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镇江购房政策以及贷款政策!涉及限购、落户、房贷
由于限购原因,买在买房的时候先要了解自已是否有购房资格,以及贷款等方面,这样在买房的过程中避免走弯路。镇江作为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购房和贷款政策有哪些?
一、购房限购、限贷政策:
目前镇江市区施行限贷不限购,即名下有两套商业贷款者(全国范围)无法再进行贷款买房。如需继续贷款买房,需还清一套商业贷款。
1、限购:镇江对本地购房者购买首套房有优先购房权。
2、限贷:首套房贷款首付30%(部分银行可以办理20%),二套首付30%(部分银行要求40%),三套及以上停贷。
3、限售:不限售(拿证即可出售)。
4、契税:家庭唯一住房≤90m2税率为1%,家庭唯一住房>90m2税率为1.5%,二套房≤90m2税率为1%,二套房>90m2税率为2%,三套房或者非住宅税率3%。
而句容区域依然执行2017年3月22开始实施的限购政策:非本市户籍人口在句容市区(含开发区)、宝华镇购买商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限购1套,本地人不限购。
二、镇江商贷政策
买房人是否可以商业贷款,需要同时考虑银行政策、买房人自身条件。目前,镇江已有部分银行实行“认房又认贷”政策。
但是,关于“认房”、“认贷”的问题,各家银行因为风险防控程度不同,认定方式也不同,影响首付比例的判断,请买房人注意向银行核实!
1、商贷首付、利率
首付:目前在镇江商业贷款买房,大部分银行执行的是首次购买房子首付比例为30%,部分楼盘的合作银行可以办理首付比例20%。
二成首付条件相对苛刻:1、名下无房,征信无房贷;2、本地户口,本地工作;3、工作单位好。
利率:2019年10月8日起,商贷执行LPR利率,每个月20日会公布最新的LPR利率。
目前最新数据:1年期LPR为3.7%,5年期LPR为4.6%。
镇江目前市场平稳,利率宽松,根据最新消息,镇江首套房贷利率最低仅5.05%起。
三、镇江公积金贷款政策
目前镇江公积金贷款可以正常办理,不过从2019年10月12日起,镇江公积金暂停异地贷款业务!
1、贷款期限: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首次贷款5年以上,利率为3.25%,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利率上浮10%,即5年以上利率3.575%。
2、贷款期限:贷款主借款人男性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女性实际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3、首付比例:目前镇江公积金贷款买房首套房的首付比例为30%,首套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第二套房子才能够使用公积金,二套房首付比例为40%。
4、贷款要求:年满18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含6个月)可贷款。
5、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为单人最高30万,夫妻双方购房或子女与父母共同购房的最高50万。
6、注意事项:目前外地公积金不能在镇江贷款。但根据政策,公积金是可以异地提取。可以每年提一次南京的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来归还镇江房子的贷款。另外,今年公积金商转公出台最新政策:2021年3月15日起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
《关于暂停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自2021年3月15日起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2021年3月15日前已受理的“商转公”贷款业务,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间的先后顺序轮候放款。
四、镇江人才购房政策
去年年中,市人才办、住建局、财政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2021年最新《镇江市市区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细则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1、人才购房补贴金额:符合相应条件的初次来镇就业创业人才,在市区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可享受购房补贴15万~100万元,特别优秀的“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2、人才购房单位要求:在本市市区(指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注册、纳税、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在市区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3、人才条件:
首套自住商品住房;
已缴纳契税并办理不动产权证;
买卖合同网签时间在2021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且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时间(以网签时间为准)为初次来镇就业创业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5年内(A、B
类人才无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房屋位于市区范围;
房屋网签购房合同签订人须有人才本人。
4、外地人如何在镇江落户:
去年4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我省着力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的文件。文件中提到,镇江将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最新的人才新政中:45周岁以下的人才可以直接落户,45周岁以上连续缴纳1年社保就能落户。
镇江人才补贴
生活方面的知识有很多,许多朋友给我们发了信息询问各方面的问题,今天小编将为大家来详细介绍,2022年镇江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原创内容如下:
人才引进是指当地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外省、市在职人员,并在职工作满一定年限。学历高于本地人才引进最低要求的人才来本地工作!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和租房补贴新规!
