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怎么积分落户
根据《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成都市有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申请办理入户或按积分享有相应的公共服务。成都积分落户必须满足如下4个条件:
1.持有本市居住证;
2.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以上;
4.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积分申请
持证人应在居住证签发机关所在地申请积分。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模拟估分,符合积分条件的,可委托用人单位在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进行申报。如以个人身份进行申报的,可自行到居住地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进行申报。需申请积分入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
具体的积分标准按照如下12个积分加减
成都积分落户细则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在成都市有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业,并办理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可申请积分,积满100申请办理入户,或按照积分享有相应的公共服务。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加10分,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
扩展资料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居住、教育背景、引导人口合理布局、引导人口梯度转移、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指标、个人贡献、鼓励创新创业、年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个人违法犯罪记录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指标。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各项指标积分之和。
(一)缴纳社会保险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缴费的,分别按10分/年累积计算,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
(二)合法稳定居住指标。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加10分,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
(三)教育背景指标。申请人不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但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大学专科(含高职)以上学历的,加10分。
(四)引导人口合理布局指标。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按照就业所在区域计算分值,其中:属于东进区域(试行范围包括天府国际空港新城、简州新城、淮州新城)和南拓区域(试行范围包括天府新区鹿溪智谷科技创新和高技术产业服务功能区、天府新区天府中心总部经济功能区、天府新区天府中心国际会展功能区、天府新区南区产业园、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按照20分/年累积计算;北改区域(试行范围包括青白江区先进材料产业园、青白江区国际铁路临港服务业集聚区、新都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彭州市成都航空动力产业园)按照10分/年累积计算;其他区域不加分。
(五)引导人口梯度转移指标。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成都高新南区和西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5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10分。
(六)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指标。申请人属于本市年度急需紧缺工种(职业)目录范围内的,加10分。
(七)个人贡献指标。申请人获得国家、省、市各级党委或政府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包括: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等。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申请人在本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上一年度年纳税额达到1万元的加2分;超过1万元的,按每0.1万元加0.2分累积计算,最高分不超过10分。申请人在本市参与社会服务,在参加志愿者服务、慈善捐赠、无偿献血等方面做出贡献的,每次加2分,最高分不超过10分。
(八)鼓励创新创业指标。申请人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省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申请人在本市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加10分。申请人在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投资或创业的,达到一定条件的,加10分。
(九)年龄指标。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10分。
(十)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申请人近3年在个人信用、工商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十一)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每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的,每条减20分。
(十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指标。申请人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减50分。
第九条积分标准分值为100分。居住证总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具备申请积分入户的资格。
成都积分落户政策
法律分析: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缴费的,分别按10分/年累积计算,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最近连续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等于或高于四川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2.5倍(含)的、高于2.5倍低于3倍(含)的,分别加10分、20分。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申请积分入户资格。
(一)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及以上。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对于户口登记中的项目,如果确有错误,经过一定的调查和程序,可以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