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郫都区落户政策?

1、合法稳定就业。持证人与在蓉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试用期除外),或持有登记地址在蓉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纳税的,积10分。

2、合法稳定住所。持证人在蓉实际居住,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按照面积计算积分,最高不超过40分;租赁住房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的,积5分。

3、参加社会保险。凡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持证人在我市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月缴费的,每年最高积12分。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3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6分。

4、连续居住年限。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居住且办理居住证证件签注的,每满一年积5分。

二、导向指标

1、区域导向指标。持证人在本市中心城区(包含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武侯区、金牛区、高新区)以外区域居住的,每满一年加10分。其中,在重点发展区域居住的,每满一年加20分。

2、急需紧缺人才和职业(工种)目录指标。持证人符合本市年度公布的急需紧缺人才和职业(工种)目录的,加20分。

三、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任一项基础指标分值不能为0,否则取消积分资格。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和导向指标积分之和。 标准分值 标准分值为120分。居住证总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具备申请积分入户的资格。

成都社保积分入户的条件?

(一)基础指标及分值

1、合法稳定就业。

持证人与在蓉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试用期除外),或持有登记地址在蓉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纳税的,积10分。

2、合法稳定住所。

持证人在蓉实际居住,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按照面积计算积分,最高不超过40分;

租赁住房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的,积5分。

3、参加社会保险

凡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持证人在我市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月缴费的,每年最高积12分。其中:

(1)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3分;

(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6分。

4、连续居住年限——与上面三个不同的地方:可以按年限累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居住且办理居住证证件签注的,每满一年积5分。

(二)导向指标

1、区域导向指标。

持证人在本市中心城区(包含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武侯区、金牛区、高新区)以外区域居住的,每满一年加10分。其中,在重点发展区域居住的,每满一年加20分。

2、急需紧缺人才和职业(工种)目录指标。

持证人符合本市年度公布的急需紧缺人才和职业(工种)目录的,加20分。

二、如何申请积分入户

(一)一道门槛:

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办理《成都市居住证》并在蓉参加社会保险的来蓉人员。

(二)积分申请地点:

持证人应在居住证签发机关所在地申请积分。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模拟估分,符合积分条件的,可委托用人单位在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进行申报。

如以个人身份进行申报的,可自行到居住地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进行申报。需申请积分入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

(三)积分申请材料:

(1)由用人单位申报的须提交:

1、《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2、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

3、劳动(聘用)合同;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

6、合法居住证明材料。

(2)个人申报的须提交:

1、《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2、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

3、劳动(聘用)合同,或登记地址在成都市的工商营业执照;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

5、合法居住证明材料。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锦1的户口有必要弄上来吗?

答:如果你将来大概率在成都买房,那么是可以考虑转入的。

虽然你现在还刚上大学,但是毕业后全日制本科可在成都任意选区落户,而这时你的成都户口年份也超过两年,不需缴纳社保就已经具有购房资格。户口会变成集体户。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成都积分入户积分怎么算?

(一)稳定职业指标。申请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截止申请日上月起,上溯按月连续不间断缴纳的36个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与对应的36个月养老保险缴费所使用的省平月工资相比,计算出的36个比值的平均数等于及高于2低于2.5(含)、高于2.5低于3(含)的,分别加10分、20分。

(二)居住引导指标。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或办理租赁登记的住房,连续居住按5分/年累积计算。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申请人连续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中同一区行政范围内居住的,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中同一县(市)行政范围内居住的,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成都东部新区居住的,按6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30分,不满1年不得分。

(三)就业引导指标。申请人当前就业单位应在66个产业功能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申请日上月底期间,申请人就业单位在66个产业功能区,按照10分/年累积计算分值,不满1年不得分。单位参保人员的就业单位以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个体参保人员的就业单位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准。

(四)入户区域引导指标。申请人可在自有住房、居住证地址选择入户区域。申请入户在成都东部新区加30分;入户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加20分;入户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加10分。

(五)技术技能指标。申请人所在企业在本市66个产业功能区内,且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保1年以上,符合当年度或上年度《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中重点产业人才开发目录紧缺度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的人才,可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得分就高、不重复享受。

申请人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不含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0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

(六)个人贡献指标。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

? ? ? ? ?申请人参加志愿服务,在成都志愿者网(APP)实名注册登记并获得志愿服务时长,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满25个小时加2分,达到25个小时后每增加2个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成都房地产网签备案办法2020?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包含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具体承担本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和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

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由所在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四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提供自助机、手机应用、互联网、政务窗口等多种服务方式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即时办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服务。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变更、注销,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 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商品房网签备案数据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共享给有关部门以方便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涉税业务、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宽带、有线电视过户等业务。

第二章 网签备案

第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当事人、房屋基本状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基本信息,完成合同条款内容拟定;

(二)签章确认。双方当事人就拟定的商品房合同条款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共同提交“联机打印”并在打印出来的合同上签字盖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签备案系统中直接通过电子签名(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联机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0日内,通过网签备案系统申请备案并上传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购房资格证明、合同签字盖章页等资料;能通过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的,不再上传相关纸质证明资料;

(四)备案赋码。经核验无限制买卖情形的,网签备案系统即时生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并赋予合同备案编码,系统自动将该商品房的状态标注为“已售”,并将网签备案信息记载于楼盘表。

第八条 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交易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交易主体资格,商品房应符合相应的交易条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一)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证明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

(三)当事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

(四)商品房依法被查封或者行政措施限制买卖的;

(五)商品房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

第九条 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当事人可以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购房资格证明等资料到政务窗口申请办理。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用户认证。

第三章 备案变更

第十一条 商品房所有权尚未登记在买受人名下,网签备案合同内容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需先注销预告登记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已办理抵押备案的,申请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前须注销抵押备案或经贷款银行同意(已注销预抵押登记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下列合同内容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自行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付款方式、首付比例、贷款银行、贷款期限;

(二)除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证件类型、电话号码外的购房人信息;

(三)买卖当事人、商品房基本状况以外的其他约定事项。

商品房基本状况发生变化的,当事人无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由网签备案系统在楼盘表相关信息更新后自动对合同相关内容予以更新。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生效裁判文书明确由单方办理的除外)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购房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证件类型、电话号码等信息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

(二)共有方式及份额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

(三)减少共有人的;

(四)购房人在其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更名或增加共有人的;

(五)生效裁判文书导致购房人变更的;

(六)房屋成交价格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准予备案变更。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应当通过网签备案系统上传证明合同内容记载错误或发生变更的资料及身份证明资料;不能通过网签备案系统网上办理的,可提供相关资料到政务窗口办理。

第四章 备案注销

第十五条 商品房所有权尚未登记在买受人名下,买卖双方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需先注销预告登记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已办理抵押备案的,申请注销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须注销抵押备案或经贷款银行同意(已注销预抵押登记的除外)。

第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解除合同、合同无效或终止履行的,任一当事人可单方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手续;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由双方办理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当事人应当通过网签备案系统上传身份证明及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的协议或生效裁判文书等资料;不能通过网签备案系统网上办理的,可提供相关资料到政务窗口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或者已办理网签备案的商品房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的情形且无法补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备案注销;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注销,但已被处分或者限制处分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网签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减信用分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功能,并将处理情况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约谈,并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停止违规行为的,可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功能,计入其信用档案并公开披露: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其变更、注销或存在其他虚假交易情形的;

(二)利用合同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等业务向购房人收取费用的;

(三)为购房人提供不实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购房人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且情节严重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成房发〔2016〕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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