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区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采取新增住宅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筹集并纳入全市统一管理,面向取得人才安居资格的高端人才租售的住房。人才公寓的租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条 租售登记时限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会同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属地人才安居申请等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昆明落户政策2023
昆明落户政策2023如下:
1、在昆明主城四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及旅游度假区)及其他城镇市区购买住房,即可申请落户。而在呈贡,除购买商品住房,购买公寓、商住房也可以落户。
2、在昆明主城区购房,房产所有人(唯一)即可直接申请落户,多产权人只能指定一人申请落户。随迁人员申请落户,需满足申请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求。
昆明市印发的《昆明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明确,将以城乡规划为引领。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确保城镇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气候特征
昆明属北纬低纬度亚热带—高原山地季风气候,由于受印度洋西南暖湿气流的影响,日照长、霜期短,年平均气温15℃,年均日照2200小时左右,无霜期240天以上。气候温和,夏无酷暑,冬无严寒,四季如春,气候宜人,年降水量1035mm,具有典型的温带气候特点。
城区温度在0~29℃之间,年温差为全国最小,这样的气候特征在全球少有。鲜花常年开放,草木四季常青,是著名的“春城”、“花城”。昆明全年温差较小,市区年平均气温在15℃左右,最热时月平均气温19℃左右,最冷时月平均气温8℃左右。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昆明市
成都人才公寓出租优惠政策
为了让来引进的优质人才都住得上房、安得了家,成都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的细则,对于人才安居方式上给予大力支持,包括人才购房支持、人才公寓租赁和购买、产业配套住房租赁等方式。
在人才公寓方面,符合人才目录标准中规定的A、B、C、D类标准的人才,可以申请租住人才公寓,这类住宅是由政策提供的。一般来说租期为五年,租金标准则由各当政府根据人才和项目的具体情况,按当时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租赁此类人才公寓满五年后,可申请按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但购房后的五年之内不得出售。
申请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要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C、D类标准并经人社部门的认定;二是要与成都市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定期定额缴纳社会保险;三是在成都市无自有住房并且没有在成都市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经认定后,各类人才则可通过人才安居信息平台进行在线注册登记,并填写相关信息,成功之后可按照准入条件来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人才安居申请表、劳动合同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等。除此之外还可以持相关材料去辖区内的房管部门进行申请。
在租住人才公寓满五年之后,经相关审核后仍然符合人才公寓准入标准且绩效评价合格的,对于所租赁的人才公寓可提出内能买申请,一般申请的有效期按照到期之日算起六个月以内,如果超过六个月未提出购买申请的,则需要退出所租住的人才公寓或是按当时市场的租金标准继续租赁。
通过人才公寓出租优惠政策,成都市很好的解决了新进人才的住房问题,而之后的租转购则是对于人才购房方面的优惠,按照入住时的房价购入,相当于在房屋价格上给予了很大比例的优惠,对于人才落户成都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23成都限购政策具体规定
成都最新住房限购令
为切实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持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在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住房限购范围
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强化区域职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续按成办发〔2016〕45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三、加强购房资格审核
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
四、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五、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4日起实施。
相关知识
成都房地产限购令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
(市房管局市发改委 市国土局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房2000万平方米。2011年,全市新建、改建、采购、租赁、配建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房400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4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77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204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住房44万平方米。
(二)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科学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对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不断满足不同居住方位困难群众需求,合理配置建设用地。2011年3月底前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三)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要求筹集落实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并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保障性住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加大融资力度,拓展融资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建设业主单位要优化管理程序,积极申报办理建设工程前期手续,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责任制,促进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实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在10月底前全面开工。
(五)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2011年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由2.2万元提高到2.8万元,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二、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一)努力实现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按照房价与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相协调的原则,合理确定2011年度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各项调控政策,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确保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不超过年度控制目标。
(二)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在本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下同)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本市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主城区购买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子女。居民家庭持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数量和权属登记系统记载住房数量为准。新购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二手住房时间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签订住房买卖合同的,须于今年2月28日前完成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限购政策,不得向属于限购对象的购房人出售住房或提供中介服务。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
