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1. 成都结婚迁户口需要什么手续
  2. 成都结婚迁户口需要三年吗
  3. 成都结婚迁入户口政策

成都结婚迁户口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主观: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关注的问题越来越广泛,其中成都市结婚迁户口需要哪些手续也是人们着重关注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一、成都结婚迁户口的流程1、先到迁入地领取并且填写《入户申请表》;2、当事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理户籍证明,并且应该先将户口婚姻状况信息修改成已婚才能办理其他事宜;3、当事人准备好办理迁户口所需要的材料后,就可以到迁入地办理准迁证明;4、当事人需要将准迁证交回户籍所在地,然后由户籍所在地开具户口迁移证;5、将户口迁移证拿回迁入地后就能够办理落户手续以及新人户口本和身份证了。二、结婚迁户口所需资料双方需要准备好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还要办理准迁证明、准迁证等材料,当事人需要有成都市有效期内居留证,伴侣要携带本市住房的房产证,当事人还要有在本市缴纳了3年社保的证明。否则无法在成都地区办理落户手续。三、成都结婚后迁户口的条件成都地区婚迁户口有一定的条件,如果你想要将自己的户口迁至伴侣户口所在地,那么伴侣必须是成都籍户口,而且伴侣必须在成都市有稳定收入,还有一个条件是伴侣或者直系亲属必须在成都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满足这些才能申请入户。目前成都市婚迁户口还有一条额外规定,就是夫妻双方必须结婚满三年。四、户口迁移手续1、提交结婚户口迁移申请及相关资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2、市内迁移派出所当场办结,市外迁入的经初审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3、派出所按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意见办理。好了,以上数据就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关于成都市结婚迁户口需要哪些手续相关解答,我相信每个仔细阅读这篇文章的人,对成都市结婚迁户口需要哪些手续情况一定有了更加明确深刻的了解。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成都结婚迁户口需要三年吗

成都结婚迁户口需要三年。成都婚迁入户条件如下:

1、伴侣必须是成都籍户口;

2、伴侣必须在成都市有稳定收入;

3、伴侣或者直系亲属必须在成都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4、夫妻双方必须结婚满三年。

成都地区婚迁户口有一定的条件,如果你想要将自己的户口迁至伴侣户口所在地,那么伴侣必须是成都籍户口,而且伴侣必须在成都市有稳定收入,还有一个条件是伴侣或者直系亲属必须在成都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满足这些才能申请入户。目前成都市婚迁户口还有一条额外规定,就是夫妻双方必须结婚满三年。

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成都结婚迁入户口政策

法律分析:1、《入户申请表》2、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入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4、入住证明或门牌号证明5、房屋产权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或按揭合同、连续6个月以上的按揭银行交款凭据(原件和复印件)、房屋信息摘要。前置条件: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并且实际居住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且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平米/人)水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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