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1. 出嫁女土地确权新规定
  2. 出嫁女的土地谁来确权
  3. 农村出嫁女的土地确权
  4. 民法典出嫁女土地确权规定是第几条

出嫁女土地确权新规定

1、第一种情况:出嫁女的承包地在哪里,就在哪里确权

出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因此,出嫁女的承包地在哪里,就在哪里确权。

2、第二种情况:出嫁女在嫁出地取得承包土地,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且娘家人绝户的

这种情况下,二轮承包土地由他人或亲属耕种,出嫁女依法享有原家庭承包户的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是家庭承包,不是农民个人承包,娘家人绝户,出嫁女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员,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确权登记在出嫁女名上。

3、第三种情况:出嫁女在嫁入地取得二轮承包土地

出嫁女在嫁入地取得二轮承包土地,且其娘家人已绝户,属于家庭承包户消亡,则不再对其名下的土地进行确权,集体回收土地,另行分配。

4、第四种情况:出嫁女在嫁出地和嫁入地均未取得二轮承包土地

出嫁女在嫁出地和嫁入地均未取得二轮承包土地,出嫁女是在嫁出地还是嫁入地的家庭作为承包共有人,由双方家庭与出嫁女商定,但出嫁女只能在一方选择登记为家庭共有人,不得重复登记。

出嫁女的土地谁来确权

出嫁女的土地由当地村委负责确权,如果对确权结果不满,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离家了娘家,婆家没有土地,她们应该如何获得土地确权?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农村出嫁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可以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出嫁女在嫁出地和嫁入地均未取得二轮承包土地的,可由双方家庭与出嫁女共同商定是在嫁出地还是嫁入地的家庭作为承包共有人,但只能选择其中一方作为家庭共有人,不能重复登记。

二、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只有新居住地分配给其承包地后,原居住地才能不再保留其承包地。也就是说,妇女的承包地在哪里,就在哪里确权。

三、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四、一种极端情况:出嫁女在嫁出地取得承包土地后,娘家人死亡绝户的,出嫁女仍然依法享有原家庭承包户的权益。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是家庭承包,不是个人承包,娘家人没有了,出嫁女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员,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因此,应确权登记在出嫁女名下。

外嫁女相关政策是怎样的?

1、外嫁女户口迁移

(1)女性在结婚后,户口是否要迁出,是由外嫁女本人决定的。一般在村里有土地的,可以选择不迁,这样在自己娘家的土地就可以留着,而且那块地是属于她本人的,任何人不得侵犯。此外,如果户籍迁出了,只要在新的居住地没有重新获得承包地,那么娘家的土地也是可以保留的,集体不能收回。

(2)若是外嫁女想要将户口迁出,那么需要递交落户申请,然后拿着准迁证和身份证,户口本,双方的结婚证等等必备证件,到原户籍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办理迁出证明,再到落户的进行落户办理。但是要注意的是,部分地区婚迁有一定的结婚年限的限制,在迁户之前,建议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

2、拆迁安置

拆迁时外嫁女也有安置补助费,但要注意的是,这一点是有条件的,就是你的户籍还在娘家,没有进行迁移。这样在土地被征用后,出嫁女依然可以得到征地补偿费用。但如果外嫁女的户口自愿迁入夫家了,那么你的安置补助费就会被取消,因为你已经是夫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

3、宅基地申请

(1)目前国家并没有出台明确规定来决定农村出嫁女是否能够申请宅基地,但是在《妇女权益保护法》中有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所以农村出嫁女也能申请宅基地。

(2)但是农村宅基地申请是以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所以只有外嫁女与婆家或者娘家进行了分户,独立分成一户,并且满足属于农村户口,则可以与男子享受平等的宅基地权益,去申请宅基地。但大部分外嫁女都是和夫家或是娘家的户口在一起,所以在申请宅基地时常常不予批准。

农村出嫁女的土地确权

法律分析:土地确权是以“户”为单位的。对于在娘家取得土地、或没有土地的出嫁女,可以通过和双方家庭协商,从而作为任何一方家庭承包土地的共有人。但是只要在一方家庭确权,就不能在另一个户口上进行土地确权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典出嫁女土地确权规定是第几条

法律主观:

土地确权对出嫁女政策如下: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在承包期内,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在土地确权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出嫁女承包土地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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