为了区分其他吸引人才的方式,“弹性人才激励奖补计划”的申请条件也被“划定”得更清楚。
以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形式灵活引进我市的,以自然年为申请周期,人员关系、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登记及原工作地点人才不在镇江市。外籍人才为申报对象,对年薪超过15万元的部分,按比例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同一人才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同时,为充分发挥人才优势,该计划还明确规定,已领取弹性人才引进补贴,符合申请“金山英才”计划条件的,可直接进入面试。并获得优先权。
事实上,镇江市历来重视人才引进,在人才引进、人才落户等方面给予了诸多优惠政策。
精英人才住房补贴
2018年11月,新出台的《毕业生来镇就业创业购房补助实施细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硕士、博士毕业生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万元住房补贴。
应用程序对象
本市企业聘用的“双一流”高等学校(指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依法必须为本市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和常驻城镇高校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人员)。
补贴标准及期限
硕士、博士研究生3年内给予15万元、20万元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第一年为40%,第二年为30%。第三年 % 和 30%;
如果申请人在此期间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停止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在城镇进行房屋交易的,后续补贴将停止发放。
申请人必须是第一套自住商品房(补贴申请人在购房前不具备任何产权);
购买的房屋必须位于市区,包括丹徒区、井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
所购房屋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和《二手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含当天)至2023年8月9日(含当天),网上签约时间必须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全日制大学硕士以上毕业生,公积金贷款额度可增加50%。
高校毕业生购房契税补贴
1月30日,根据《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来镇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对契税补贴政策条款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本科及以上全日制大学毕业生来镇就业5年内购买镇内第一套自住商品房,可享受契税补贴。
申请范围 资助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包括出国、留学、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
与镇江市市区(含丹徒区、井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用人单位(含政府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镇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并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金;
自首次来镇就业创业并在镇江市区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未满5年;补贴申请人的姓名必须与购房合同上的购房人姓名一致。补贴申请人购买的房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首套自住商品房,“首套”认定标准为“补贴申请人在购房前不具备任何产权”;
购买的房子《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9日(含当日);
房子位于市区,包括丹徒区、井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
人才安置政策
镇江市降低毕业生落户门槛。 45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可先在镇上定居,再到镇上就业。本市和各城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建立集体户,保障毕业生落户需求。
人才房政策
人才房政策:
1、市区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具有博土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贴;
2、购房自住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具有硕学位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级的,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生活津贴;
3、购房自住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件购房补贴。
人才房政策申请依据: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申请人才住房要具备条件,各地不尽相同,下面以北京市为例,条件如下:人才申请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无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离工作单位超过一定距离;
2、本市、本区或园区需要的人才;
3、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各区认定的行业或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
【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高层次双创人才倍增计划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第一条
领军人才来通创业,经人才部门审核后,由项目落户所在地政府(园区)提供租住精装修人才公寓一套,三年内免租金;在通购房自住的,按《南通市江海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确定的人才层级,给予40到15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镇江人才引进政策2022
根据《“金山英才”教育领军人才引进实施办法(修订)》(镇教发〔2021〕69
号),为进一步优化市直教育系统人才队伍结构,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金山英才”镇江市直教育系统领军人才引进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引进岗位
镇江市属学校各学科教师(含初中、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镇江市教育科学研究中心教研员,具体岗位按照各类对象意愿、评审考核情况进行双向选择。
二、引进范围
(一)教育名家,一般不超过50周岁(1971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名校长、全国优秀班主任;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2.“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苏教名家”培养对象)、省级特级教师;省级名校长;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核心成员;
3.设区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培养对象;
4.获得正高级职称的优秀教师;
5.与上述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二)教学名师,一般不超过45周岁(1976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设区市特级教师或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设区市名校长、学科带头人;
2.省级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技能大赛)最高奖项获得者;长三角地区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3.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核心成员;
4.全日制优秀博士研究生;
5.与上述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三、引进条件
(一)引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身心健康,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2.热爱教育事业,品德高尚,乐于奉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镇江市内现已在编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已在镇江市缴纳社保的人员;
2.2022年8月31日前,5年服务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单位(岗位)的人员;
3.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4.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和受党纪、政务处分期未满的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现役军人、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在校生、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到岗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类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报名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从公告发布之日至2022年5月15日止,可发送“金山英才”教育领军人才引进申报表(附件1)和相关佐证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2)至邮箱:
zjsjyj_rsc@163.com。
(二)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工作将贯穿于本次引才工作全过程。资格审核小组将对报名者提供的各类证件和教育教学实绩等有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申报人员所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凡不符合职位要求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
(三)评审考核
对初审合格的申报人员将由市教育局组织评审考核。评审考核的方式为综合评价和面试。
综合评价和面试同时进行,面试当天申报人员携带报名材料原件至指定地点进行综合评价。面试形式为面谈、试讲、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能按规定时间到场参加评审考核的视为弃权。
评审考核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价和面试情况给出是否同意引进的意见,并在镇江教育信息网进行公示。
(四)体检
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择优确定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五)公示
体检合格者名单在镇江教育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六)手续办理及待遇
公示无异议者,经市委编办研究同意后,办理事业单位正式入编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到单位报到并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服务期不少于5年。引进人才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金山英才”教育领军人才引进实施办法(修订)》,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安家补贴(教育名家60万元-100万元、教学名师30万元),并优先聘用到相应岗位。符合相关条件的引进人才可在购买住房(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50%、全额契税补贴等)、子女入学、父母养老、健康医疗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引进的教育名家在镇江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还可享受
40-100
万元的购房补贴。
_口区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法律主观:
上海人才公寓申请条件2023
2023年上海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一、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市筹及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并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区重点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主要包括引领区域产业发展的百强企业、区重点扶持的高科技成长性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和区优先引进的重点企业中的紧缺人才。
四、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公共事业领域引进的高素质人才。
五、对上海发展做出贡献的辖区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人员。
六、经市人才租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优秀人才。
上海人才公寓申请流程
1、单位提出申请:应填写提供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单位简介、营业执照、税收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产业园区内用人单位(不含各园区管委会)的申请人员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复审,其他用人单位(含各园区管委会)由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复审。
