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硕士人才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人才激励政策
13条政策:紧贴发展需求引育技能人才
4条政策:吸引外国人才来蓉创新创业
4条政策:鼓励企业引进培育专业人才
其中,技能人才落户、高技能人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等大部分举措已经落地实施,其余也已明确落地时间表,将待具体实施细则完成后陆续实施。而备受关注的全民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有望于9月底前启动办理。
法律依据:《引进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第六条实施急需紧缺人才安家补贴。对全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从外地新引进的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按照《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分为A、B、C、D四类,从引进的次月起发放安家补贴,共补贴3年。其中A、B、C类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月,D类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月。
第七条鼓励技能人才提升技能等级。对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本市企业职工,分别按照最高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属于本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分别按照最高1100元、1800元和25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第八条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对企业中生产运输操作类职业(工种),参加培训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照技师5000元/人、高级技师6000元/人标准进行补贴;对企业中商业、服务业等其他职业(工种),分别按照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4000元/人标准进行补贴;对参加高级技师继续提升培训合格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进行补贴。
第九条鼓励校企校地合作培养技能人才。对本市技工院校根据成都产业发展需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支持。对本市企业与技工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支持。对合作建设学生实训(实习)基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支持。
成都硕士人才引进补贴
法律分析:成都硕士人才引进补贴:根据《成都市引进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第二章具体措施第六条规定,对全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从外地新引进的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给予安家补贴。成都硕士落户补贴是按月补贴的,从引起的次月发放安家补贴,共贴三年。D类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月。
法律依据:《成都市引进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对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按照《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成都硕士生落户购房政策
研究生等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租满5年后可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划重点:是按5年前的房价购买;研究生不会限购房。目前成都不对本地户籍人群限购,其可以凭借成都户口购买二套房。但是也要满足其它的一些条件。目前成都不对本地户籍人群限购,其可以凭借成都户口购买二套房。但是也要满足其它的一些条件,比如:
1、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2、除高新南区、天府新区延续去年政策外,其余市区近郊范围符合户籍或连续缴纳社保条件均可交叉购买。
一、人才落户的条件:
1、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2、取得三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3、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4、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二、人才落户所需材料:
1、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的学历证书;
2、在当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3、三个月的当地社保证明;
4、由当地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成都人才落户政策
【法律分析】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⒈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⒉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告知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