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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铺能迁户口吗
商铺不能办理迁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除了集体户口的户籍地址可以是该集体户的单位地址以外,办理公民户口登记的地址仅限于合法住宅的房屋。包括有农村地址的农民合法自建房,也可以是城镇地区的住宅性质的商品房屋,还包括有一些单位的原公有房通过房改给单位职工长期使用的。
上述的房屋是不包括有商业性质的商品房屋、非住宅性质的门面店铺、小产权的房屋。所以,如果想要问门面房能否上户口,不论是不是由合法的住宅房屋改造的店面,都是不可以在该房屋登记户口信息的。
扩展资料:
户口迁移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成都市商铺垃圾费收取标准
成都市商铺垃圾费的收取标准如下:
按照成价行〔1998〕213号规定,商铺垃圾费以前是按照面积来收取,规定面积在10平米以内,每个月收取标准为**10元**。
从2022年4月1日起,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新的标准进行收取,具体如下: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住户8元/户·月。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除外)、社会团体:实行垃圾分类的2元/人·月,未按规定分类的5元/人·月。
*部队、学校、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厨余垃圾30元/吨、其他垃圾80元/吨,混合垃圾130元/吨。
*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按垃圾量征收:厨余垃圾30元/吨、其他垃圾80元/吨,混合垃圾130元/吨。
+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
-日产垃圾5公斤(含5公斤)以下:厨余垃圾每月3元、其他垃圾每月9元,未按规定分类的每月20元。
-日产垃圾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厨余垃圾每月6元、其他垃圾每月18元,未按规定分类的每月40元。
-日产垃圾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厨余垃圾每月12元、其他垃圾每月36元,未按规定分类的每月80元。
-日产垃圾30公斤(含30公斤)以下:厨余垃圾每月20元、其他垃圾每月60元,未按规定分类的每月120元。
-日产垃圾30公斤以上,以袋桶(30公斤装)为一个计量单位,厨余垃圾每月每桶20元、其他垃圾每月每袋60元,未按规定分类的每月每桶40元、每月每袋120元。
+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不含餐饮店、食品现场加工销售店、蔬菜水产店、水果店、鲜花批发店等)按量收费有困难的,且经营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可以按经营面积计量征收:
-经营面积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以下:厨余垃圾每月3元、其他垃圾每月9元,未按规定分类的每月20元。
-经营面积25-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厨余垃圾每月6元、其他垃圾每月18元,未按规定分类的每月40元。
-经营面积5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厨余垃圾每月12元、其他垃圾每月36元,未按规定分类的每月80元。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暂不收费。
*自收自运地区、单位:其他垃圾50元/吨,混合垃圾70元/吨。
具体收费标准可能会因地方政策调整而变化,如有疑问,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了解最新信息。
成都市青羊区的商铺能买吗
能。
1、前景。成都市青羊区的商铺发展前景好,青羊区是成都比较发达的区域,有许多的外地游客,外地游客的到来,对青羊区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商铺是能买的。
2、位置。成都市青羊区的商铺位置好,是身处成熟商圈的商铺,自带客流,交通发达,距离地铁较近,出行很方便。
关于成都落户问题
权威解答·入户
《意见》施行之后,成都的购房入户政策有哪些方面的调整、是否购买70m2的房子就可以落户成都?本报记者采访了成都市公安局办证大厅的相关负责人
问:《通知》中提到,“凡在我市购买70平米以上的商品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那么,这个政策和以前的“90m2入户”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不同:第一,购房入户的户型面积不同。根据2006年10月20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户籍意见》),“在我市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也就是说,原政策规定,购买90m2以上的商品房并满足相关条件的才可以登记入户,目前新政策把购买商品房的面积调整为70m2;
第二,政策执行的时间段不同。原政策没有执行的时间段,也就是说从2006年10月20日起正式生效,而新政策则规定,“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也就是说,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执行70m2入户政策,之后,如果没有新政策出台,将继续执行“90m2入户”政策。
问:《通知》中提到,新政策的执行时间段为“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那么“70m2入户”政策具体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购房的时间如何界定?
答:政策执行的时间段从2008年6月15日到2009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购房的,都可以享受70m2入户政策。购房时间以房管局网上备案的时间为准,如果在6月15日之前购房,但是还没有进行网上备案的,仍然可以享受新政策,但是在6月15日之前购买并且已经备案的,则不享受该政策。
问:购买70m2以上二手房是否享受“70m2入户政策”?商铺是否包含在内?
答:《意见》规定,“凡在我市购买70平米以上的商品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二手房属于商品房,同样享受该政策,但是政策规定为“商品住房”,所以商铺和二手商铺均不包含在内。
问:二手房办理入户和新房办理入户有哪些不同?
答:所需提供的材料有所不同:1、购买商品房已付全款并取得产权证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购买二手房已付全款并取得产权证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和房管局档案室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打印件(原件)。3、按揭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按揭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管局档案室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打印件)(原件),银行按揭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原件)。
问:办理入户需要哪些材料?
答:所需材料包括: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入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或按揭合同、连续6个月以上的按揭银行缴款凭据,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问:购买70m2以下商品住房可否办理入户?
答:可以,根据《户籍意见》,“在我市暂住满3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也就是说,购买70m2以下住房的,在满足暂住满3年、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条件的,也可以办理入户。
问:购买70m2以下住房的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入户申请表、IC卡暂住证(含居住证)、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问:哪些地方可以办理入户?
答:购房者可携带相关材料在以下单位咨询或办理入户手续: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地址:正府街38号;锦江公安办证中心,地址:莲桂南路66号;青羊公安办证中心,地址:草市街2号市政务中心四楼;金牛公安办证中心,地址:交大路178号;武侯公安办证中心,地址:高升桥东路8号;成华公安办证中心,地址:府青路二段3号新28号;高新公安办证中心,地址:创业路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