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落户最新政策2023

成都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和市人社局联合发布《关于运动员、裁判员来蓉入户认证办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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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落户方法大全(各个落户类型政策)

一 、适用范围

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的。

二、办理原则

申请规则:办理户籍业务应本人到场申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出具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其签署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可委托办理。办理回国定居、涉军退役、刑满释放、持毕业证和准迁证入户必须本人到场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双方到场申请;继子(女)投靠继父(母)由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到场申请;年满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且需办理户籍迁移业务时,须到场办理。

基本材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所有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入户地点:原则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公共集体户顺序办理入户。

办理地点:入户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材料齐全)。

三、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引进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市级、区(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到本市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市、区(市)县组织、人社部门的公选、公招、录用、调动正式公文;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2022继子随父落户新政策

2022年北京继子女落户新政策如下:

1、生母与继父必须结婚满三年以上;

2、申请人由生母抚养、监护的时间必须满三年以上;

3、申请人即继子女必须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4、继父身边没有子女。

一、落户需要准备的材料有以下: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

3、生母的离婚判决书或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4、继父与母亲的结婚证;

5、继父的户口簿、身份证;

6、属于母亲或继父的合法住房的住房证明;

7、继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

8、其他证件证明。

二、落户的类型有以下:

1、市外落户。如果是外埠的农业的人口进行迁移,需要提交入户申请书和申请人的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如果是已经结婚的人,还需要提供结婚证书;

2、市内落户。市内户口的落户需要拿证件去当地的派出所进行办理和登记,如果没有任何理由或者任何人可以证明身份和关系通常不允许落户。

总之,北京继子女落户新政策一般是生母与继父必须结婚满三年以上;申请人由生母抚养、监护的时间必须满三年以上;申请人即继子女必须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继父身边没有子女。落户时需要准备入户申请书;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生母的离婚判决书或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继父与母亲的结婚证;继父的户口簿、身份证;属于母亲或继父的合法住房的住房证明;继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等材料。

父母投靠上海子女落户条件

上海投靠落户条件:

子女投靠落户上海

1、父母一方是上海户口,且落户已有五年。满足落户政策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者在上海高中就读)可以投靠 上海户籍一方的户口所在地。

2、回迁人员的子女在未婚未育、从未就业、实际长期居住上海的情况下,25周岁前可以投靠落户。

3、通过应届生落户的,子女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且长期在上海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落户。

4、养子女随养父母在户居住超五年且未成年,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以投靠落户上海。

总结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上海基本条件主要是:

1、上海户籍父母落户上海已满5年;

2、子女未成年,未成年的标准是未满16周岁,或者普通高中在读;

3、子女已随外省市父母落户;

4、上海户籍父母为个人家庭户,不能是社区公共户,且不会因子女投靠落户导致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住房困难标准。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继子女不能单独申请投靠落户上海

子女为外省市父母亲生,但是非上海户籍父母亲生的,不能单独办理投靠落户。

可以在外省市父母办理夫妻投靠落户上海时随迁,申请随迁还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亲生父(母)获得抚养权满5年;

2、随继父(母)在上海生活满5年。

上海投靠落户条件:夫妻投靠落户上海

1、外省市人员和上海户籍人员结婚满十年,且年龄超过35周岁的可以申请夫妻投靠。(不能违反计划生育)

2、外省市人员和上海户籍人员结婚满七年,且外省市人员属于少数民族、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的可以申请夫妻 投靠。

3、外省市人员和上海户籍人员结婚满五年,且本市人员属于残疾人员的,可以申请夫妻投靠。

办理材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 外)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 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附审批落户 档案)

6、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 明)

8、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

9、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凭证

10、申请人在户籍地的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上海投靠落户条件:父母投靠户上海

老人投靠:指的是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上海,但是这种投靠方式只有原本是上海户籍的人,因工作在外地落户的,现在 年迈需要回来上海落叶归根的,可以投靠子女或其他亲属落户。

而作为新一代落户上海人,外地户籍父母是无法投靠的哦。

(依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

上海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 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 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上海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 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上海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 以随迁,或待上海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上海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 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上海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 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2021年5月3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继子女的户口可以跟继父母吗

在我国再婚后继子女可以随继父落户,但需要符合当地的户籍要求。相关的子女在办理时,应积极的递交与当事人员的关系材料,到当地的派出所户籍办理机构进行办理。如当地对外来户籍有要求的,需要符合当地要求才能够落户。

一、再婚后继子女能随继父落户口吗

一般来说,继子女可因生父母成立新的婚姻关系,随生父母和继父母登记到同一户口簿。但落户还需符合各地户籍管理制度的规定,具体能否落户到继父户口所在地,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户籍管理制度决定。

法律依据:

1、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其生父母抚养。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二、户口办理

1、被录取的新生户口办理

凭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经派出所审验合格后,签发户口迁移证。迁移证内各项内容必须填写,不许有空白项,身份证号码齐全。

新生到校报到时,向学校招生机关交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校手续,将户口迁移证递交学校户口管理机关,经审查迁移证内容合格后,由学校户口管理单位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2、毕业学生户口办理

