元,而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此项迁入户口,暂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税票。
5、租赁或自建房相关有效证件。
6、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7、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8、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9、《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10、其他相关材料。
(七)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落户
在职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令或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部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八)部队转业军人及随迁家属子女、军队干部家属随军落户
1、部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子女落户,应先到市局户政处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所需材料:
(1)市、县军转办签发的《石家庄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随调(迁)家属落户审批表》。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以上两种表均盖市、县军转办章)
(3)随迁家属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2、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市公安局审核下列材料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军队干部申请家属户口随军审批表》。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干部任职命令。
(3)军官证。
(4)结婚证。
(5)随迁家属居民身份证。
(6)随迁人员户籍证明。
(7)年满十八周岁的随迁家属户口为城镇人口的,须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8)其他相关证明证件。
注:对安置办落户通知书上的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派出所按原户口底簿登记的出生日期办理落户(派出所根据情况,可核查户口底簿,也可从注销信息库中提取本人人口信息)。属异地安置,对安置办落户通知书上的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须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按注销户口证明办理落户。
(九)在当地工作、生活满10年的常住户口居民,仍无固定住所的,可凭租赁房屋证明,或在亲属处居住证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申请办理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
(2)户籍证明。
(3)结婚证及身份证。
(4)租赁房屋证明或亲属户口(并提供合法固定住所)
(5)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人员落户
对从市区及各县(市)注销户口的捕、劳、少人员,释放、解教、解除少管后,市区及各县(市)内无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投靠的,可投靠关系密切的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劳改机关或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机关发给的解释证明或解除教养、管教证明。
(3)注销户口证明(应注明没有可以投靠的直系和旁系亲属)。
(4)被投靠人的书面申请。
(5)被投靠人的户口簿。
(6)填写《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两份)。
报分、县局同意后,派出所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2022年军转最新政策
对于军人转业的最新政策标准是:服现役或者义务兵不满12年的士兵退役出来就业的话是由人民政府要扶持的、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民政府还给予安排工作、中级以上的士兵满足相关条件即可做退休安置。
军人转业最新政策标准具体如下:
1、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退役士兵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3、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家属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军人退役按排方式是什么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 住房补贴 服役津贴 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军人退役按排原则是什么
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地方工作暂行方法》
第一条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军队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这是加强国防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妥善分配转业干部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组织任务,军队和地方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好这一工作。
第四条对转业干部的分配,要切实掌握合理使用、妥善安置的原则。各部门、各地区应该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参照他们原来在军队中所担任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对专业技术干部,应该根据学用一致的原则分配工作;有困难时,应该尽可能分配同他们的专业相近的工作。对少数干部因家庭等方面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在地区上照顾的,可给予适当照顾。
第五条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转业到地方后,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
第六条军队应该认真做好转业干部的政治思想动员工作。教育转业干部认清转到地方工作对加强国防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意义,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坚决服从组织分配。勉励他们保持和发扬解放军的优良传统,虚心学习,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贡献。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可能解决的具体问题。
