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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收入条件、学历条件、住房条件,根据查询中央政府门户网显示。
1、有稳定工作、收入,符合当地收入标准。
2、具备相应专业技能或高学历背景。
3、无自有住房或住房条件不满足生活需求。
嘉善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如何规定
在本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县城中心城区(魏塘街道、罗星街道)及工作所在地皆无住房,无不良记录。
在本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县城中心城区(魏塘街道、罗星街道)及工作所在地皆无住房,无不良记录,且属于以下三个类型之一的人才(不含已退休人员):
1.一般人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全职在善工作;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技师)及以上人才可放宽到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动(聘用)合同;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
2.高级及以上人才。纳入《嘉善县人才分层分类目录(试行)》(详见人才新政附件)高级以上人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全职在善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
3.特殊人才。不属于以上两类人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我县急需引进的专业人才和紧缺人才。
办理流程是什么?
1.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由人才本人填写《嘉善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表格可在嘉善人事人才网下载),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初审:用人单位核实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在申请审批表“工作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由人才本人或者用人单位统一报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
3.部门审核:集中审核,优先级排序、统一发放《嘉善县人才公寓租住资格审查确认书》;
4.租住办理:人才本人持《嘉善县人才公寓租住资格审查确认书》到嘉善县博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一)租住单身人才公寓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应届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
2、在嘉兴市区无住房;
3、从嘉兴市外引进(含本市高校市外生源)到嘉兴市本级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
(二)从嘉兴市外引进到嘉兴市本级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居住条件确实有困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房源有余的情况下,也可租住单身人才公寓。
1、近三年内引进的大学专科以上历届毕业生;
2、经批准的其他特殊人才。
(三)从嘉兴市外引进到嘉兴市本级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在市区无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租住高端人才公寓:
1、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硕士学位的或在某领域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市地级二等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2、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及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3、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地(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的;
4、在我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或引进大院名校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5、来嘉兴投资、创办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才;
6、在嘉兴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7、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的其他特殊人才。
(四)在高端人才公寓房源有余的情况下,对已在单身人才公寓居住满三年、落户嘉兴,但尚未落实市区住房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可暂时租住(半年)高端人才公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清宏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御汪机关发给的证件。
成都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成都市人才落户可分为三大版块:成都市学历人才入户、专业技术人才入户、技能人才入户。
1.学历人才引进落户
(1)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且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市外人员,可持毕业证申请落户。
(2)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非本市户籍毕业生(含国外取得学历人员),可凭毕业证在成都东部新区和近郊区申请入户。
(3)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的非本市户籍毕业生,在毕业次年12月31日前,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入户。
2.专业技术人才成都入户条件: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中级职称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专业技术人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经单位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后申请入户。
3.技能人才成都入户条件:在成都市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服务中心认定后,可申请入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