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积分落户细则全文

2018年上海积分落户细则全文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适用对象

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成都积分落户细则

成都积分落户细则如下:

1、缴纳社会保险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积10分,可累积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

2、合法稳定居住指标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加10分,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在本市范围内有两套及以上自有住所、租赁住房的,只能以居住证地址一致的房屋加分,不累加;

3、教育背景指标申请人不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但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和其他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含高职以上学历的,加10分;

4、引导人口合理布局指标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市、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所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在东进区域和南拓区域按照20分/年累积计算,北改区域按照10分/年累积计算,其他区域不加分;

5、引导人口梯度转移指标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成都高新南区和西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5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10分;

6、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指标申请人属于本市年度急需紧缺工种职业目录范围内的,加10分。

7、个人贡献指标;

8、鼓励创新创业指标申请人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四川省或成都市级奖项,分别加15分、10分、5分,申请人在本市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加10分,申请人在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投资或创业,达到一定条件的加10分;

9、年龄指标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10分,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当年度5月31日。

成都积分落户流程:

1、提出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模拟估分,符合积分条件的,可委托用人单位在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进行申报。如以个人身份进行申报的,可自行到居住地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进行申报;

2、材料受理,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材料审核,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积分核定,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积分核定,报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5、积分入户,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入户申请和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按照积分高低顺序排位,积分相同的按照参保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情况进行排位,依据排位顺序确定入户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综上所述,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区市县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提交审核结果。

【法律依据】:

《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按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相关规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六条

市公安局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服务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组织部门负责深入实施人才引进发展战略,制定引进人才方向及实施规范。

市人社局负责办理高校毕业生学历入户、技能、专业技术人才的入户和认证工作,配合做好户籍迁入相关工作。

其他涉及部门(市退役军人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政府侨办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审核及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做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当次申请资格;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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