认真负责地做好转业干部的离队鉴定,填好转业干部登记表,整理、补填好转业干部档案。按照规定,办妥各种手续,发齐应发的物资和路费,并且热情欢送,使他们愉快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2022年杭州军转安置条件
1、原籍或入伍地是杭州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杭州的。
3、配偶随军后取得杭州常住户口满两年的(包括萧山和余杭区,不含其他五县市)。
4、配偶因其他原因取得杭州户口的,可比照随军条件进杭安置。
5、父母在杭州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6、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父母在杭州有常住户口的。
7、未婚的,其父母在杭州有常住户口的。
军转在青岛安置的条件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福建省】2021年军转干部接收安置政策
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政策
一、接收条件
(一)福建省各地市接收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不含厦门市,厦门市另行规定)
1.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接收安置: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安置;未婚或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飞行、舰艇工作岗位满10年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城市安置。
2.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配偶已随军,且取得驻地常住户口的(其中到福州市安置的,常住户口取得时间须满2年);
对参加部队组织集资建房、公积金建房或购买部队自建经济适用房,且配偶户口已迁入该住房所在地的团级职务以上军转干部;
配偶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以及工作调动,并取当地常住户口的;
配偶结婚前取得当地常住户口的(福州市满2年,其他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满1年)。
3、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
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因战因公致残的。
(二)厦门市接收军转干部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中央和福建省有关军转安置政策有关精神,厦门市结合实际出台了《厦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具体规定》(厦委办发〔2015〕33号),规定中对厦门市接收安置条件明确如下: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军转干部,既可进厦计划安置,也可进厦自主择业:
原籍在厦门,或在厦门市入伍(不含院校入伍)的军转干部。
配偶已随军厦门满2年,且取得厦门常住户口满2年的军转干部;未婚(离异或丧偶的从起算时间视同未婚)的驻厦部队军队干部,符合配偶随军厦门条件满2年的军队转业干部。
配偶自幼在厦门成长,且在厦门有常住户口,结婚满2年的军转干部。
配偶婚前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调动落户厦门的,且人事关系已在厦门并取得厦门常住户口满5年,结婚满3年的军转干部。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在驻厦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厦门条件满2年的军转干部。
上述条件以外的情形,以及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属于购房、集资建房、投资、投靠亲属等方式取得厦门常住户口的,均不作为进厦计划安置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军转干部,仅可进厦自主择业:
在厦门参加部队组织集资建房、公积金建房或购买部队自建经济适用房,且配偶户口已迁入该住房满5年的行政团职以上军转干部。
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直接从事飞行、舰艇(主要指潜艇)、涉核工作满10年,且配偶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调动落户厦门(婚后)满5年的军转干部。
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且配偶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调动落户厦门(婚后)满5年的军转干部。
父母通过工作调动、军转安置取得厦门常住户口满5年且为独生子女的军转干部。
3、厦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10月24日通知明确:
军改期间(2016-2020年)厦门市安置方案做如下调整:
军改期间,在坚决贯彻执行中发〔2016〕13号文提出的“四个放宽”基础上,继续执行厦委办发〔2015〕33号文规定的进厦安置条件。
相关年限上作适当放宽,即凡要求落户满5年以上可在厦安置的,调整为满3年即可在厦安置;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由符合配偶随军条件满2年可进厦安置调整为符合配偶随军条件满1年即可进厦安置。
随调家属在《厦门市贯彻实施军人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厦府〔2015〕172号)文件的框架内优先安置。
二、限制性政策
1. 福建省:
根据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规定,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军改期间按最新政策执行),福建省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五级(二等甲级)以下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相关医院医学鉴定,丧失工作能力的;
(4)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5)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6)被开除党籍或者丧失干部资格的;
(7)配偶属于婚后购房落户、投靠亲属取得常住户口的;
(8)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2.福州市:
(1)户口条件限制:
配偶随军取得福州市户口,落户时间必须满2年。配偶结婚前取得福州市常住户口满两年且结婚满一年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否则不予接收。
(2)任职时间限制:
截止当年3月31日,担任正团级职务满3年以上的军转干部,参加副处级职位择岗,正团级职务未满3年在正科级职位择岗;担任副团级职务满3年以上的军转干部,参加正科级职位择岗,副团级职务未满3年在副科级职位择岗。
3.厦门市: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符合进厦计划安置条件:
(1)配偶属于购房、购买户口或投亲取得厦门市常住户口的。
(2)军队干部本人在厦门购买住房的。
