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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迁户口到珠海要什么手续
外地迁户口到珠海的手续如下:
1、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得到“户口迁移证”。
2、准备以下资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前往当地派出所户籍科提交迁户口申请。
3、正常情况下,1-2个月就能拿到迁入证明。
迁户口的流程:
1、准备材料:需要了解所在地的迁户口政策以及所需材料。通常需要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适用)等。具体要求可能因个人情况和政策变动而异,请提前咨询相关部门;
2、办理居住证:在迁户口前,可能需要先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是一种身份证明,表明在该地有合法居留权。办理过程可能涉及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证明文件;
3、提交申请:携带所需材料,前往目的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或派出所提交迁户口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
4、审批过程:公安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身份和材料。如无问题,申请将获得批准;
5、原户籍注销:在获得批准后,需要前往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同时,新户籍地的公安机关会办理新的户口本;
6、领取新户口本:完成户口迁移手续后,可以前往新户籍地的公安机关领取新的户口本。
综上所述,迁户口的流程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外地户口怎样才能在珠海市买社保
1.珠海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由地税部门负责处理。不是珠海户口的话自己是不能买的,只有单位才能买。必须让你工作的公司帮你买,如果没工作的话,只能想办法挂靠在一家公司买,公司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都由自己给到那家公司,由那家公司缴纳到地税局。
2。地户口在珠海经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体工商户为参保单位,申报参加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目前社保参保、停保均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办理参保所需的具体资料及办理流程,您可浏览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咨询12366-2。
3.非本市户籍的儿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通过我市学校(幼儿园)参加未成年人医保:一是父母任一方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孩子在我市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二是如父母暂未能提供劳动关系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证明的,只要孩子在我市学校(幼儿园)就读满一年以上,也可参加我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可携带参保人户口簿原件、监护人的银行存折或借记卡(用于扣费)、加盖幼儿园或学校公章的《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申报表》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医保参保手续。
4.省外户籍人员在珠海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属于以下情形,也可在珠海市申请延续缴费:即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前在我市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且珠海市是省内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
5、查询办法:社保缴费的网上查询链接为https://www.zhldj.gov.cn/zhrsClient/login.jsp,请按公告要求在网上服务平台中注册个人信息,然后可登录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及进行相关的业务信息管理。
珠海的单位为员工买社保条件:
一、凭营业执照或相关证件在社保局立户
二、办理招工手续
三、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四、在月初办理社保人员增加手续
社会保险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用工单位及个人必须缴纳的。你可以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只要劳动关系确立,社保必须依法参保。
参考资料:珠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从外地迁户口到珠海有什么条件
根据《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二章市外户口迁入
第七条经本市的组织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调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准予迁入。
第八条属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人才,根据人才引进核准相关规定核准引进后,准予迁入。
横琴新区经济发展确需的人才,不能依据前款规定迁入的,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横琴人才开发目录,按年度提交需要引进人才的名单和相关资料,报市政府批准后准予迁入。
第九条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准予迁入。
第十条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准予迁入。申请迁入时,申请人年龄应当在十八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下孤儿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人员,必须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亲属生活的,凭有效证明准予迁入。
第十二条符合本市政策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职工、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复员干部,准予迁入。
第十三条符合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珠部队现役军人家属,准予迁入。
随军家属属在职干部、工人的,应当在办妥工作调动后方准予迁入。属自主择业的,提交符合领取安置补助金所需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准予迁入。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准予迁入:
(一)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
(二)本市生源就读大中专院校、技校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的;
(三)本市户籍人员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
(四)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
(五)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及其不在职的配偶;
(六)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准予迁入的其他情形。
本市高等院校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申请迁入的,其户口落在学校集体户,毕业后按照就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两年内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学生集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相关人员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申请迁入。
第十五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
(一)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
(二)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
(三)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本条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
本条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具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
(一)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者共同拥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
(二)申请人本人与政府或者与本市引进高校共同拥有产权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
(三)申请人合法租赁且实际居住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本项所称申请人仅限公租房申请人本人,不包括公租房共同
申请人。
第十六条凡申请迁入本市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严重犯罪记录;
(二)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者活动的记录;
(三)提交申请之日前三年,无因提供入户申请相关的虚假材料、隐瞒入户申请相关的真相等被处理的记录。
扩展资料:
与以往政策相比,《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取消了市外迁入的直系亲属投靠的婚龄、年龄和身边无子女等限制。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直接迁入。
此外,办法第八条规定属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人才,根据人才引进核准相关规定核准引进后,准予迁入。
横琴新区经济发展确需的人才,不能依据前款规定迁入的,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横琴人才开发目录,按年度提交需要引进人才的名单和相关资料,报市政府批准后准予迁入。
取消纳税入户
根据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第(六)项规定,珠海市不宜再执行纳税入户政策。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连续居住满五年、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五年、有合法稳定住所作为基本入户条件。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者共同拥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申请人本人与政府或者与本市引进高校共同拥有产权的成套住宅;申请人合法租赁且实际居住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等。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公安厅官网-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外地户口孩子在珠海上学政策
对于珠海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我,今天我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结合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年满6至15周岁、有正常学习生活能力的非我市户籍随迁子女,可以通过积分方式,申请入读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服务所在行政区(功能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助审核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四条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采取统一管理、统筹兼顾、集中受理的模式。
第五条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总分值为160分,凡积分满100分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其政策内生育的随迁子女可获得申请入读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资格。
第六条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加减得分。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以下简称为《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第七条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达到条件申请入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的,由其父或母(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入学申请表,连同各项积分指标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其居住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入学申请。
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达到条件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初一年级,在我市小学就读的,在其原毕业小学统一登记后报教育行政部门;不在我市小学就读的,向各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各区经办机构应当设立办事窗口受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申请。受理积分入学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的5-7月,具体日期以各区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初审。佐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对相关佐证材料有异议的,经办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单位验证证明。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在受理时间结束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计算积分。应向社会公示积分满100分以上的申请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经办机构反映,由经办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教育部门根据公示情况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由学校发出入学通知书。申请人随迁子女应持入学通知书及佐证材料原件,在指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指标。
第十三条属于享受我市政策性照顾人员的适龄子女申请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起始年级的,可不纳入凭积分入学范围,其法定监护人向各区经办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政策性照顾人员子女主要包括:
(一)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二)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三)我市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四)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五)符合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的重点项目高级管理人员的适龄子女;
(六)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
(七)海外华侨子女;
(八)在我市居住的台胞子女;
(九)“珠海市优秀外来工”子女;
(十)持标印有“人才引进”字样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并在珠海市工作及居住的人员子女;
(十一)高层次人才子女。
第十四条市教育和监察部门要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凡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资格;申请人随迁子女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
第十六条市教育局可根据珠海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国家、省的新政策,及时调整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积分指标和入学分值,并在当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在珠海购买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2011年按照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珠教基〔2011〕2号)执行。从2012年起执行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