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1. 海外留学生成都落户政策有哪些
  2. 2022成都落户新政策
  3. 成都户口迁移新政策2022
  4. 成都留学生落户政策

海外留学生成都落户政策有哪些

1、对具有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在自贸区或全创改区工作的外籍华人,全面取消工作单位类别、年限、停居留时间限制,可直接申请永久居留。

2、对具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凭我国高校毕业证书申请2至5年有效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进行毕业实习及创新创业活动。期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3、外国留学生具有在川创新创业意愿的,提交创业意向证明或拟创办企业的证明材料、我国全日制高等院校(含港澳地区的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可以申请2到5年有效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

在自贸区、全创改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期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扩展资料:

2017年7月20日,成都市正式实施“人才新政12条”。新政实施近2年时间,在来蓉人才的落户、出入境和停居留等方面,成都市公安局创新推出多项便民服务。

截至2019年5月,成都市全市累计落户人才28.26万人,其中,青年人才28.07万人,占99.33%;技能人才0.19万人,占0.67%;

成都市全市取得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数量已远超新政实施前13年的总量,现成都市共有取得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226人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成都出入境“十五条”新政公布

2022成都落户新政策

一、适用范围

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的。

二、办理原则

申请规则:办理户籍业务应本人到场申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出具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其签署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可委托办理。办理回国定居、涉军退役、刑满释放、持毕业证和准迁证入户必须本人到场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双方到场申请;继子(女)投靠继父(母)由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到场申请;年满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且需办理户籍迁移业务时,须到场办理。

基本材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所有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入户地点:原则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公共集体户顺序办理入户。

办理地点:入户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材料齐全)。

拓展资料: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调动、安置、招录、引进人员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市级、区(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到本市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成都户口迁移新政策2022

一、成都户口新政策是什么?

1、申请人必须满足这两个条件:

(1)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

2、选择落户地

(1)申请人已有住房,应在住房所在地申请办理;

(2)申请人没有住房,但是直系亲属在成都有住房,可在其直系亲属的住房所地申请办理;

(3)申请人没有住房但有工作单位,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

(4)申请人没有住房且没有工作单位,可在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落户。

二、成都落户方式有哪些?

1、购房入户

落户条件:

90_以上:交房入住以后,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面积在90_以上(房产局备案时间在2014年6月1日后),且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90_以下:交房入住以后,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面积在90_以下(房产局备案时间在2014年6月1日之前)需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原件”),且在成都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连续不间断,依法登记并取得2年以上居住证。

2、学历入户

落户条件:

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郊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我是一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

3、毕业入户

落户条件:

非成都生源落户成都前提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其中,非正常情况(口袋户)落户成都——毕业后未办理上户手续,户口还滞留在学校宿舍者。)

成都生源落户成都前提条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市成都。

4、暂住入户

落户条件:

在我市暂住满2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5、投资入户

落户条件:

在我市中心城区投资50万元以上,在区(市)县城投资30万元以上,在建制镇投资15万元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本人、配偶合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6、纳税入户

落户条件:

在我市中心城区兴办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连续俩年累计纳税达3万元或一年内纳税达2万元,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本人、配偶合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7、经营入户

落户条件:

在成都市一次性购买40万元以上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外地人员,也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法律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引进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到本市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本市工作的。

3.本省、市老干部工作部门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

5,在蓉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就读的学生。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7.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

8.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9,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土兵。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

(三)投靠、收养人员

1.与本市人员结婚满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需投靠本市成年子女的。

4.被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

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投靠、收养申请入

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4,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

(五)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成都留学生落户政策

成都留学生落户政策:

1.落户条件: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及其以上学位并在海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到成都市工作的回国人员。

2.入户原则:符合入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将户口落在合法固定住所处;不具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落在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到五城区及高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工作的可将户口落省人事厅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雇员事务所集体户,到郊区市县工作的可将户口落各区(市)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在国外取得教育部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入户,仍按原规定办理。

一、落户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入户申请表(原件)

2.入户人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成都人事厅出具的《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回国人员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留学回国人员就职企业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提供加盖鲜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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