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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积分落户政策2019
成都积分落户政策2019
根据《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1、执行国家层面规定23项政策:调动、安置、招录,军队安置、家属随军,直系亲属投靠,国(境)外来蓉定居,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刑满释放回原籍等可以申请入户。
2、符合我市人才优先发展战略4项政策: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在本市同一用入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可以申请入户。
成都人才引进政策2019成都人才引进落户流程
现在社会发展的越来越快,很多人由于生活和工作,学习等原因,需要将户口迁往另一个城市,这就必须了解当地的落户条件,看自身是否符合。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成都人才引进政策2019,成都人才引进落户流程是怎样的,想在成都落户的人们赶紧来看,对于落户成都成功率会大大增加。
一、成都人才引进政策2019
学历方面:
种: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含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落户。
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且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市外人员可持毕业证申请落户。
解读: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可以,但是像专升本、成教、函授都不行。
2、应届生往届生都可以,但是有年龄限制,45岁。
3、这项政策只有非成都户籍的人才能享受,不管你是金堂彭州还是锦江金牛都不能享受毕业证落户政策。
第二种:
专科:不同的专业要求也不同
第三种:应届生
在成都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含户籍仍在学校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工作单位在中心城区:大专学历;
2.工作单位在郊(区)市县:大专、中专学历。
3.连续三个月社保
技能/职称方面:根据现在政策匹配
技能人才落户
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2年及以上的市外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服务中心认定后,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在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办理落户;
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办理落户;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
职称落户
1、职称划分:
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
在郊区(市)县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
2、年龄及工作要求
年龄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我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国民教育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可先落户后择业)。
3、连续三个月社保
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二、成都人才引进落户流程
准备材料
1、本市无住房的:打印本人全市无房证明。天府新区有住房的:打印《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表》和《房屋信息摘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2、学信网(https://chsi.com.cn)上打印纸质学历证明。
3、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
4、领取《集体户挂靠人员信息登记表》。
5、领取《入户申请表》。
6、省内户口迁移需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实有人口登记。(需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以下居住地住址证明之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未取得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合同)、房屋登记备案凭证、房屋合同、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现场资料审核
1、本市无住房的:人才事业发展中心窗口领取集体户户主内页和空白页。审核区领取审核号,等待审核。
2、天府新区有住房的:审核区领取审核号,等待审核。
入户办理
审核通过后使用微信公众号“成都公安微户政”预约办理。
三、成都人才引进提供材料
1、工作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2、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
4、身份证、户口证明(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5、1寸黑白照片1张
6、拟调人员在我市购买了商品房者还需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
7、本人/配偶/父母在成都市中心城区拥有产权房屋者可办理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随迁配偶提供:人事档案,结婚证、失业证(农业户口除外)原件、复印件各1份,随迁子女提供:独生子女证或一胎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以上就是关于成都人才引进政策2019,成都人才引进落户流程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成都社保落户条件2019
落户成都需要那些条件?以下列了一些出来,辛苦的码字希望被采纳!
分别为成都购房落户,成都学历落户,成都技能落户,投靠亲属落户
第一,成都购房落户,2014年7月以后购房的需要满足房产面积90平以上,取得房产证,成都缴纳12个月的社保证明,及即可购房落户
第二,房子面积不足90平方的,需要成都24个月社保证明及2年居住证原件
第三,大专学历的(含非统招本科及大专学历者),都需要单位缴纳3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无房的情况下可以落户成都集体户,通过人才引进方式落户成都
第四,统招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历者,无需单位及社保证明,直接可以落户。高新区和天府新区都可以随意选择。
第五。成都直系亲属有房的,可以通过学历落户于房子上,没有学历的则需要提供成都缴纳12个月的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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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职工医保政策2019年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7〕6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年满19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有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商、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没有成都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无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
第三条原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无用人单位、未从事个体经商或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予保留。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计缴费年限。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计算公式为: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政府补助金额,计算单位精确到元。
第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中小学生、婴幼儿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婴儿满月后30日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时续保缴费视为中断参保。
第六条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或出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享受参保资助的少年儿童还须分别由民政、计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审核确认并鉴章的基础信息。
第七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初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60周岁以上人员,还须提供由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确认并鉴章的家庭收入证明。
第八条《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低保对象和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由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分别提供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并鉴章。
第九条参保居民(非少年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算公式为:
三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50%。
二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55%。
一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60%。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65%。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每人不超过成都市上一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是指一张出院证明所证明的从入院到出院期间连续不间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条参保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管理办法、结算方式,参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执行。在此基础上,参保少年儿童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再增加血友病,患苯丙胴尿症的参保少年儿童每年定额补偿1500元。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取得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均视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暂按现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原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参保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未开通前,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日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十四条参保中小学生、婴幼儿市外转诊、异地急(抢)救和非少年儿童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暂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参保城镇居民因异地就医、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抢)救等发生的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市内60日内、市外90日内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结算时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费用清单;
(三)复式处方;
(四)出院证明书;
(五)社会保险卡(医疗证);
(六)外伤病人还须提供经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鉴章的病历首页复印件。
超过结算时限和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受理结算。
第十六条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次日至当学年的8月31日。
第十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实行市级统筹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暂按《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试行办法》施行后,新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不得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已按《暂行办法》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可自愿改按《试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也可继续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但改按《试行办法》缴费的不得再改为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
第十九条《试行办法》所称的“以上”或“以下”,除有明确注明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册、信息录入方式与管理办法等,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各区(市)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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