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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本科人才落户流程
法律分析: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持毕业证申请入户。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在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办理落户;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办理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落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毕业证书(毕业证遗失的提供毕业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3、经市人社局验证的“成都人才服务码”;(市人社局指定网站http://www.rc114.com/申请)
4、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保留在校的提供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登记有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成都落户需要哪些资料
法律分析:1、《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6、合法居住证明材料。(二)个人申报材料1、《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或登记地址在成都市的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合法居住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户口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成都人才落户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高层次人才入户需要的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相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技能人才入户需要的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原件。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或30天内打印的房产信息摘要,原件和复印件。
5、落户地居民户口簿,落户地已登记有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亲属关系证明,落户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
成都人才落户的流程是什么
1、本人或委托人凭劳动合同、身份证到成都市人才中心开调档函同时领取成都市调(流)动人员登记表或申请落户成都市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办理就业接收(入户)手续服务合同书回单位签字盖章。
2、持调档函回原存档单位办理提档或调动手续。
3、确认档案已到成都市人才中心后到我中心签订单位人事代理合同书材料报我中心审查、盖章办理联系函。
4、到人才中心领取联系函等材料。
5、到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准迁证。
6、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7、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入户。
8、户口挂靠在成都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者将常住人口登记表返回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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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学历落户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1、入户申请表;2、毕业证书3、经市人社局验证的成都人才服务码;4、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7、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