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1. 成都东部新区拆迁标准
  2. 成都东部新区落户政策
  3. 成都东部新区2021年拆迁标准
  4. 成都东部新区拆迁补偿标准

成都东部新区拆迁标准

法律分析:1.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1)人均耕地1亩及1亩以上:年产值×征地面积×6倍。

(2)人均耕地1亩以下:年产值×应安置人口数×6倍。

2.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成都东部新区落户政策

法律分析:成都东部新区落户政策参照成都市统一的落户政策,包括人才落户、积分落户、投靠落户购房落户、平迁落户、技能落户等(可查阅“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其中,成都东部新区在“人才落户”和“积分入户”两项政策上具有比较优势。

法律依据:《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户口登记服务管理。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按照《四川省居民身份证管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口登记服务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项目登记信息变更更正,以及户籍证件管理、信息查询等。

第四条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的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户口登记服务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和“成都公安一站式服务办证点”负责本区(市)县常住户口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市公安办证中心提供五城区及高新区、天府新区常住户口登记服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户口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发生变化或有差错的,应当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更正登记。

第七条户籍业务办理必须开展人像比对;相关证明材料必须扫描上传;申报人必须确认签字;满十六周岁必须采集人像。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对居民户口簿登记项目进行逐项核对,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更正;确认无误的,由申报人在业务确认单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成都东部新区2021年拆迁标准

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拆迁安置补偿公告是否可诉调整过渡安置补助,12个月内按200元/人/月。

成都东部新区,四川省辖省级新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成都东部新区规划范围729平方千米,代管天府新区简阳片区191平方千米,管理面积870平方千米。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成都东部新区常住人口有379096人。

成都东部新区拆迁补偿标准

经核实,房屋安置皆是根据简府发〔2017〕26号文件执行,原简阳市执行标准和东部新区实施方案一致。基本居住补偿安置方式: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向住房应安置人员无偿提供 38平方米/人的基本住房。若还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经本人申请另可享受15平方米/人的建设成本价购房优惠;对持有独立房屋产权的一人户,向其无偿提供 5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经本人申请另可享受15平方米的建设成本价购房优惠。基本居住房屋面积和成本价购房面积含公摊面积。建设成本价由市政府组织市发改、财政、国土、住房管、乡镇(街道)等单位研究确定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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