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1. 成都市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2. 成都市人才落户政策2020
  3. 四川成都引进博士人才政策
  4. 成都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成都市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成都市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1、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非本市户籍毕业生(含国外取得学历人员)可凭毕业证申请入户;

2、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入户成都东部新区和近郊区,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非本市户籍毕业生(含国外取得学历人员)可凭毕业证在成都东部新区和近郊区申请入户;

3、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大专毕业生成都入户,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的非本市户籍毕业生,在毕业次年12月31日前,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入户。

《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公安局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服务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组织部门负责深入实施人才引进发展战略,制定引进人才方向及实施规范。

市人社局负责办理高校毕业生学历入户、技能、专业技术人才的入户和认证工作,配合做好户籍迁入相关工作。

其他涉及部门(市退役军人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政府侨办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审核及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做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当次申请资格;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条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按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相关规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成都市人才落户政策2020

法律分析: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落户: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人社部门认定的、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

【法律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一)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二)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人社部门认定的。(四)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按规定申请入户。

四川成都引进博士人才政策

成都博士落户所享受的待遇:

1、子女入学享有政策规定的特殊优惠政策;

2、就业创业有相应的补助资金。

成都博士后落户注意事项:

1、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2、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3、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一、成都人才落户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1、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2、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告知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二、申请材料包括:

1、《新引进人才补贴申请表》;

2、毕业证书;

3、学历验证认证报告,申请人户口簿;

4、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金融社保卡;

5、申请人社保清单1份。

三、《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规定

1、鼓励青年人才来蓉落户

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青年人才,凭毕业证来蓉即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2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可凭单位推荐、部门认定办理落户手续。

2、保障人才住房

加大人才公寓保障力度,对急需紧缺人才提供人才公寓租赁服务,租住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满5年按其贡献可以不高于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该公寓。在产业新城建设配套租赁住房,由各区(市)县政府根据企业和项目情况,按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提供给产业高技能人才租住。鼓励用人单位按城市规划与土地出让管理有关规定自建人才公寓,提供给本单位基础人才租住。外地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来蓉应聘,可提供青年人才驿站,7天内免费入住。

法律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本市工作的。

3.本省、市老干部管理局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

5.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的学生。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7.在本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

(三)投靠、收养人员

1.与本市人员结婚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4.被本市户籍人员收养的未成年人,且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的。

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等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

通过投靠、收养申请入户的,投靠人、被投靠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直系亲属,其中一方应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4.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五)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六)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七)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第四条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

(二)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人社部门认定的。

(四)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按规定申请入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六条引进人才安家补贴。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重点企业新引进的符合《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补贴目录》I、II、Ⅲ类条件之一的人才,从引进的次月起3年内,给予 3000元/人/月的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符合《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补贴目录》IV类条件之一,或符合《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成都人才白皮书)》中紧缺度3星岗位要求的人才,从引进的次月起3年内,给予 2000元/人/月的引进人才安家补贴。

第七条企业引才补贴。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重点企业通过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引进符合《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补贴目录》和《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成都人才白皮书)》中紧缺度 3星的产业需求岗位要求的人才,按其支付给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费的50%给予企业引才补贴,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申请企业引才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称提升奖励。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重点企业新培育并取得工程系列、自然科学系列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并被所在企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分别按3000元/人、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专业技术职称提升奖励。通过同级转评专业、先评高后评低、职称融通等方式取得的职称,不享受专业技术职称提升奖励政策。

成都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法律分析: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3、在成都市六城区落实了工作单位(工作单位须在成都市六城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或在成都市郊区(市、县)落实工作单位且本人/配偶/父母在成都市六城区拥有产权房屋者。

法律依据:《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一)调动、安置、招录人员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本市工作的。3.本省、市老干部管理局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5.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的学生。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7.在本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三)投靠、收养人员1.与本市人员结婚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的。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需投靠成年子女的。4.被本市户籍人员收养的未成年人,且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的。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等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通过投靠、收养申请入户的,投靠人、被投靠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直系亲属,其中一方应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4.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五)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六)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七)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一)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二)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人社部门认定的。(四)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按规定申请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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