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外地人在杭州幼儿园入学条件
外地人在杭州幼儿园入学条件如下:
以杭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例,适龄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入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二)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并至当年8月底前已在我市实际居住1年及以上。
(三)其父母至少1人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在我市交纳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
入园手续:
(一)符合入园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由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持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实际居住地附近的幼儿园报名。
1.家庭户籍本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杭的有效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和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3.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5.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二)居住地幼儿园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存在困难的,应在受理登记后统一报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统筹,以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实际居住时间以及在我市工作并交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就近或相对就近安排其子女入园。
(三)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进入居住地幼儿园或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园的,接收幼儿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
杭州外地人上幼儿园条件
法律分析:杭州市区户籍在杭州上幼儿园还是容易很多的,一般需要宝宝户口与父母双方或一方都是杭州户籍,或者宝宝户口也可以是在(外)祖父母户籍下。需要注意的是,杭州市区户籍主要指的是宝宝的户籍必须是杭州本地户籍,父母可以有一方、甚至也可以双方都是外地户口,宝宝迁入(外)祖父母户籍下,但是必须保证,孩子是杭州户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杭州公立幼儿园入园条件
一、公立幼儿园入园条件有哪些
1、公立幼儿园入园条件如下:
(1)入园幼儿应为身体健康、可以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年满3周岁儿童;
(2)小班招收当年9月1日以前满3周岁的幼儿入园,有条件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下延伸,招收3周岁以下的幼儿入园。中班、大班若有空缺,可招收适龄幼儿插班入园;
(3)幼儿园各区报名时间不同,部分优质幼儿园可能提前半年或一年预报名。公立幼儿园一般按照划片范围招生或对应企业等情况招生。
2、法律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二、公办幼儿园入园需要哪些证件
公办幼儿园入园需要的证件如下:
1、户口本;
2、出生证;
3、幼儿户口所在地房产证或者房屋居住证明;
4、免疫预防接种证;
5、一寸彩色近照1张;
6、部分幼儿园有落户年限要求。
杭州外地人上幼儿园需要什么条件
外地人在杭州幼儿园入学条件如下:
1、成为本地户籍,或者提供在惠州1年社保及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就读的学校必须是居住证地址就近;
2、父母要有暂住证,如果是做生意的要有营业执照;
3、如果是务工人员,要有务工证明,农民工子女可以在暂住证就近的学校读书。
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儿童。网上报名和现场信息核验时,适龄儿童本人尚未取得居住证,但预计2019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居住证,如要求在实际居住地(以居住证为依据)申请入学,也需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报名并参加现场信息核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优先安排规定时间内符合条件并完成报名的儿童入学。至2019年8月31日,仍未取得居住证的不符合在居住地就读条件,不能在居住地安排入学,请家长尽早回户籍地为孩子安排入学报名。
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和省委人才办认定的在杭省部属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持有《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属地为杭州市区的《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
驻地部队随军子女;
在当地居住的港澳台籍和外国籍儿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