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引进人才,有什么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人事档案托管在我中心且已办理人事代理的人员,人事代理合同在有效期内;
3、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且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考核被单位正式聘用,工作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不包含个体户、国有企事业单位);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户口在成都市外(户口在成都市所属的龙泉驿区 、青白江区、都江堰市、 彭州市 、邛崃市 、崇州市 、金堂县、 双流县、 温江县、 郫县 、新都县、 大邑县、 蒲江县 、新津县不属于办理范围);
6、符合以上条件并在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内有自有住房者(房产证已办理),可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随迁入成都(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须与本人户口在同一户口本上,配偶须办理失业证)
2021年农村集体成员如何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村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有较大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农村深化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提出如下拙见。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外延及其权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分配。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民小组及村经济合作社等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程度上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享有相关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要地定义为: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在农村改革逐步深化的大前提下,务须厘清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要从法律和实践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完全等同于村民资格。要从法律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建议由全国人大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条件成熟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以此为准绳,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有关农村集体的表述,让农村集体权益类纠纷止于村集体内部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条件,兼顾是否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并充分考虑农村土地承包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稳定的成员所组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共同体,内部具有熟人社会的乡土特征。
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加入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取得等)两种情形。对于因死亡、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或者城市居民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