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条件
父母户口投靠子女需要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迁移户口申请书、房屋产权登记证、亲属关系证明,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跨区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父母子女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成都父母投靠子女落户购房资格
成都户口购房资格如下:
1、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区户籍,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区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2、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购房人具有上述区域户籍,或户籍不在上述区域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3、在我市其他区县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4、夫妻双方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购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母亲投靠子女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条件如下:
1、投靠人女性满55岁,男性60岁;
2、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出具身边无子女照顾证明;
3、个人落户申请;
4、投靠人原籍出具户籍证明;
5、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或办事处证明;
6、被投靠人身份证复印件;
7、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
一、给小孩上户口需要什么材料
给小孩上户口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
一、上户口办理方式如下:
1、要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3、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二、户口迁移的条件各个地区有所不同。办理市内户口迁入,通常条件有: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
4、收养落等。
综上所述,给婴儿上户口的,需要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科填写《新生婴儿落户申请表》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即可。
二、户口迁移的定义
户口迁移顾名思义就是户口由一个地方迁移到另外一个地方.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居民转迁户口分为四大类,即有合法固定住所类、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引进的人才、亲属投靠类。如果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户口迁移申报材料规定,公安机关一概不得拒绝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只收相关工本费。
《户口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