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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一宅最新处理方法
二户一宅最新处理方法包括现金补贴、产权交换、自愿退出大本营。
1、现金补贴。主要包括宅基地所有权补偿价格和集体房屋补贴价格;在一户两房的情况下,房屋仍为个人所有,可通过集体补偿价格获得一定的现金补偿。
最低标准为房屋改造成本价格加宅基地价格。这时宅基地的补偿价格以法律允许的宅基地面积为基础,不规则形状的宅基地不能享受。
2、产权交换,即使受资助的房屋有相同的房屋基础面积,多余的房屋也要和房屋面积一起计算,并提供房屋。
在这种情况下,村民通常会得到一栋有几层楼的房子,但豪宅的基座不变,同样的房产必须按照至少一个区域的拆迁标准进行拆迁,并恢复到一个标准。如果单独的住房用地被批准用于安置,村民将获得额外的重建房屋费用的补偿。
3、自愿退出大本营。如果农民自愿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国家会提供一定的补偿,但这当然主要适用于每户两个单位或因合法出售或继承产生的每户多个单位。
获得拆迁补偿的时间
1、总面积符合住宅面积标准。法律规定一户一宅,但也规定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即使一个村民有多个宅基地,只要每个宅基地的总面积不超过目标值,他/她就有权获得宅基地的拆迁补偿。
2、通过合法途径形成的每户两套住房,如农民的继承或赠与。在某些情况下,如继承、赠与或一个家庭出现两套房子,上一代人去世后,房子就留给了后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登记。
虽然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享有使用权,但"地随房走"的原则使继承人有可能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家庭可以得到两块宅基地的补偿。
3、合法出售宅基地满足单独建房条件的村民申请宅基地,但审批被拖延。此时,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村民们选择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宅基地,形成一户两宅。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得到了合理的拆迁补偿,但他们必须签署坚定的合同,适时转让相关的产权证书,并注意适时分离有孩子的家庭,登记他们的产权证书。
农村不动产一户二宅怎么处理
1、农村不动产一户二宅的,其中一处宅基地可能会被收回。我国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通过。
2、一户二宅,多余的房屋不一定会被拆除,如果是通过合法程序拥有的是不会被拆除的。虽然说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的房屋却是属于个人财产,拥有继承等权益,而目前在农村导致一户多宅的也主要是由于继承问题导致,这部分由于继承导致的一户多宅,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这部分宅基地不会被拆除。不过目前还有许多农民拥有的一户多宅是由于建新未拆旧以及不满足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强行占据或骗取批准宅基地修建房屋的情况导致的,而这部分房屋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及《城乡规划法》中建新的拆旧的规定,这些多余的房屋将会被拆除。
3、一户多宅拆除的补偿。其实目前农村一户多宅拆除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类是:自愿拆除,比如自愿退出多余宅基地以及宅基地复垦等;这一类拆除行为也主要是针对农民通过买卖、继承等原因合法拥有的宅基地,根据当期的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以及宅基地复垦等政策,会给予一定的补偿;第二类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行拆除:此类房屋拆除主要是针对农民朋友违规违法拥有的一户多宅,比如建新未拆旧、强行占据宅基地修建房屋等情况,这一类房屋被拆除时将不会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一户两宅基地的处理方法
农村一户两宅基地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宅基地合法申请或购买。如果农民朋友的两个宅基地是因为村集体内部进行了合法交易和转让而获得的,且转让时按规定流程进行,并在村集体盖的公章,那这样的一户两宅是允许的,只要在村集体中公示,村民们没有异议就没问题。如果是私自签订的转让合同,那可能就会被收回;
2、农村户口分户。部分农村家庭成员比较多,比如说家里有两个儿子的,成家立业后,一处房屋不够居住,就需要分户。而现在分户政策在很多地区都要求拥有宅基地才可以办理,所有不得不申请新的宅基地,或者购买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这种一户两宅,是通过分户的形式将其合法化;
3、宅基地面积没有超标。有些家庭因为地形的原因,宅基地的面积比较小,此时如果农民朋友申请再建一处宅基地,在当地也被相关部门批准了,且多个宅基地面积也没有超过当地所限制的面积标准,这样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
4、继承宅基地。父母百年之后子女可以继承房屋的所有权,这样一来,宅基地也会随着房子变动,因此农民朋友是可以合法居住的,一直到房屋破损才会被收回,因此继承宅基地也会造成一户两宅的现象;
5、因户口回迁而造成的一户两宅。部分农村户口迁出是因为参军入伍或是去上大学,但准许户口回迁的政策后,由于当地相关部门户籍政策的冲突,以至于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此时一户两宅也是合法存在的,不会被收回,
出现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合法确权:
1、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原则上要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是未经批准就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的房屋占用宅基地要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后无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补办有关的用地手续,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2、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并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需依法按照实际的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当然,具体的情况还是依据政府来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一户二宅确权最新政策
农村一户二宅政策具体如下:
1、宅基地合法申请或购买。
2、农村户口分户。部分家庭成员多,房屋不够居住就需要分户。
3、宅基地面积没有超标。有些家庭宅基地面积小,若申请再建一处宅基地,相关部门批准也是合法的。
4、继承宅基地。父母百年后子女可以继承房屋所有权。
5、因户口回迁而造成的一户两宅。部分农村户口迁出是因为参军或上大学。准许户口回迁的政策后,以至于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此时一户两宅也是合法的。
一户一宅通常是指农村宅基地,也就是说,一户家庭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能进行申请,这也有利于保护耕地。一户:属于农村户口不一定能够申请宅基,还得需要常年住在农村的人才可以。集体经济的成员也是可以申请的。一个户口本有很多人,想要申请宅基的话可以先进行分户的,但是分户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在分户上需要时长大成年的人,人数最少一人不封顶。一宅:申请到的土地只有一块,有了这块土地证就说明了拥有了一宅,一户家庭如果同时申请多个宅基地是不会成功的,也就没有宅基地证,没有证书的是没有法律保护的,强行建造就是违建,会被拆除并且收回,不会有任何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