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集体户口孩子怎么落户
法律分析:
成都集体户口小孩落户流程
根据户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父母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婚生婴儿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需提供的材料: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必须在一个月内随父或随母落户,如果父母是集体户口,还必须取得集体户口的户主同意,不然就是黑户了,你们的孩子只能落集体户口,还得单位同意才行。
1、父或母户口先挂靠亲属家庭户内后,婚生婴儿可随其申报出生登记。需提供材料:父或母本人申请报告、所挂靠亲属户主《户口簿》、挂靠户主作出可随时通知到该当事人的书面保证书外,办理时,当事双方均需到场,到派出所办理。
2、父或母户口确实无法找到挂靠亲属的,婚生婴儿出生登记可随母或随父落在单位集体户内。但单位必须提供可随时通知到该当事人的书面保证。
应届生办理集体户的条件
1、已通过四川人才交流网(申请档案托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
2、户口在学校的(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
办理集体户的资料准备
1、报到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需复印正反两面);
2、户口迁移证原件(户口迁往地需为成都市);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工作单位上班证明、实习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1份)三者任选其一;
6、一寸照片2张。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成都集体户转个人户口流程
成都集体户转个人户口需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首先需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然后领取个人户口本即可。整个流程相对较为简单,但具体办理时需注意相关细节。
集体户转个人户口是指将原本多个人户共同使用的一个户口转为一人独立使用的户口。在成都,想要完成这个过程需要前往当地派出所进行办理。具体的流程包括了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需要到派出所进行相关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申请表等材料,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需要缴纳相关费用,然后进行相关登记手续,最后领取个人户口本即可完成户口转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申请过程中,应该仔细查看相关申请材料的要求,特别是关于户口迁移的规定,确保材料齐全,并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同时,如有任何疑问,应向专业人士咨询或咨询当地相关政策,避免因为不了解相关信息而影响到户口转移的进展。
集体户转个人户口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转移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相关证件变更手续,如身份证、驾驶证、车辆登记证等。此外,需要注意修改工作、学校、社保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准确。同时,如有任何纠纷或不明确之处,及时向当地政府机构咨询或寻求建议。
成都集体户转个人户口虽然流程相对简单,但需要仔细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应注意相关细节问题,确保整个过程能够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原居住地户口注销,落实新的户口:(一)迁出原居住地并在外工作或者学习的(四)其他特殊情况。
成都集体户口落户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1、本人或委托人凭劳动合同、身份证到成都市人才中心开《调档函》,同时领取《成都市调(流)动人员登记表》或《申请落户成都市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办理就业接收(入户》回单位签字盖章;2、持《调档函》回原存档单位办理提档或调动手续,3、确认档案已到成都市人才中心后,到我中心签订《单位人事代理合同书》,材料报我中心审查、盖章,办理;4、到人才中心领取相关材料;5、到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准迁证(地址:政府街38号);6、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7、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入户;8、户口挂靠在成都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者将《常住人口登记表》返回中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