(3)军队干部的父母或配偶属于购房或购买户口而取得厦门市常住户口的。
(4)配偶属于婚后工作调动取得厦门常住户口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留队一方须是驻厦部队干部且具备随军条件,转业一方方可在厦门安置,转业落户满2年后,留队一方转业时方可在厦安置。双军人双转可同时进厦门安置。
(6)军转干部采取先离婚,再结婚,以达到进厦门安置目地的。如果离婚前配偶与再婚后配偶为同一人,不予接收;如果再婚后配偶为厦门市本地人,结婚必须满两年且有实质性生活基础。
(7)驻厦部队任职时间必须满2年,家属随军落户须满2年(指干部任职期间家属户口在厦落户时间)。
注:福建各地市对婚前(除福州、厦门)取得常住户口时间、结婚时间必须满一年,否则不予接收。
三、安置办法
1.福建省直:师职采取指令性安置的办法;对任职满最低年限的正团级领导职务军转干部按不低于当年同类军转干部接收总数的50%的比例安排正处级非领导或副处级领导职务;副团职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职位、依序择岗的方式;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采取考核积分、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方式;
2.福州市:师职采取指令性安置的方式;团职采取公开职位、按功绩分排名、依序择岗的方式;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采取考试分加功绩分依序择岗的方式;
3.厦门市:师职采取指令性安置的方式;团职采取公开职位、按功绩分排名、依序择岗的方式;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采取考试分加功绩分依序择岗的方式;
4.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师职采取指令性安置的方式;团职采取公开职位、按积分排名、依序择岗的方式;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采取考试分加功绩分依序择岗的方式;
5.龙岩市、三明市:师职采取指令性安置的方式;团职采取常委会研究、平职安排的方式;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采取指令性安置的方式;
6.南平市:师职采取指令性安置的方式;团职采取常委会研究、指令性安置的方式;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采取指令性安置的方式;
7.宁德市:师职采取指令性安置的方式;团职采取按功绩分排名、依序择岗、平职安排的方式;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采取指令性安置的方式;
8.平潭综合实验区:师职采取指令性安置的方式;团职采取常委会研究、指令性安置的方式;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采取考试分加功绩分依序择岗的方式。
四、审档材料要求
(一)转业复员干部个人档案材料,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档案,要求装订整齐,材料齐全,排列有序,无涂改造假。具体为:
上海市军转安置政策
一、上海军转安置政策:
上海军转安置接受基本条件。
1、军队转业干部原籍上海或从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
2、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
(2)父母为上海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配偶服务为上海常住户口。
(3)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父母原籍、入伍地为上海,或者父母离退休后已在上海安置落户。
(4)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3、驻沪部队(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随调到上海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
4、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上海或上海入伍。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一方系驻沪部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
6、驻沪部队军队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沪部队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年龄、现任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截止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二、限制性政策:
1、军转干部在安置期间突发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或地方三等甲级医院诊断、部队组织认可,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从地方大学入伍,选择到非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大学所在地安置的。
3、军转干部(含随调家属)档案内涉及身份、职级、年龄、户籍、学历、奖惩、健康和婚姻状况等重要材料弄虚作假的。
4、涉及违纪违法尚未做出结论的。
5、受处分丧失干部条件的。
6、配偶为婚后蓝印户口转正取得上海户口的原则上不予接收,确需照顾接收的提供蓝印户口转正证明交由上海市军转领导小组审核定夺。
7、配偶为婚后人才引进或上海高等学府毕业取得常住户口的原则上不予接收,确需照顾接收的提供市人社局或市教委出具的落户批复件交由上海市军转领导小组审核定夺。
8、在上海市无生活基础(重点是无住房),要求进沪自主择业的。
三、安置办法:
1、正师职
正师职转业干部由上海市委组织部统一进行指令性安置。在征求转业干部个人安置意愿的基础上,由组织部协调安置岗位并通告本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安排副局级实职领导岗位。
2、副师职(局级)
副师职转业干部由上海市委组织部统一进行指令性安置。在征求转业干部个人安置意愿的基础上,提供1-2个岗位供转业干部选择,副师职转业干部一般安排副处实职(享受正处待遇),对任副师职岗位时间较长、贡献较大的转业干部尽可能安排正处实职。
3、正团职
正团职转业干部由上海市政府军转办采取考核赋分、双向选择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正团职转业干部原则上安排副处级调研员以上岗位,对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转业干部安排副处实职岗位的比例不低于45%。
4、副团职
副团职转业干部由上海市政府军转办采取考核赋分、双向选择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副团职转业干部安排在公务员岗位的比例不低于80%。
5、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
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由上海市政府军转办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进入区县安置的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安排在公务员岗位的比例不低于30%。
法律依据: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