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1. 成都本科人才落户流程
  2. 成都人才落户流程
  3. 成都技能人才落户工种名录

成都本科人才落户流程

法律分析: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持毕业证申请入户。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在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办理落户;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办理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落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毕业证书(毕业证遗失的提供毕业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3、经市人社局验证的“成都人才服务码”;(市人社局指定网站http://www.rc114.com/申请)

4、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保留在校的提供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登记有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成都人才落户流程

法律主观:

近些年随着成都的经济发展,许多外地人来到成都打拼、定居,因此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其中成都人才集体户迁出需要什么流程就是人们的重点关注问题,小编整理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成都市人才集体户迁出流程1、登录“成都人才公共服务平台(http://s.rc114.com)-户口页借还”填写网上申请。2、根据系统提示准备所需材料。3、持业务办理所需材料至成都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手续。4、持户口页及公安部门要求的材料前往公安机关办理相关事项。5、户口迁出手续办理结束之后,将公安部门加盖“迁出”章的户口页交至人才中心统一保管(超期仍需使用户口页的登录服务平台进行户口页续借申请)。二、所需资料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若身份证遗失,可提供驾照、护照、毕业证等有照片的有效证件原件。2、经办人非集体户人员本人的,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集体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由集体户人员本人在其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签署”委托***(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入户”意见并签名。3、在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所需其他材料请提前咨询公安部门并按要求准备。三、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均需将档案从成都市人才中心集体户迁出1、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成都市拥有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自建房、自有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含未拿到产权证但已经实际入住的按揭购房);2、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的;3、人事档案已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转出的;上面的内容就是小编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成都人才集体户迁出需要什么流程做出了详细介绍。如果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网站或者部门!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成都技能人才落户工种名录

首先要先确定是否满足人才落户对学历跟年龄的要求:人才落户首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

然后要准备有房子人才落户所需材料:1、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遗失的可提供毕业证明);2、户口簿+身份证(户籍保留在校的,提供迁移证);3、《房屋所有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4、落户地居民户口簿(已登记有户口的提供);5、亲属关系证明(落户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没房子人才落户所需材料:1、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遗失的可提供毕业证明);2、户口簿+身份证(户籍保留在校的,提供迁移证);3、申请人本市无房证明(个人或家庭房屋信息记录);4、集体户户主内页和空白内页。

一、成都人才引进,住房落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4、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5、亲属关系证明

二、集体户落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

3、申请人本市无房证明

4、集体户户主内页和空白内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相关新闻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34-0858-9752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