3、受理入住,受理办公室接受申请后,按要求对单位和申请人入住条件进行审核,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申请人确定租住房屋、开具看房通知书,申请人确定租住房屋后开具入住通知书,并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解释。
5、申请单位和个人接到入住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办理相关入住手续,逾期为自动放弃;对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通知未果情况,按序号给予七个工作日预留期限,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特殊情况上报管委会。
2023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政策原文 2月12日实施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 。
江北新区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人才安居办法 。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未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者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均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 申请人才安居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以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 本市成立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 安居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
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在本市工作不满一年的,享受政策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个人与代表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公有产权人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免租金或者以低于市场租金租赁的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房时发放的补贴;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
第九条 市发改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别适时更新并公布《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第十条 A类人才和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B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有房屋产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7500元。
第十二条 C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有房屋产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70万元。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6000元。
第十三条 D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有房屋产权50%份额。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3600元。
第十四条 E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房源面积以实际供应为准。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2400元。
第十五条 F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房源面积以实际供应为准。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受理、标准和享受期限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市户籍且自有住房未达到安居标准的人才只能选择租赁补贴的安居方式,补贴金额按照人才安居标准面积和自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自有住房包括下列范围:
(一)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5年内被征收的自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依合同尚未交付的住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七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市房产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对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系统分配至纳税所在地发改部门查验。在线注册后,提交人才安居申请。
第十九条 各类人才对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统一进行在线申报,经系统分配至人社部门进行初审。
第二十条 A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B、C、D类人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E、F类人才由区级人社部门认定。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及非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
企业具有成熟规范的人才管理体系,经市人社部门牵头评估,报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其技术或者管理人才的职务可以直接对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的相应人才类别。
第二十一条 人才安居工作实行并联审批、按季公示。人才认定单位将认定结果推送至市房产部门,市房产部门汇总认定结果,确定人才的安居方式和标准。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房源情况接受申请,区级房产部门或者房源管理单位按照批次组织选房,将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租)给符合条件的人才。
购房补贴、租赁补贴常年接受申请,市财政部门统筹资金,直接或者委托房产部门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才个人账户。
第四章 房源筹集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结合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针对企业和人才发展状况,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完善人才安居服务。
条件成熟的区域可以进行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并报市人才安居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才安居房源包括下列筹集渠道:
(一)政府投资新建、购买、租赁;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其他产业载体等投资新建、购买、租赁;
(三)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四)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改建。
第二十五条 人才安居项目规划选址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产业布局、公共配套,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应当同步配建。
第二十六条 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房产部门统筹,可以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区的人才安居。配建应当明确房源性质、产权归属和交付标准、面积、方式、时间等内容,并纳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
第二十七条 新引进的、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的企业,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专项配套建设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赁住房。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以及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高校、科研机构,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人才安居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在岗在职情况和实际贡献等作为评价要素,由各有关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定期对企业和人才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人才安居申请的政策享受期为5年(F类人才除外) 。其中,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期,期满后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满5年的,通过绩效评价的B类人才和进阶到D类及以上的人才,可以申请续增一期,最多享受两期。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及其变化,自主选择相应的安居方式。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安居的,不予补差。
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安居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标准“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一种安居方式。
第三十条 购房补贴按照年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2月。购房当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2至5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
申请购房补贴前已经在本市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前已经在本市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人才进阶的除外。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每个季度的首月将上个季度租赁补贴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 已享受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且政策享受期满的,不可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人才安居政策。
已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可申请租赁补贴,与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时间合并计算,购买过本市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自购房发票记载时间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个人和公有产权人按照所持产权份额分配收益。人才在取得共有产权住房完全产权份额前,擅自用于出租经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区级房产部门或者房源管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置。
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用于转租、转借。擅自转租、转借的,由区级房产部门或者房源管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置。
第三十三条 人社、房产部门每季分别对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劳动关系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对。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人才安居条件的,房产部门应当终止其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并依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置。对申请购房补贴或者租赁补贴的,停止继续发放,不符合人才安居条件后领取的补贴应当予以退回。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安居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应当积极帮助其申请人才安居;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中输入人才变动情况;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整。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符合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或者不如实上报人才变动情况、不配合协助追缴的,中止企业人才安居申请资格;符合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法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履职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为加快本市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建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办法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标准,制定人才安居专项计划。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发布的《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