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技能人才落户情况
关于成都市技能人才落户的温馨提示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技能人才来蓉落户受理
办理单位
办理地点: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一楼,技能人才来蓉落户受理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现场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028-87706888
028-87706999
二、法定依据
《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三、受理范围
(一)在成都市现单位工作满2年及以上(以单位为其缴交社保为准),且年龄未满45周岁(技师、高级技师除外);
(二)获取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现所在单位推荐。
四、申请材料
(一)拟入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拟入户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入户人现单位推荐意见(加盖鲜章)。
五、办理程序
(一)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cdhrss.gov.cn”下载《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单位签署意见。持《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资格认证申请表》到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在“工作单位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
(三)准备材料。除有单位签署意见的《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资格认证申请表》外,还须准备:
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除身份证原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退还本人外,其他皆留存。
(四)现场审核。工作人员现场对拟入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和完备情况进行审核。
(五经审核,如拟入户人完全符合入户成都市的条件,工作人员即向成都市公安局开具《》。
(六)办理入户。拟入户人持《》,到现单位所在区域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和入户手续。
六、温馨提示
(一)拟入户人可先登录网址:www.scpxjd.com(四川省职业资格证书网站)或http://zscx.osta.org.cn(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网站),对个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查询验证。但是,四川省职业资格证书网站需持证人获得证书之日起1个月及以上时间才能查询,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网站需持证人获得证书之日起3个月及以上时间才能查询。如无法查询,须由《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办部门作出说明,经相关鉴定部门认证后,方可有效。
(二)如需代办人来办理落户手续,代办人需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成都技能人才落户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办理程序分为:1.下载并填写《申请表》;2.单位签署意见;3.准备材料;4.现场审核;5.开具联系函;6.办理入户。
法律依据:《成都市技能人才来蓉入户认证办事指南》五、办理程序(一)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在本文末下载《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资格认证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单位签署意见。在《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资格认证申请表》中“工作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留下单位的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公章时,如单位用工是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都须加盖。)(三)准备材料。除有单位签署意见的《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资格认证申请表》外,还须准备: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或《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其他相关材料。除身份证原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退还本人外,其他皆留存。(四)现场审核。工作人员现场对拟入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和完备情况进行审核。(五)开具联系函。经审核,如拟入户人完全符合入户成都市的条件,工作人员即向成都市公安局开具《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六)办理入户。拟入户人持《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到拟入户所在区域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和入户手续。
成都技能人才落户工种名录
首先要先确定是否满足人才落户对学历跟年龄的要求:人才落户首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
然后要准备有房子人才落户所需材料:1、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遗失的可提供毕业证明);2、户口簿+身份证(户籍保留在校的,提供迁移证);3、《房屋所有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4、落户地居民户口簿(已登记有户口的提供);5、亲属关系证明(落户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没房子人才落户所需材料:1、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遗失的可提供毕业证明);2、户口簿+身份证(户籍保留在校的,提供迁移证);3、申请人本市无房证明(个人或家庭房屋信息记录);4、集体户户主内页和空白内页。
一、成都人才引进,住房落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4、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5、亲属关系证明
二、集体户落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
3、申请人本市无房证明
4、集体户户主内页和空白内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