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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租房补贴
一、应届毕业生租房补贴
根据法律规定,大学生租房补贴申请流程为:
1、大学生就业企业向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受理申请并初审;
2、人社行政部门审核;
3、财政部门抽查后,将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就业管理局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
4、劳动就业管理局拨付到大学生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申请所需材料有:
(1)《大学生就业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所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租赁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与大学生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8)就业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9)社会保险证原件复印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10)就业大学生与所在企业签订的代为申领协议。
(11)个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等材料。
二、公租房申请补贴规定公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履行申报义务。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申报;未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准予享受住房保障满1年前30日内进行申报。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未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向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申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和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汇总上报。
三、公租房补贴如何申请?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公租房:
1、申请:携带相关资料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据实填写《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申请表》;
2、初步审核: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8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公示: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日期是5日;
4、核实: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比对公积金缴交信息对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
5、确认保障资格: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确认申请对象保障资格;
6、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获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
成都公租房补贴是每三个月发放一次,并且是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资金账户。
成都应届生租房补贴
法律主观:
应届生租房补贴申请如下:
1、应届生就业企业向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受理申请并初审;
2、人社行政部门审核;
3、财政部门抽查后,将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就业管理局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
4、劳动就业管理局拨付到应届生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法律客观: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六条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成都应届毕业生租房补贴
法律主观:
四川毕业生租房补贴申请如下:携规定资料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申请或者向房管局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初审出具《备案回执》,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等待批示,审核通过签订租赁合同。
法律客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应届生租房补贴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
(2)在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依法参加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市参加失业保险。
(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