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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技能人才落户条件
法律分析:1、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2年及以上
2、单位推荐
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法律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引进培育大数据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申报人工作关系在成都市,并与我市认定的大数据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成都市大数据领军人才: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及创新能力,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上一次融资后估值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注册满两年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具有行业特色及创新性商业模式,近两年成长性明显,主营业务收入增长30%以上。
(三)申报人税后年薪50万元以上。
(四)申报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人才计划或省“千人计划”等省部级人才计划。
(五)申报人是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的前三名完成人,或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前五名完成人。
成都技术型人才落户条件
入户条件:
在成都市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服务中心认定后,可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
3.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其他材料
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选择入户方式,并提交对应的材料:
(1)入合法稳定住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或30天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住房系直系亲属所有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2)入直系亲属户:《《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或30天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3)入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中心集体户:本人无房佐证材料、集体户首页和空白内页(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在单位领取)。
成都技能人才落户流程及怎么办理
处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下午17:00处理流程:(1)下载并填写申请表。下载《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资格认证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二)单位签署意见。签署《成都市技能型人才入户资格认证申请表》工作单位意见栏意见,留下单位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3)材料的准备。除单位签署的《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资格认证申请表》外,还必须准备: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3、《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或《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最近24个月)除身份证原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退还本人外,其留存。(4)现场审核。工作人员现场审核拟入户人员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5)开具联系函。经审核,如果拟入户人员完全符合入户成都的条件,工作人员将向成都市公安局出具《成都市技能型人才联系函》。(理入户手续。拟入户人员持《成都市技能人才联系函》到现单位所在地区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和入户手续。
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成都市引进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实施办法》
如何落户成都
成都户口新政策如下:
1、申请人必须满足这两个条件:
(1)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
2、选择落户地
(1)申请人已有住房,应在住房所在地申请办岁瞎理;
(2)申请人没有住房,但是直系亲属在成都有住房,可在其直系亲属的住房所地申请办理;
(3)申请人没有住房但有工作单位,可颂毁在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区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
(4)申请人没有住房且没有工作单位,可在区县人才交流中心乎樱空集体户申请办理落户。
成都落户方式如下:
1、学历入户
入户中心城区,需达到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师直称,并在45岁以下,且落实工作单位。入户郊区市县,须达到中专学历或初级技术职称,并在45岁以下且落实工作单位;
2、购房入户
购买7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和二手房便可入户,但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上一年人均住房面积标准。
3、针对学历偏低、收入偏低的人群,有居住期满入户政策。办理居住证满两年,购买社保满两年,同时拥有人居住房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便可入户;
4、投资入户政策
中心城区投资达到50万元、县城投资达到30万元及建制镇投资达到15万元的投资人员,经营时间为1年,且拥有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便可入户;
5、纳税入户政策
两年纳税达到3万元或一年纳税达到2万元的人口,在拥有人居住房面积不低于16平米的住房后可入户;
6、投靠入户
投靠入户政策包括3类方式,即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夫妻关系投靠,已办理退休或男性满60岁女性满55岁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