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新购住房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资料(以下统称证明材料),作为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和办理商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和权属登记的申请材料。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房管部门要核验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主城区拥有住房的套数。经核实不属于限购对象的,予以通过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经核实购房人属于限购对象不予办理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房管部门应当正式告知住房买卖合同签约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与购房人解除住房买卖合同、注销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的信息记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限购政策规定的,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的,由房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三)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确保2011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项目优先安排供地。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坚持净地出让,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严格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积极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对开发企业存在土地闲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经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联合认定后,禁止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与我市土地竞买活动。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必须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四)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加强信息沟通,强化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年内在全市全面推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五)强化市场监管和信息公开。房管、国土、建设、规划、税务、发改、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实现房地产相关信息交流共享。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预售价格和交易行为监管。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防止出现不按期竣工或“烂尾楼”现象发生。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未达到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不得申办预售许可,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违规预售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时必须在预售方案中据实按套报送预售价格,并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报送价格,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销售。报送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整,3个月后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报送并按规定重新公示。在新价格公示前,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房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报送价格的,将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不予合同备案。价格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严禁捂盘惜售、虚假交易等行为,对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在10日内将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有房不售或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采取暂停预售、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记入信用档案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金融机构按规定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工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发布市场调控等相关信息,稳定市场预期。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引导新闻媒体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树立正确住房消费观念、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工作职责
将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调控工作。监察、房管等部门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市场调控措施不落实、执行限购政策不力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努力实现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按照房价与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相协调的原则,购买多套房屋会受到严格的限制。
成都人才公寓政策是什么
成都人才公寓政策是什么1、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五年内可以租用政府资助的人才公寓,满5年按照其所出的贡献,以不超过当年的市场价购买公寓。
2、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到蓉工作,提供免费住宿7天。成都还将启动“人才安置计划”。首先,要加强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的建设力度,对外地大学本科及以上的大学生到蓉应聘工作,青年人才驿站可以免费为他们提供7天的住宿服务;同时,还将在工业新城内投放人才租赁住房,鼓励企业和引进人才集体申请或自行选择租房,以解决各类人才的居住问题。
3、高新自贸区欢迎全球人才,最高年薪100万元并配人才公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推出人才公寓,以满足各类人才的需要,以此真正留住人才。人才公寓是全产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是不能买卖的,总占地面积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
人才公寓是70年产权住房,和房地产开发商售卖的40年产权的商办公寓有着本质区别。面向有资质的人才出租和销售。有先租后售、共有产权和优惠出售三种方式。这几年来,成都市的各个区域都有了人才公寓,现在已经有数千套房了。
但大多数在售卖情况上都不是很好,除了最开始两个标准的人才公寓外,其它的人才公寓实在是说不清道不明。因为地处偏远,商业、交通都比较落后,是一块未开发的地区,但这里的房价都是按照周围项目的高价来定的,这些项目,各类人才都不感兴趣,大部分都是给普通买家买了,这还用了很长一段时间,甚至还请了全市的中介推广才售出。
以上就是成都人才公寓政策是什么的主要内容了,相信大家看完对此都有了一些了解,希望这篇文章可以提供一定帮助为您解惑。
2020年公寓新政策
2020年公寓新政策
公寓相对于普通住宅来说,在政策限制上比较低,例如不限购、不限贷。但是与此同时,因为是非普通住宅,所以也享受不了普通住房的优惠政策,例如贷款利率优惠等。那么2020年公寓新政策有哪些呢?1、买公寓可落户
很多地方为了促进公寓楼住房的销售,出台了一系列的公寓优惠政策,落户就是其中之一。目前长沙、宁波、六安等出台了相关的买公寓可落户的政策,具体要求条件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2、买公寓可入学
此前,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意见》,提出8条意见,其中就规定鼓励个人购买存量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凡是购买此类存量公寓的,可享受与该区域住宅同等的入户、上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
3、买公寓产权到期可续期
根据新的政策规定,如果公寓产权到期的话,房主可以重新缴纳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费。但是具体还要看产权到期之后,政府对于这块土地的规划是什么。
4、不限购,不限贷
各地对于公寓类住房的政策,一般都是不限购、不限贷。所以对于公寓,随时都可以购买。
公寓落户口新政策2020
公寓落户口新政策2020
关于公寓落户的消息有很多,很多人对此都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公寓落户口新政策2020。
1、不限购、不限贷
有很多地区出台了相关的楼盘、楼市的限购政策,不过这项政策的出台针对的是商品住宅,和公寓房没什么关系,所以公寓房是不限购、不限贷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有少数的部分地区在购买住宅性质的公寓后会对后面购买住宅有部分影响。
2、产权到期会自动续期
物权法有规定: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要自动续期,不过,目前房屋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这两项组成房屋产权,而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是。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或70年不等,等到期后就可以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3、买公寓房可以落户入学
国家对关于2020年公寓房的政策:买公寓可以落户入学,目前深圳市秋季义务招生的工作媒体会议上提出在深圳南山区买商务公寓可以满足住房可以申请学位。目前只有深圳南山区、福田区和罗湖区的公寓项目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