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生落户政策

上海大学生落户政策如下: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4.与符合提出办理本市户籍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所需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2018年5月31日前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

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在2018年5月25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提出申请。

上海大学落户政策

法律分析: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27分

硕士24分

本科21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科学院在沪各研究所15分

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12分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8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上海大学落户新政策

法律分析:以前,上海落户第一要求就是,最高学位和学历是(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的可享受24分的加持。现在只要自己毕业的母校满足“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应届硕士毕业,就符合基本申报条件落户。如果你是上海的普通大学的学士学位本科生,就有21分的落户加持。加分条件二,第一类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可以享受15分的落户加分!(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在沪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其次,不满足以上要求的,如果是在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可以有12分落户加分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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