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户口落户成都材料
迁移户口是指将户口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为了顺利办理迁移户口,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和进行相应手续:
1. 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政策要求: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迁移户口。
2. 迁移户口基础资料: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以及填写好的迁移户口申请书。
3. 其他资料:根据迁移类型的不同,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例如,购房入户需要提供房产证,人才引进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升学迁移户口需要提供录取通知书,夫妻投靠需要提供结婚证,另外还需要提供户口迁入地户主及其所在集体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等。
4. 前往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
5. 前往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和相关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6. 咨询户口迁入地派出所:根据自己的户口迁移类型,可以向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咨询具体办理流程,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1.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农村迁往城市的公民,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迁往边防地区的公民,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 公民迁移后,在到达迁入地的三日内(城市)或十日内(农村),由本人或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如果没有迁移证件,可以凭以下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兵役机关或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入境证件;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