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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小学入学落户要求
1、首先在成都高新区居住满一年及以上,且有合法稳定居住证明。
2、其次孩子必须持有有效的户口簿,并在当地派出所登记备案。还需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体检报告和户口迁移证明等相关材料。
3、最后根据当地政策规定,还会涉及到就近入学、排队制度、面谈等其他考虑因素。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各个小学进行了解。
成都小升初户籍需落户几年
【法律分析】
成都市小升初并不需要卡落户年限,教育局收集房产证,并不是为了卡落户年限,而是为了进行相关信息采集。以锦江区为例:在去年《锦江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和今年《锦江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中,就明确提到——在锦江区外、成都市内就读的锦江区户籍小学毕业生须在毕业信息采集前向现就读小学提供户口簿和监护人房产证明,由现就读小学在毕业信息采集系统中上传材料,经锦江区教育局审查后,在锦江区升学。
【法律依据】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成都上小学户口必须满一年吗
法律分析:成都市部分区县提出2023年起,学位供给紧张的学校实行就读该校划片范围内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落户须满一年。户口迁移到另一个地方的需要提供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小孩的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户口本这些材料递交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到一份准予迁入证明,凭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就可以了。小学入学需要的证件如下:1、有房产证的带房产证。2、房产证尚未办好的,带购房合同。3、租住房屋的,带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父母双方的.房产、居住情况证明,以及所租房屋为家庭唯一居住地的证明,父母如有工作单位,则由各自单位的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如无工作单位,则由社区居委出具相关证明并出具失业证。4、父母无房产,适龄儿童与父母一起居住在祖辈房产处的,提供祖辈的房产证,父母双方的房产、居住情况证明,父母如有工作单位,则由各自单位的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如无工作单位,则由社区居委出具相关证明并出具失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成都市小学入学条件户口规定
成都市小学入学条件户口规定如下:本地户口和外地户口都可以,对于外地户口还要以下条件:
(1)成为本地户籍,或者提供在成都1年社保及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就读的学校必须是居住证地址就近;
(2)父母要有暂住证,如果是做生意的要有营业执照;
(3)如果是务工人员,要有务工证明,农民工子女可以在暂住证就近的学校读书。
成都外地户口子女入学条件《成都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办理就读,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农业户口,《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
需要材料
1.须持申请人及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2.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在教育局教育科登记。
3.非一年级新生还需准备原就读学校证明。如果符合各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条件,各区将根据政策统筹安排您的孩子就读。成都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现调整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不再要求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简便了手续,更为人性化,办理时间和地点2019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办理入学申请,时间为5月的工作日,办理地点为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指定的登记点。特别提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成都市居住证》(本市户籍跨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可提供《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持证人在其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登记点申请办理,办理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可电话咨询《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所在地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