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1. 居住证断了十几天算连续吗
  2. 居住证断了以前积分算不算
  3. 居住证过期一个月还能续签吗
  4. 居住证断了重新办理算累计时间吗

居住证断了十几天算连续吗

还算。

居住证过期超过60日,就不能续期了。按照各地的一般规定,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到期前30日内,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经办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体现出城市管理的重大进步。

首先暂住证制度暗含着对外来人口的某种排斥。“暂住”者,顾名思义“暂时居住”也,这就在时间上作出了一定限制。此外,“暂住”需要证件,换言之,无暂住证者不得随意“暂住”,这就在空间上作出了一定限制。凡此种种,显然不合于统一市场的客观要求。

将暂住证制度改为居住证制度,有利于城乡、城际藩篱的破除。其次将流动人口纳入实有人口属地管理后,将增加居住证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两大功能,从而使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租赁房屋、购车购房等方面享有必要的待遇,从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务的转变。

同时“居住证”一定意义上是对“暂住证”替代,深圳的“居住证”分为两个内容:一为“临时居住证”,二为“居住证”。他们分别对应的是一定的经济政治层级的外来人口,所以“居住证”内含一定的当地的政策导引作用。

居住证断了以前积分算不算

居住证过期后可以重办,重新计算日期,但和迁户口没有关系,夫妻投靠落户以结婚证上的开具日期为准。因出差等合理原因未能按时签注造成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的,持证人可在过签注期限一年内凭以下材料申请恢复居住证有效期限的连续计算。

1、本人未能按时签注的书面情况说明;

2、《居住证》的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注明联系电话);

3、持证人在本市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集体宿舍证明》),以及合法稳定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或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复印件、学校开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一、办理居住证需要的材料有: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本人相片。

3、能够证明居民本人居住地址,就业单位,就读情况的证明文件。携带这些资料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即可办理。

二、办理居住证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之一:

1、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2、在居住地有稳定住所,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3、在居住地连续就读。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过期一个月还能续签吗

一、居住证过期一个月还能续签吗

1、居住证过期一个月可以续期的。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2、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居住证到期换证需要什么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原件,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3、如实填写《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

4、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和居委、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居住证断了重新办理算累计时间吗

居住证中断重新办理不算累计时间。居住证续签手续如下:

1、材料提交社区服务受理中心,携带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材料齐全,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经核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公安部门核定,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4、审核通过同意签注各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签注,签注期限自《居住证》受理或签注之日起1年计算。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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