按学生派遣单位发放的派遣证上所填单位地址,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到新的工作岗位(单位)报到时,向报到单位所在地户口管理机关递交户口迁移证及有关证件,方可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3、退学落回原籍手续办理

凭学校退学文件,本人户口到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肄业、结业学生户口落回原籍手续办理

凭肄业或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到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户口办理

本人要求户口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

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大学生应征入伍户口办理

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时,由征集地民政部门接收,公安部门负责落户;

要求复学的,其户口落入本人所在学校集体户口;

不愿复学的,如本人要求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可待其档案经民政部门转接后,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不愿意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的,可在征集地落户。

7、大学应届毕业生户口迁移办理

大学生大学毕业,户口需迁出学校到工作所在城市,这个过程叫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

高校应届毕业生落户期限为毕业当年,如2009届,则为2009年1~12月份有效,过期则按往届毕业生接收处理,接收条件与费用都高很多,如广州等城市需要房产才可能接收,所以大多数毕业当年未能迁移到工作所在城市的,今后只能在买房后才能迁移进来。

户口迁移的手续是,先到迁移目的地申请落户,得到当地人事局许可后,将获得《某某市需要大学生申请表》,然后再凭表到学校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再到目的地上户即可。

在我国办理户口时,应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办理。如因学习暂时迁出的户口,需要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录取通知书迁出自己的户口。在学业结束或工作时,按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办理相关的户口迁出或转移,符合我国的户籍制度。

退伍后户口可以随继父落户吗

不可以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广州落户政策细则

广州落户政策细则

条:为加强对政策性入户人员的服务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政策性迁入本市人员,应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家庭团聚(投靠配偶、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6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政策性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按计划办理家庭团聚、学生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的入户审核工作,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市民政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军队复员干部、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退役士兵(含驻穗部队退役士兵引进)的入户审核;做好各类入户人员婚姻状况的验核和收养登记核查工作。市侨务部门负责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入户审核工作。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驻穗部队随军家属安置的入户审核工作。广州警备区负责做好驻穗部队军人家属随军资格的验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一)配偶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

3、夫妻一方为博士或博士后或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户籍;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

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二)父母亲一方是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三)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第七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一)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二)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三)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第八条:安置入户类人员迁入本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省民政厅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完成接收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二)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调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三)军队复员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复员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四)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五)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省民政厅下达接收安置计划,本市已办理接收手续的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六)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退役士兵,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七)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随军家属,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八)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其他安置类入户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第九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户籍:

(一)收养人有本市户籍;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三)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条:原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户籍:

(一)参军复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肄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三)刑满释放回到本市;

(四)持户籍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五)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注销户籍后又重新出现。

第十一条: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依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各类政策性入户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家庭团聚类、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回国(入境)定居类4类准入人员,由本人直接向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申请入户,入户办法和程序由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回国(入境)定居类中的华侨,由本人向侨务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

(二)学生入户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办。

(三)安置入户类人员,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后,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由接收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办;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含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市民政部门申办;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公安机关申办。

(四)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依其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符合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部门批准后,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入户申请,审核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六条: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政策性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本市户籍,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学生集体户口人员不可申请家庭团聚类入户,结束学业后,须按有关规定将户籍及时迁出本市。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应牵头会同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侨务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办理指南。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落户最新政策202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30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人口集聚、吸引人才落户、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部分落户政策

一吸引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功勋荣誉获得者、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闽工作入选的国家人才(科技)计划、省级人才计划的人才,经认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类、B类、C类),以及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在本市就业或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落户本市,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获区委、区政府授予区级“劳动模范”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相应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可落户本市,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1.已在本市就业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往届毕业生;

3.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

4.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

四为机关、企事业单位骨干人才和产业技术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提供便利。经组织、人社、教育等职能部门录用、招调的各类人才,或经工信、科技、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引进的各类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五优化投靠落户。夫妻投靠的,取消被投靠人来厦落户年限要求,只需夫妻结婚登记时间满1年,夫妻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取消被投靠人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继子女不能单独投靠具有法定抚养责任的继父或继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取消被投靠子女来厦落户年限要求。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市委组织部,各区人民政府)

二、促进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就业落户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1.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国家学信网可查询);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

3.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2015年6月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毕业生;

4.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持有效居住证,且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自建住房、集资住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或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5.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

二吸引企业骨干员工落户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不含补缴),续签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2.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外,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认定符合区位发展需要的企业骨干员工,以及火炬管委会认定的其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下属企业骨干员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不含补缴),续签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统计局、工信局,火炬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三、其他规定

一市人社局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落户实施细则,按计划办理人才引进、迁入人员社保审核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市工信局负责制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申请操作指引;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和火炬管委会负责制定所属企业骨干员工落户实施细则并发布企业名单;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新落户适龄儿童就学统筹办法;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外来人员落户随迁、投靠落户等审核迁户手续。

二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的记录。在落户办理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依法办理本市就业登记且在厦就业单位连续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

四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依法拥有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规定内容与此前本市相关户籍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未规定的现行户籍政策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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