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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积分查不到
天津居住证积分查不到可能有以下原因:
1.积分落户政策尚未实施。积分落户政策是由各个城市制定的,不同城市的政策实施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您所在的城市还没有实施积分落户政策,那么查询积分落户的结果自然是查不到相关信息的。
2.积分落户分数未达到要求。积分落户是根据申请人的积分情况来评定的,只有达到了规定的分数要求,才能有资格进行落户申请。如果您的积分不够,那么查询结果就会显示未达到要求。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告诉我。
天津积分落户积分查询不了
法律主观:
积分落户需以公司名义申请流程并不复杂解决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关于天津积分落户申请中“公司(用人单位)”起到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天津积分落户办理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个人是不能自行申报的。虽说天津积分落户整体流程看起来很长,包括网上预约、现场受理、积分查询、公布落户名单、发放准迁证到最后迁户成功等,但是需要企业办理的就只有网上预约和现场办理两个环节。接下来,我们再分析公司不愿意为员工申请积分落户的几个“原因”,并逐个击破。难题1:没办理过,不会申请积分落户申请起来其实并不复杂,而且所有的流程和步骤、所需资料等都能在积分落户官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上找到。而且,就算人事部门的员工是第一次接触积分落户,不懂得如何申报,有办理户口需求的职工肯定比他们更迫切,会提前了解办理流程。公司只需要问一下知道如何办理的人,或者可以将公司的承办人直接指定为当期申报的职工(之一)。【什么是“承办人”,如何指定与修改】“经办人”就是负责公司积分落户申请、申报的具体负责人。用人单位在网上注册账号时,需同时填写承办人的相关信息,即为指定承办人。每个单位只能注册一个账号并指定一个承办人。特别提醒申请人在注册账号时应填写真实可用的手机号码,注册成功后,系统会通过短信方式发送登录确认码。经办人可以在网上进行变更,但值得注意的是经办人每期只可变更一次,请慎重选择经办人。
法律客观: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我市人口总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负责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指标计划,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年度积分入户指标和积分入户申请人积分排名,于每年6月、12月公布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并出具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证明。
天津积分落户查不到积分怎么办
天津积分落户查不到积分,可以到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对应栏目里查找。具体方法如下。
1、第一步:打开“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
2、第二步:在官网左侧栏目中找到“积分查询”入口。
3、第三步:根据提示,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
4、第四步:查看“打分指标列表”即可。
天津落户积分在哪里查询
天津市积分落户人员可以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查询积分,输入身份证号即可查询落户结果。查询天津市积分落户人员名单即其积分的操作方法如下:
1、打开百度app,在搜索框内输入“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点击“搜索”。
2、选择“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官网入口”,点击官网链接。
3、点击左下角的“积分查询”,进入积分查询页面。
4、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查询”即可。
天津落户积分部分政策内容解读
社会保险
政策内容
在津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
1、缴费满12个月不满36个月的,每年最高积22分。
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0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3分)、参加失业保险(3分)、参加工伤保险(3分)、参加生育保险(3分)
2、缴费满36个月的,自满36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积28分。
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2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4分)、失业保险(4分)、工伤保险(4分)、生育保险(4分)。
政策解读
1、申报人须在本市注册的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其中满一年是指:
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向前数十二个月,即去年1月份到12月份;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向前数十二个月,即去年7月份到今年6月份;期间无间断、补缴、个人窗口缴费等情况,且申请时仍属正常缴费状态。
2、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是指:
第一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上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第二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当年6月30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
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
3、社保的分值计算由系统自动给出,不需要提供或上传资料。
居住
政策内容
1、在天津市租房居住(租赁住房),每年积6分。
2、在天津市购房居住(自由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
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
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
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
3、申请人依法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办理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每次积6分。
政策解读
1、租房加分需要租赁备案证明,因此租房的朋友一定要第一时间去所在区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租房和购房积分均是按月累积,分值同样是上半年申请的结算到去年12月份,下半年申请的结算到当年6月份。
3、共有产权的房子仅限夫妻、子女、父母共有的情况可以加分,其他情况一律不加分。
4、房本未下的房子,有购房合同和契税票的情况下,可以计分。
5、房本是配偶名下的,需是婚后购买的才行,婚前购买的不可使用。
法律依据: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居住证积分制是指科学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落户时符合相应的指标内容进行量化,根据当期设定的落户分值线,排名确定落户资格。
第三十五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四个类别,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积分落户市级受理点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设立的积分落户受理点,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相关部门组织受理积分落户申请。
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联办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积分汇总、积分排名、公布积分分值和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户籍身份、相关材料审核和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并对区级部门进行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审核把关和检查考核。
第三十八条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