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廉租房是以申请户口所在地分吗?

申请廉租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户口在本地,且申请人的条件符合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就可以申请廉租房的。

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建设标准及保障标准 ●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40平方米。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配租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户配租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 ◎申请条件 1.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1.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 2.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 3.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请对照上述条件是否符合。如符合请与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联系

成都廉租房可以落户口吗

成都廉租房是以申请户口所在地分吗?

申请廉租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户口在本地,且申请人的条件符合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就可以申请廉租房的。

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建设标准及保障标准 ●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40平方米。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配租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户配租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 ◎申请条件 1.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1.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 2.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 3.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请对照上述条件是否符合。如符合请与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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