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1. 法律上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承包地
  2. 村委会收回承包土地合法吗
  3. 有哪种情况可以取消农村土地承包资格

法律上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承包地

1、合同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且承包经营权的提前终止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如承包方由于从事他业或其他原因无力经营原承包土地,经与发包方协商,可以解除承包关系。

2、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归之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承包的目的无法实现。例如,承包经营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行使、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确定承包经营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价格、税收等发生重大变化,承包人户口转为非农业户等。

3、继承落空。

承包方死亡无人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于是即消灭。

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另外按照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因此,在承包方存在以上情形时,也可以收回承包地。

扩展资料:

法律规定下,以下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

1、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3、当承包户中发生“绝户”的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地。

4、已婚妇女在婚入地居住并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婚出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其已分承包地。

5、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

除上述五种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回村民的承包地外,村委会收地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法的,村民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返还土地。

村委会收回承包土地合法吗

村委强行收回承包地是否合法,需要具体分析:

1、农村土地承包者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发包。

2、当符合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条件时,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只要承包经营户中有人未迁出就不能收地,只要举家迁入的是未设区的城市的也不能收地,虽然举家迁入设区的市但户口没迁出的也不能收地,因此村委会收地要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不能滥用职权,侵害村民的利益。

3、妇女结婚后在两地都取得了承包地时,不论是婚出地村委会还是婚入地村委会都有权回承包地,承包方也有权退回一份承包地,但退回哪份承包地承包方具有选择权。

一、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村民弃耕抛荒情形下,承包地如何处理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中规定了承包方的三种法定义务,其中第(三)项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芫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方的法定义务,土地管理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农村土地承包者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发包。

二、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村集体中的部分家庭承包户发生了迁移,有的迁到小城镇,有的迁到大城市,有的将户口也迁走转为非农业,有的只是人迁走了但户口没迁走,还有的是举家迁,有的只是部分成员迁走,那么什么情况可村委会有权收地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冰冻期民的耕地和草地。”也就是说,当符合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条件时,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只要承包经营户中有人未迁出就不能收地,只要举家迁入的是未设区的城市的也不能收地,虽然举家迁入设区的市但户口没迁出的也不能收地,因此村委会收地要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不能滥用职权,侵害村民的利益。

三、当承包户中发生“绝户”的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地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以户为单位,在本轮承包期内“生不添、死不减”。而当承包经营户中的成员有的迁出了,有的死亡了,户中已无成员时,也就是“绝户”情况发生时,村委会有权将土地收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当户中的成员有的迁出有的因死亡户口被注销时,该户中已无成员存在就是“绝户”,不能再成为承包主体与村委会保持合同关系,村委会有权将承包地收回另行发包。

四、已婚妇女在婚入地居住并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婚出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其已分承包地

有的妇女在娘家这边有户口并分到了土地,但结婚后在婆家那边又取得了一份承包地,就拥有了两份承包地,这种情况下村委会就有权收回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当妇女结婚后在两地都取得了承包地时,不论是婚出地村委会还是婚入地村委会都有权回承包地,承包方也有权退回一份承包地,但退回哪份承包地承包方具有选择权。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

法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但要履行法定程序和相关手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地。”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村委会违法强行收地,然后说是村民自愿交回的,因此在没有承包方的书面申请,承包方又否认交回土地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是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哪种情况可以取消农村土地承包资格

合同的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不例外。那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哪些?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土地承包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在一些农村,有些村委会随意强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那么,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二、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三、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四、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五、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六、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注意事项

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2、“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5、“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6、“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7、“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8、“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承包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根据土地承包原则和这一条的规定以及各地实践,土地承包一般应当遵循下述程序:

一是选举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一般由村党支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和一定数量的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选举产生,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推选办法,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农民群众的意见确定。

二是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产生后,主要任务就是拟订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应当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予以公布,使全体村民了解承包方案。承包方案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能以村规民约代替法律规定。

三是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公布后,一定时间,应当召开本集体经济经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四是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按照承包方案规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将土地承包到每一个农户家庭。

五是签订承包合同。按照承包方案承包土地后,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完成整个承包工作。承包的具体工作由承包工作小组承担,但签订合同的应当是发包主,通常是集体经济经织。发包方的代表通常是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的地方是村民委员会主任),承包方的代表是承包土地的农户户主。承包合同一般要求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主各一份,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存档一份附本。

相关新闻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34-0858-9752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